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5-15 21:16

1.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设备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设备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确保设备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经济效益,维护招、投标及合同当事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电项目单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水电项目单机容量在100MW或转轮直径3.5m以上的机组,输变电项目电压等级在330kV及以上的国内、外设备必须实行招标。国家认定的不宜招标的项目除外。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招标方式: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第四条 电力设备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平等互利、讲求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招、投标双方应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依法进行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招标条件:
  1.主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获得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并在部报出可研报告后进行。大型辅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列入国家预备开工项目后进行。
  2.国内主机设备的招标需报电力部批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还须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开展招标工作。
  3.世行、亚行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项目设备招标需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招标资质的窗口公司参加。
  4.招标单位必须取得正式法人资格,资金落实并可以进行正常的资金支付结算。
  5.招标文件必须经项目法人审查批准。
  6.不具备上述2~3条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第七条 不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投标单位应在三家以上。第八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2.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批准;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
  4.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
  5.出售招标文件;
  6.成立专家评标小组;
  7.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8.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第九条 关于招标公告(通知)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国际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经审定后,招标者必须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招标公告。国内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可发送书面通知给有关厂商。公告(通知)应规定明确的招标内容,要求投标者的条件、招标时间和地点。
  2.招标者应在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邀请招标和议标可以将招标文件送交投标者。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到正式投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5天。第十条 招标者对所有投标者的资格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1.是否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2.过去的业绩情况;
  3.生产技术能力或供应能力、服务情况、质保体系;
  4.目前发电设备市场占有情况;
  5.财务状况。
  投标者应在招标公告(通知)发出10天内提供资格文件。资格审查时间不应超过投标者提供资格文件后10天。资格审查合格后招标方发给投标方合格通知书,投标者可以购买标书。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招标文件应提供所有必须的资料,以使投标方能够编制提供设备及服务的投标书。一般应包括:
  (1)投标须知;
  (2)投标方须填写的各种表格;
  (3)技术规范书及执行标准;
  (4)要求的供货范围;
  (5)合同条款。
  以上内容见部推荐的通用标书和合同范本。
  2.付款方式:国内主机或大型辅机的付款方式,可暂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也可按国际惯例支付。国外设备或外资项目应按国际惯例支付。
  3.招标期限:为保证招标、投标有足够的完成时间,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招标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180天。
  4.执行标准:招标文件中不应明确规定招标设备所执行的标准名称。国内设备招标一般执行相应品种的国家标准。使用其它标准能保证达到甚至高于国家标准时,也可以执行。引进技术生产的设备,应按引进国标准。无统一标准的产品,按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企业标准或IEC标准执行。
  5.违约责任: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投标单位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招标单位可向投标单位担保银行兑现保函总担保金。
  (1)投标单位报送了投标书后,在开标前要求撤销标书;
  (2)开标后要求修改其投标总金额;
  (3)被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电力工程设备供应市场秩序,规范竞争和交易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电力工程设备采购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对电力行业的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使用的电力生产、输送、供应所需的设备。第二章 招标范围与方式第五条 电力工程所需的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因国内质量不过关或供不应求且经初设审查批准需要进行的国际设备、材料采购,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国家电力公司控股的项目由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简称成套局,下同)根据《关于加强电力项目应急补缺进口设备管理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第六条 合同估价应是单项合同的标的价格和为采购该标所支付的一切形式的酬金和其他直接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以上规定确定合同估价,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将同类采购项目化大为小。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不实行招标:
  (一)国家及电力工业部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设备;
  (二)只有一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不可预见且非招标人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做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经电力工业部批准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二)、(三)项条件不实行招标的采购,应由项目法人报送电力工业部备案。第八条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采用议标方式进行的主机和主要辅助设备的采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电力工业部审查同意:
  (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费用与拟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第九条 电力工程设备选择要根据国家产品系列进行选型,应选用已生产和定型的成熟产品。对有特殊需要或属今后发展的产品,要按新产品试制程序办理审查手续。
  国内主机设备招标时要对其中的进口部套件严格审查。主要辅机设备招标时,要依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严格控制进口设备范围,避免盲目进口,加大成本。
  合理控制备品备件的品种、数量,避免积压闲置。
