云南鲁甸地震灾后重建政府部门怎么办

2024-05-04 08:48

1. 云南鲁甸地震灾后重建政府部门怎么办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要求,充分借鉴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成功经验,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创新体制机制,把恢复重建与生态修复、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输血”和“造血”结合起来,优先解决受灾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问题,科学评估、科学规划、科学重建,力争使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一个新的提升。
  (二)基本原则。
  参照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根据受灾地区属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实际情况,中央加大支持力度,努力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
  一是中央统筹,总量包干。根据灾害损失规模、灾后恢复重建需求和地方财力、捐赠资金等情况,统筹现有各类财政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对地方实行总量包干,同时综合运用各类政策,使政策安排、资金投入和重建规划相互衔接、相互配合。
  二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重点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和产业等恢复重建,兼顾一般受灾地区城乡居民倒损住房修复和重建。
  三是地方为主,各方支援。发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把国家支持、社会援助、群众互助、生产自救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群众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努力形成灾后恢复重建合力。
  四是精打细算,注重实效。统筹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合理安排各类资金,创新体制机制和思路办法,把钱用在刀刃上,不搞超国情、超标准建设,确保产生最大效益。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规合理使用。
  二、主要政策
  (一)统筹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按照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标准,并考虑鲁甸地震受灾地区实际情况,中央财政安排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包干给地方,由云南省统筹安排使用。财政部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云南省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各类捐赠资金要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云南省统筹安排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引导红十字会和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将所接受的捐赠资金认建或承建重建规划内项目。通过银行贷款、居民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多渠道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二)税收政策。
  1.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三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2.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的耕地,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因地震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
  (5)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纳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4.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5.促进就业。
  (1)鼓励受灾地区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云南省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受灾严重地区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水资源费中央分成部分三年内不上缴。云南省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由中央级批准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金融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加快修复基层金融网点,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1)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对受灾地区信贷需求优先支持。
  (2)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及时增加对受灾地区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发放的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在正常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继续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下调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3)对受灾地区诚实守信的借款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类贷款,2015年7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措施实施贷款重组。
  (4)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小微企业、“三农”和因灾失业人员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灾地区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
  3.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1)加快整理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帮助企业和个人恢复生产和偿债能力。
  (3)充分利用柜台、媒体等有效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还款意识,使受灾群众充分认识到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与重建补助的本质区别,积极引导受灾群众树立“谁贷款、谁还本、谁付息”的理念,增强借贷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观念。
  4.实施住房重建优惠信贷服务政策。
  (1)国家开发银行可将受灾地区城镇居民住宅区重建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给予贷款支持。对受灾地区普通商品住宅、保障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方面给予优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户收入状况与特点,提供灵活多样的贷款偿还方式,减轻农户的本金偿还压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
  (2)城镇受灾地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首付款比例最低可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5.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1)鼓励上市公司参与受灾地区重建,支持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和生产的公司融资申请。
  (2)引导、指导有关保险业机构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保险资金的投资力度。
  (五)土地政策。
  1.对受灾地区及非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损毁,需要在原地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规模不超过原有规模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2.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或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商企业经营用地,其使用的原国有建设用地经政府收回后,可按相应的标准、用途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予以公示;对按规划需要异地重建的村庄确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被搬迁村庄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复垦为耕地或由政府收回。
  3.对投资规模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报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4.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用地。
  (1)优先核定受灾地区重建用地规模,科学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妥善解决原地重建、异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如确有需要,可适时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耕地及基本农田布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预支安排,并经分类统计后上报,由国土资源部认定。
  (2)重建用地报批时,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的,以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有关部门备案后,采取边占边补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由云南省统筹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灾后恢复重建用地的占补平衡任务。
  (3)对规划异地重建的城镇和村庄,凡废弃村庄和城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减挂钩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安排使用。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
  (4)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要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5.根据受灾地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依法依规,保证及时高效用地。
  6.支持受灾地区开展土地整治,统筹安排灾毁土地的整理复垦,地方可统筹使用中央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重点开展灾毁耕地复垦。
  7.在做好生态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可先行使用林地,在国家规定的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半年内再补办手续。所需林地定额不纳入“十二五”期间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灾后恢复重建民生项目、农林生产设施项目等,免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六)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1.加大就业援助。
  (1)将云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岗位,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对因地震灾害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云南省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须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就业。云南省各级政府要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9)对长期在外务工和转移就业的受灾地区劳动者,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补助。对东部沿海等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受灾地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受灾地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资金从东部沿海等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对转移就业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上述两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5年底。
  (10)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11)受灾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截止到企业恢复生产当月,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对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企业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12)受灾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2.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认定为工伤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2)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工伤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赠、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3.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1)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无法恢复生产,经法院或有关部门宣告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2)加大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受灾地区的调剂力度,确保受灾地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支持受灾地区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参保居民因灾造成缴费困难的,由本人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缓缴。
  4.保障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1)抓紧恢复受灾地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2)伤员应急救治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3)今年内可在受灾地区实行过渡性医疗卫生措施,向受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治疗、传染病防治和卫生防疫。
  (4)2014年至2015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受灾地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
  5.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对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相应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七)产业政策。
  1.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结合受灾地区特点,优化产业布局,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支持受灾地区消纳留存电量和中小水电,减少弃水,规划建设水电铝等清洁载能产业,促进矿电结合。
  2.支持恢复发展规模化种养业、设施农业、特色经济林及林下经济、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产业,支持恢复发展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强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发展特色农业和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3.对受灾严重地区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
  4.支持云南省将溪洛渡、向家坝水电站留给云南的枯水期54亿千瓦时留存电量留给受灾地区使用,鼓励符合条件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通过电价结算方式实现留存电量补偿;支持受灾地区建设中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及符合产业政策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
  (八)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政策。
  1.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开展受灾地区的航空遥感及地质灾害调查、排查、重大地质灾害点勘查和危险性评估工作。支持重点地区和流域地质灾害监测与综合治理工作。
  2.有关部门要重点开展受灾地区中大比例尺区域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础数据的调查与更新,部署典型地区地质条件调查。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成灾机理和模式研究。开展当地断裂带的专题调查研究和监测,对地震活动带的活动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等。支持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和应急避险场所建设。
  3.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耕地优先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对因灾损毁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补植补造种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扶持。
  4.对已经享受集体公益林补偿政策的农户,因灾造成公益林面积损毁,进行补植补造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继续享受生态补偿政策。
  (九)其他政策。
  1.将受灾地区作为乌蒙山集中连片扶贫的重点地区,对受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给予支持。
  2.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受灾地区群众参与建筑废墟清理、住房建设、小型基础设施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3.组织力量支持帮助受灾严重地区加快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简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程序,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原则上由云南省自行审批。
  4.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应开辟环评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协调相关环评机构开展支援。
  5.支持受灾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制定的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指导云南省编制的灾后交通恢复重建专项规划所确定的项目和资金安排原则,加快实施有关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上述政策措施,未明确执行期限和适用地区范围的,执行期限与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地区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

云南鲁甸地震灾后重建政府部门怎么办

2. 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有什么重要意义

可以相互理解与支持、关心与尊重,从而有助于促进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
共同的兴趣爱好可以促进青少年兴趣爱好的养成。
获得大量生活经验和社会信息,可以使大家互相学习,获得书本以外的知识。
学会与别人沟通合作,学会宽容与谅解别人,同情和帮助别人,接受别人的指导和建议。

3. 四川地震灾后重建

  灾后重建要遵循四大原则:一是科学发展原则,二是和谐原则,三是慎省原则,四是全观原则。科学发展原则,就是在灾后重建中,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科学测度和规划的基础上实施重建,乡村灾后重建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产业发展需符合新型工业化的要求;和谐原则就是在重建中要遵循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社会与政府的和谐;要充分考虑本地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和变化趋势,宜荒则荒,宜居则居,宜业则业。要合理处理个人、企业与国家在地震灾害和灾后重建中的利益关系和合理协调彼此间的责任。慎省原则,就是要认真分析在地震发生中和救灾中出现的各种现象,总结出好的经验,发现不足,例如人民的防震意识和知识、各类建筑的抗震能力、出现灾害后政府的资源能力和应急能力,社会的组织和动员能力等。全观原则,就是灾后重建不仅仅是解决目前的困难,还要立足长远的发展和安康,不仅是要重建灾区、还要重建国家相应的经济体系、行政体系和社会体系。

  二、 措施

  这次灾后重建涉及经济体系、行政体系和社会体系的重建。

  就经济体系来说,首先是包括土地产权、各类债权、股权及其他产权在内的产权重建。经过地震之后,江河易形,原有地形地貌发生了变化;同时,人事变迁,不少人在地震中丧生,田地、林地、宅基地等都需要重新清理、界定和分配。各类经济主体之间如居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有些已经灭失,有些债务人不再存在、抵押标的物不复存在。还有不少企业遭受重创,相应的股权受到严重损失。国家应建立对产权损失的补助制度,例如对失去土地的居民建立土地补足制度,对房屋损失同时负有对金融机构的债务的居民,通过国家补助和金融机构减免方式予以解决;对企业股权损失的通过国家资助重建企业的方式予以恢复。其次是基础设施体系的重建。经过地震之后,大量道路、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受损,对这些基础设施的修补、恢复和重建,需采取国家资助、相应企业投资和引入社会资本的市场化运作方式重建。三是产业体系的重建。经过地震之后,不少企业和产业受到毁灭性打击,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重建产业体系。例如大量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受到破坏,旅游业受到打击,重建可根据实际情况,有些可以修复和重建,有些则可以保持灾难原貌,开发地震灾情游。

  就行政体系来说,受灾地区的不少政府组织成员在地震中丧生,不少基层组织不复存在或不再完整。在政府组织重建中,除了将在地震救灾中表现出优异品质的居民补入基层组织外,还应当异地选派一些经验丰富的优秀干部和优秀的志愿毕业大学生到县、乡、村等行政组织中任职,使行政组织在灾后重建和新农村建设以及经济规划重建中发挥有效的组织、协调和推动作用。

  就社会体系来说,首先是人的重建。在地震灾害中,大量人口遇难造成局部地区人口骤减,要采取人口迁徙鼓励政策,对其他地方的人口迁徙到人口稀少的受灾地区给予鼓励和支持。幸存者当中不少身体受到损残,精神受到创伤,对于这些人,除了给予长期的生活救助外,还要给予长期的精神救助。其次是家庭的重建。在地震中,不少家庭不再存在或不再完整,大量的孤儿、孤寡老人以及丧偶家庭、失去孩子的家庭出现,国家除了给予生活救助外,还要出台政策,采取措施鼓励重建完整家庭,如建立对孤儿、孤寡老人的认养、领养的奖励制度,为丧偶者重组家庭、新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对失去孩子或孩子致残的家庭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三、 影响

  地震灾害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就是人员和财产损失,同时也能暴露出经济体系的脆弱性以及政府和社会管理体系的缺陷,还能对社会价值观念产生很大的影响。通过灾后重建,将负面的影响消除,将积极的影响发挥,则灾后重建就会对国家经济、管理和社会产生有益的影响并留下宝贵的财富。

  就经济影响来看,灾后重建预计持续2-3年,每年投入的资金预计在2000亿元左右,由于投资乘数的作用,估计每年拉动经济增长0.3%-0.5%。但是,更重要的是,经过地震灾害之后,我们要重审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的抗击灾害的能力。在今年春天的雪灾中,大量的通讯塔崩塌,供水设备断裂;在地震中,大量房屋倒塌,大量基础设施受损。很明显,在自然灾害面前,如果相应的设施抗灾能力强,生命和财产的损失就会小。由此延伸,我国现有国民财富体系及至生产体系能否具有足够好的质量,是否达到足够高的标准,决定了我国真实财富的价值,因此建立严格质量标准的生产体系是保证财富的真实性和抗灾能力的决定因素。如果通过这次地震灾害重构国家生产质量体系,那么这次地震的经济影响将是深远和有价值的。

  就政府和社会管理来看,通过地震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比较充分地体现了政府和社会的快速应急能力,其中有经验,也会有不足,通过分析和总结,完善与优化我国应急机制,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也会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

  就社会影响来看,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以个人利益为核心的价值观逐步得到确立并占据主流,而重视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价值观受到弱化。但是,在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国民表现出强烈的舍己为人精神,以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为重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得到弘扬和发挥。因此,以此为契机,正确构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价值观,也将是地震灾害产生的积极影响。国家可以建立授勋制度等褒奖制度,对那些为科技、文化、经济、政治建设做出表率和重大贡献的人实行同一的、具有可比性的褒奖,将极大地激发社会各方面事业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建立。

四川地震灾后重建

4. 地震灾后重建应遵循哪些原则?

灾后重建要遵循四大原则:一是科学发展原则,二是和谐原则,三是慎省原则,四是全观原则。科学发展原则,就是在灾后重建中,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科学测度和规划的基础上实施重建,乡村灾后重建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产业发展需符合新型工业化的要求;和谐原则就是在重建中要遵循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社会与政府的和谐;要充分考虑本地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和变化趋势,宜荒则荒,宜居则居,宜业则业。要合理处理个人、企业与国家在地震灾害和灾后重建中的利益关系和合理协调彼此间的责任。慎省原则,就是要认真分析在地震发生中和救灾中出现的各种现象,总结出好的经验,发现不足,例如人民的防震意识和知识、各类建筑的抗震能力、出现灾害后政府的资源能力和应急能力,社会的组织和动员能力等。全观原则,就是灾后重建不仅仅是解决目前的困难,还要立足长远的发展和安康,不仅是要重建灾区、还要重建国家相应的经济体系、行政体系和社会体系

5. 永登县民政局对灾后重建的政策是什么

永登县民政局对灾后重建的政策原则上执行中央的政策,全文如下:
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为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各类资金,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所需资金以中央一般预算收入安排为主,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车购税专项收入、中央彩票公益金、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灾后重建的资金也列入基金。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灾后恢复重建基金700亿元,明、后两年继续做相应安排。同时调整经常性预算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向受灾地区倾斜。
在加大中央财政投入的同时,要统筹使用好受灾地区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以及国际组织贷款等资金,引导各类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受灾地区主要是四川省财政比照中央财政做法,相应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二)财政支出政策。
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支出,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包干使用"的原则,采取对居民个人补助、项目投资补助、企业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等给予支持。
1.倒塌毁损民房恢复重建。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平均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损房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
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城镇居民和其他城镇无房可住居民(包括中央在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建设,中央财政采取对项目投资补助、居民个人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受灾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建设安居房出售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政府投资建设适量廉租住房按照低租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对居民购买各类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每户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对城镇居民住房经鉴定需除险加固的,给予适当补助。
2.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对教育、卫生、基层政权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资金原则上由中央和受灾地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工商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中央财政对国资委管理的中央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采取按因灾毁损恢复重建投资的一定比例注入资本金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其中,注入资本金资金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安排。
中央财政对中央军工企事业单位恢复生产和重建,通过项目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给予支持。
对地方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除中央财政对受灾严重地区的重点行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外,原则上由地方负责统筹考虑资金支持办法。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支持受灾严重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恢复重建。
4.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中央财政对种子、种苗、种畜等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整理以及受损农田水利设施、规模化种养殖棚舍池、良种繁育设施、农林推广和服务基础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受损林木和农林业病疫情控制等,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中央财政增加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5.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中央财政重点对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对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城镇市政设施恢复重建给予贷款贴息。
中央财政对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公路包括受损国道、省道及桥梁、涵洞、县乡公路,所需资金以车购税专项收入调剂安排为主,中央一般预算收入适当安排为辅。
中央财政对受损水库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给予投资补助;对受灾严重地区的其他水利设施给予适当支持。
6.其他恢复重建。中央财政对震后地质灾害治理、环保监测设施等给予项目投资补助。
(三)税收政策。
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2008年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促进就业:
1.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为了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建筑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对电力企业全部免收电力监管费。
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由中央级批准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金融政策。
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
1.支持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恢复重建。加快修复和合理布设金融基层网点,加强和改进对受灾居民集中安置点的金融服务。对受灾损失严重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其总行(部)提供对口援助,对受灾损失严重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鼓励有实力、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其兼并重组。鼓励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到受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2.保障支付清算、国库、现金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和邮政汇兑系统的安全运营,为受灾地区资金汇划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3.支持适当减免金融业收费。支持适当减免受灾严重地区金融机构缴纳的交易场所会费、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等收费。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证券查询、证券继承等收费。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
1.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在坚持总量从紧宏观政策的同时,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实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系统内调剂力度,将信贷资源向受灾地区倾斜。受灾地区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满足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资金,支持当地恢复重建合理的信贷需求。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受灾地区没有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跨地区贷款业务,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2.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灾地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3.加大对受灾地区"三农"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适合受灾地区特点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专项票据兑付等方式增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能力。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发展农村小额信贷。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发放面向受灾地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增加对受灾地区扶贫贴息贷款,支持农村受灾群众恢复生产。
4.对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宅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国家确定的重灾区的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商业银行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住房。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支持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增强贷款能力:
1.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2008年增加受灾地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可再适当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并相应拓宽其使用范围,再贷款利率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个百分点。
2.继续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允许受灾地区金融机构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信贷资金来源。
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1.支持受灾机构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金融企业等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融资创新,支持有稳定收益的交通、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开展针对受灾地区重建发展的直接投资和集合理财、专项理财业务。
2.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和生产受灾地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支持证券交易所适当减免受灾地区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等费用。加强对受灾地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3.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积极引导和协调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优先投资受灾地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发挥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提供受灾地区所需的各类保险,给予费率优惠。大力发展针对受灾地区的保险产品。
4.鼓励和引导各类基金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加强受灾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1.保护受灾地区客户合法权益。加快整理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为遇难者亲属妥善办理周到、便利、快捷的各项金融服务。原则上按合同进行地震保险赔付。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促使企业和个人恢复生产和偿债能力。金融业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可持续的原则支持灾后重建,防止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
3.推进受灾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受灾地区金融运行监测,保持受灾地区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加强受灾地区信贷统计、征信和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六)产业扶持政策。
1.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大型发电设备基地、高新技术、环保建材等产业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把旅游业作为先导产业,加快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恢复重建。
2.调整产业结构。产业恢复重建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提高技术水平。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中央财政对地方淘汰"两高一资"落后产能给予适当奖励。
3.优化产业布局。对不适宜原地重建的企业要异地迁建。在成都、德阳、绵阳、广元等地将企业相对集中,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中区。
4.改善产业发展环境。在恢复重建期内,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要求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实行直购电试点。
(七)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
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2.划拨土地。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规划易地重建村庄确需用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业用地,实行划拨土地。
3.降低地价。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
4.增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留成。为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三年内将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额留给地方。
(八)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加大就业援助:
除前面所列鼓励就业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外,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就业援助力度。
1.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要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9.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为解决四川受灾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伤亡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所需资金在地方尽快实行市级或省级统筹、动用历年结余、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解决的基础上,仍有不足的,可动用部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助、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对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九)粮食政策。
1.稳定受灾地区粮食市场。适时充实受灾地区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增加受灾地区市场供应。对已安排出库的抗震救灾中央储备粮,新粮上市后要及时补库。做好市场应急调控预案,运用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吞吐,确保当地市场稳定。中央财政对抛售的中央储备粮统负盈亏。
2.支持受灾地区受损粮库维修重建。中央财政对四川省专门安排应急维修资金,用于抢修该省地震灾区受损粮库。受灾地区确需恢复重建的粮食仓房,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统筹考虑。
3.促进受灾地区种粮农民增收。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促进受灾地区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上述九个方面的政策属于新制定或扩大了原有政策执行范围。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

永登县民政局对灾后重建的政策是什么

6. 请谈谈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取得阶段性成果带给我们的启示

  .1汶川大地震已成历史。以抢救生命为主的抗震救灾第一阶段已经过去,第二阶段即重建家园的工作已经开始。在此,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灾后重建经验是有所裨益的。
  重建抑或另建
  灾后重建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重建应以最小的成本、最小的风险达到最大的效益为目标。那么,重建与另建的比较和评估就显得尤为必要。
  2003年12月26日,伊朗古城巴姆发生6.6级强地震。地震几乎完全摧毁了这座古城,超过4万人死亡。地震发生后,伊朗精神领袖哈梅内伊在巴姆一座广场废墟上发表演讲宣誓——“我们一定要恢复巴姆古城的风采”。伊朗当时的总统哈塔米也发表讲话说:“从现在起,我们需要重新面对生活,携起手来,重建这个被地震摧毁的地区。”
  但是,国际研究机构通过评估分析认为,重建这座城市的花费将远高于建造一座新城的费用,结论是:重建不如另建新城。但是,由于宗教、历史等原因,尽管重建“所需资金难以估计”,伊朗政府犹豫再三,最终还是选择了原址重建计划。随后,世界银行提供了大量贷款,国际社会也给予了大量支持,但由于重建计划成本昂贵,重建资金缺乏,导致重建计划进展缓慢。直到现在,巴姆市区内还有许多灾后临时搭建的简易房屋在使用,有的甚至被用作诊所和商铺;市区内还出现不少烂尾楼;当地物价过高,失业率居高不下;卫生设施恢复缓慢;受损的世界级文化古迹巴姆古堡仍未得到妥善修复。假如伊朗选择的是成本低得多的另建计划,结果可能要好得多。
  所以,以人为本统筹灾后重建工作,基本的原则或整体思路是尊重自然规律与社会经济规律,统筹生产生活与生态建设。可以按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人口聚居点的选择要尊重自然规律;二是建设的标准应该按照行政区划来要求;三是灾区居民安置要考虑到生态的脆弱性;四是生产生活都要考虑到生态脆弱性。
  此外,震后重建必须强调,所有基础设施建设中,要将房屋的抗震功能列为重点。日本政府从1996年开始,连续3次修改《建筑基准法》,把各类建筑的抗震基准提高到最高水准。除木结构住宅外,商务楼要求能够8级地震不倒,使用期限能够超过100年。
  灾后重建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有全盘的计划和长期的打算。第一阶段叫安置期,时间3年到5年,主要是安民,即解决人民的生存发展。第二阶段,重建和发展期,可能要10年到15年的时间。
  日本阪神大地震后,在重建过程中,神户市设立了一个重建基金。重建基金分两类,一类是基本基金,一类是投资基金。基本基金主要是建设基础设施和基本的公共设施项目,而投资基金则是商业性项目,在重建过程中两种基金相互结合发挥作用。重建基金实质上是集国家财力、社会捐助及商业投资,举全国之力来重建新家园。
  而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发生“9•21”地震后,除政府机构的高效运转外,民间团体和个人在重建工作中起到了同等重要的作用。相对于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领导工作,民间团体的优势在于其社会动员和组织能力强,方式多样化,并且针对具体工作目标,它不需要经过上下多层次的公文程序,而可以直接切入目标,效率极高。
  例如台湾慈济基金会,其本身就长期致力于慈善工作,在“9•21”中更展示了空前的组织动员能力。它不仅是最快(当天)抵达现场的团队,还以“紧急救助”、“安顿与关怀”、“复建与重建”三大步骤,开展了从救灾到重建长达3年的工作,成就卓著。
  在一系列重建工作中,以学校重建为例,“9•21”大地震使全台湾1546所学校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其中293所严重受损。台湾“教育部”将这293所严重受损校园重组工作划分为A、B、C、D四组来进行。A组由“教育部”委托“营建署”代办重建(共41所),B组由“教育部”委托亚新顾问公司协助重建(共22所),C组地方政府自办重建(共122所),D组为民间认养自办重建(共108所)。其中在D组的108所民间认养的学校中,前面提到的慈济基金会就以捐助的方式重新建造了55所完全倒塌的学校。
  除此之外,还应用法律保障灾后重建工作。日本非常重视依据法律对灾害危机进行管理以及实施灾后重建工作。日本有完善的防灾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共由52部法律构成。根据这些相关法律,破坏性严重的地震灾害发生后,日本向灾民紧急提供饮水、食品、衣物等救济物品,而且免费提供一日三餐。对于房屋全部倒塌或已无法居住而又无法获得资金重建家园的灾民,还须提供临时住宅。阪神大地震时,日本紧急建造了近4万户临时住宅。
  此外,法律还对违规使用赈灾款项等投机倒把行为作出了具体惩罚规定,以防止灾害救助资金损失、浪费及挥霍等现象发生。
  如何开展救助
  1995年阪神大地震发生后,日本政府内部成立了首相咨询机构“阪神•淡路复兴委员会”,派遣重建调查团奔赴地震现场,调查灾区的交通设施、生活基础设施等受损情况,汇总成《阪神•淡路大震灾调查报告》,对住宅、城市规划、产业复兴等提出对策建议。调查团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首先制定了灾民住房、公路、铁路和港湾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建计划,即紧急复兴3年计划。
  从成果上看,阪神大地震的灾后重建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是地震发生后一年左右的时间,为灾害救援和灾后重建的准备阶段;第二阶段从1995年底开始到1998年初,为全面灾后重建和对灾区进行全面援助时期;第三阶段是从1998年初到2000年前后,为灾区全面恢复和自立支援时期。在每一个阶段中,都根据受灾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大规模援助。
  日本的地震救助体系分自救、政府救助和社会救助三大部分,其中,以自救和政府救助为主,社会救助为辅。
  在自救方面,日本自1966年起就建立了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人们只要参加了地震保险,就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金。这将大大减轻灾民在重建过程中的经济负担。现阶段日本的地震保险为非强制性购买,民众可以根据自己对灾害保险的认识和对本地区的地震危险性等进行综合判断,然后考虑是否购买地震保险。总体而言,日本民众的地震保险意识较高,全国地震保险平均参保率约20%。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日本地震灾后重建、帮助灾民尽快恢复生活和生产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
  政府救助是灾民在重建过程中最重要的救助来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地震保险再保险的方式,帮助和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地震保险业务并按标准进行赔付;另一种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受灾的严重程度和自救能力,直接向灾民提供资金救助。为减轻灾民重建时的负担,政府还根据《灾害减免法》不同程度地减免对灾民的所得税和固定资产税等其他赋税。
  在社会救助方面,除社会各界捐款救助外,日本的金融机构也会出台一些救济措施,如临时缓缴按揭贷款、减少贷款利息等来减轻灾民负担。另外,一些地方团体也会向政府呼吁要求延长受灾者按揭贷款的偿还期限,并免除因此而增加的利息负担等。
  1995年日本阪神地区里氏7.3级强烈地震,造成6000多人死亡,3万多人受伤,数十万人无家可归。地震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万亿日元(当时约相当于1000亿美元),总损失达国民生产总值的1%-1.5%,是日本战后遭遇的最大一场自然灾害。而阪神地震后的重建工作艰辛漫长,历时近10年,耗资近10万亿日元!所以,必须对灾后重建工作的艰巨长期性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准备。
  重视心理救助
  研究表明,重大灾难会给现场人员带来巨大心理创伤,特别是老人和儿童,他们更需要精神上的安慰和关切。为此,在日本遇到突发性的灾害危机事件时,一般最先赶到现场的是消防人员、新闻记者和心理咨询人员。
  此外,在灾害发生后,日本还展开多项针对灾民的精神救助活动,比如派专家定期为幸存者免费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学知识讲座,安排生活援助员和老龄户生活援助员,定期走访老龄人住宅等。
  地震救灾进入第二阶段后,主要工作就是安置灾民、重建家园以及对心灵遭受重创的灾民的长期心理康复援助。有评论认为,这一阶段的救灾可能表面上没有前一阶段那么惊心动魄,但其难度却丝毫不亚于对生命的救援,甚至意义更为深远。
  以日本为例,2004年日本中越地震的时候,死去的67人中有竟然有51人是在震灾之后在避难所里因为精神上的衰弱和悲观以及疾病而死去的。
  日本研究人员发现,在震灾发生后的头两个星期,灾民的特点是反复回忆地震的瞬间体验,这时候他们相对保持一种激动的情绪水准,但是两个星期后,立刻进入低沉、无语乃至万念俱灰的状态。在这两个星期之后的状态是否会留下心灵创伤后遗症,对于心理医疗是极为关键的。
  在这个阶段,日本经常采取这样几个措施:首先是注意力转移。这时候要阻断传媒各种不必要的干扰,不要有意再次唤起当事人对灾难的体验和回忆。其次要提供充满希望的信息,比如他们今后生活保障方面的信息等。此外,媒体报道的内容要从对地震灾情的回忆,开始转为社会的关爱,帮助社会跟受灾群众建立起新的联系。比如日本有很多孩子跟灾区孩子建立起通信关系,未受灾社区跟受灾社区之间也建立通信联系,这都是很有效的措施。
  应该说,灾后心理重建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它的恢复远比房屋、道路等硬件设施的重建工作艰巨得多。

7.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发展情况如何?

回首10年,在抢救生命、重建家园、振兴发展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谱写一曲曲感天动地的壮歌,创造了一个个攻坚克难的奇迹。

有一种力量,使山川动容;有一种奉献,用生命书写
5月的汶川河谷,山岭上近40万株百年老茶树吐出新芽。龙门山脉呈现不同的色彩:翠绿、墨绿、白色、粉色。那是新生命萌发的树林,那是次第开放的花儿,是这片土地上怒放的生命。
在汶川县映秀镇渔子溪村,白墙青瓦楼房立于山坡之上。每天傍晚,年过花甲的张志富喜欢在田园里散步。路边,盛开着各色小花。

来自祖国四面八方的援建者奋战在龙门山脉的城镇厂矿、山乡田野,让地震灾区的干部群众十分感动,他们自强奋进。
2010年玉树地震,板房区卖衣服的北川小贩,刚进完货就直接打包发往玉树灾区;2013年芦山地震,震后4小时,汶川县水磨镇20多位村民自发去了芦山;2017年九寨沟地震,映秀镇中滩堡村党支部书记杨云兵带领群众,翻过高山直奔震中……
奋斗之中,10年后的灾区,生机勃勃。

有一种责任,叫先锋模范;有一种重生,叫自强不息
汶川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援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灾后重建被称为“世界性难题”,没有先例可循。
震后第一时刻,党中央作出指示,强调抢救人民生命是当务之急,尽力安排好灾区人民群众生活。灾后重建和发展中,党中央要求,必须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民生优先”原则。
有党作“主心骨”,有全国人民做后盾,灾区干部群众内生动力喷发。
10年生聚,沧桑巨变。穿行于灾区的山川城乡,一度破碎的山河已焕然一新,川陕甘41个重灾县(市、区)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全面超越震前水平。走近灾区干部群众,我们感受到的是中华儿女坚韧不拔、自强不息的精神与力量。
来源:新华网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发展情况如何?

8. 求灾后重建政策文件

  是这个吧,哥们给加分啊


  “5.12”地震后重建政策文件汇编


  彭州市工业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


  目      录


  一、《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08〕21号)摘编 ………………………………1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62号)摘编………………………………5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19号)摘编………………6

  四、《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银监发[2008]36号)摘编 …………………7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川府发[2008] 20号)摘编 …………………8

  六、成都市相关政策 摘编 …………………11

  七、彭州市灾后重建及招商引资政策建议…………13


  一、《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摘编

  (一)财政支出政策。

  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支出,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包干使用”的原则,采取对居民个人补助、项目投资补助、企业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等给予支持。

  1、工商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中央财政对国资委管理的中央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采取按因灾毁损恢复重建投资的一定比例注入资本金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其中,注入资本金资金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安排。

  2、中央财政对中央军工企事业单位恢复生产和重建,通过项目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给予支持。

  3、对地方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除中央财政对受灾严重地区的重点行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外,原则上由地方负责统筹考虑资金支持办法。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支持受灾严重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恢复重建。

  (二)税收政策。

  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促进就业:

  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为了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建筑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对电力企业全部免收电力监管费。

  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由中央级批准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金融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

  1、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受灾地区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满足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资金,支持当地恢复重建合理的信贷需求。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受灾地区没有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跨地区贷款业务,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2、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灾地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1、支持受灾机构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金融企业等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融资创新,支持有稳定收益的交通、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开展针对受灾地区重建发展的直接投资和集合理财、专项理财业务。

  2、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和生产受灾地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支持证券交易所适当减免受灾地区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等费用。加强对受灾地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加强受灾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促使企业和个人恢复生产和偿债能力。金融业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可持续的原则支持灾后重建,防止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

  (五)产业扶持政策。

  1、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大型发电设备基地、高新技术、环保建材等产业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

  2、调整产业结构。产业恢复重建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提高技术水平。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中央财政对地方淘汰“两高一资”落后产能给予适当奖励。

  3、优化产业布局。对不适宜原地重建的企业要异地迁建。在成都、德阳、绵阳、广元等地将企业相对集中,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中区。

  4、改善产业发展环境。在恢复重建期内,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要求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实行直购电试点。

  (六)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

  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2、划拨土地。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规划易地重建村庄确需用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业用地,实行划拨土地。

  3、降低地价。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

  4、增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留成。为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三年内将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额留给地方。

  (七)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加大就业援助:

  1、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3、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为解决四川受灾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伤亡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所需资金在地方尽快实行市级或省级统筹、动用历年结余、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解决的基础上,仍有不足的,可动用部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助、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62号)摘编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进出口税收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摘编

  (一)加快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灾后重建用地规模和布局

  1、优先核定重建用地规模。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送审稿)确定的初步规模,考虑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核定灾区建设用地总规模,统筹对城镇、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建设等各项用地规模作出安排,妥善解决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为各类重建规划用地安排提供依据。

  2、统筹和优化用地布局。《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安排过渡安置住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民生产与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根据城乡人口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和城乡用地比例,形成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建设布局。规划要相对集中工矿用地,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


  后面的太长了,发不上来了,自己去网站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