  电力工业部成套局和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简称电规总院,下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简称水规总院,下同)共同对允许进入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的制造厂家进行资质审查并定期予以公布。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 电力工业部成立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简称部审查领导小组,下同),负责对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领导、审查、协调和监督工作。部审查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部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计划司、经调司、建设司、水农司、成套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组成。第十一条 部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接收有关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报告、意见,接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所报项目评标报审材料,并负责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部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办公室由计划司、经调司、建设司、水农司、成套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成套局。第十二条 大型电力工程项目主机设备招标应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报部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并接受其领导。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项目法人、电力工业部主管司局(院)、设计单位、项目所在集团公司或电力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领导组成。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过程的领导,负责将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件报送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组。第十三条 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小组。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的评标小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接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评标小组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设计部门等单位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小组可根据情况分为若干专业组。
  聘请的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本专业技术应有较高的水平,且熟知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对经济有关方面比较熟悉,对商务部分有实际工作经验。专家可以从有关单位内,也可以从其他单位聘请。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3.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                  第七章  招标投标管理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及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建设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以内资为主的电力工程(火电、送变电)招标和投标。全外资或以外资为主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招标投标。火电单机300MW及以上、送变电330kV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逐步进行招、投标。其它项目的招、投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宜招标的工程项目除外。第三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双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约束。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第五条  招标必须由具备招标资格的单位承担,招标单位的资格条件为: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必须具有电力部或其授权认证单位核发的招标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可以自行招标,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协议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第六条  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申请招标:
  (一)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设计深度能满足施工招标要求;
  (二)主要设备、建设资金到位计划已分别落实;
  (三)建设场地已经落实。第七条  招标方式。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也可采用公开招标或议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每个标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应少于3家。第八条  邀请招标程序
  (一)向招标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绍标文件;
  (三)择优选择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报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召开标前会议,进行答疑。
  (七)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八)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招标程序,可参照上述程序作相应调整。第九条  在招标文件中,对下列问题要着重明确:
    (一)工程项目的开竣工日期,里程碑进度要求,工期的提前或延迟的奖罚办法,因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而发生的工期变动原则;
    (二)工程施工质量要求、技术规范上的特殊要求及质量管理模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报价依据、价差和量差的调整办法、发电送变电工程、工程量明确的,提倡采用总价合同,不够明确的应采用单价合同,要考虑到技术经济条件变化时,相应地调整计算办法;
    (五)工程拖欠款及其利息的解决办法;
    (六)招标保函或保证金的金额及其处理方法;
    (七)投标方承担的价格上涨因素及处理办法;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确要变更或补充时,必须经招标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一条  招标主管部门接受招标文件后,应在15天内审查完毕,并通知招标单位。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对工程进行适当分标,以利于发挥不同投标单位的专业优势。但不能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开招标。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分割、垄断、封锁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为条件,要求将应实行招标的工程发包给指定单位;禁止任何行业垄断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禁止认任何形式的开标后的议标和竞争。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招标名义指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隐瞒工程真实情况;
    (二)泄漏标底、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或回扣等;
    (四)暗示、串通、勾结、偏袒任一投标单位。
  发生以上情节者,由行政主管机关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标底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六条  每个标只能有一个标底。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4. 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设备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设备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确保设备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经济效益,维护招、投标及合同当事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电项目单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水电项目单机容量在100MW或转轮直径5.5m以上的机组,输变电项目电压等级在330KV及以上的国内、外设备必须实行招标。国家认定的不宜招标的项目除外。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招标方式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第四条 电力设备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平等互利、讲求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招、投标双方应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依法进行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招标条件
  1.主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获得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并在部报出可研报告后进行。大型辅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列入国家预备开工项目后进行。
  2.国内主机设备的招标需报电力部批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还须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开展招标工作。
  3.世行、亚行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项目设备招标需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招标资质的窗口公司参加。
  4.招标单位必须取得正式法人资格,资金落实并可以进行正常的资金支付结算。
  5.招标文件必须经项目法人审查批准。
  6.不具备上述2~3条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第七条 不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投标单位应在三家以上。第八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应成立招村领导小组。
  2.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批准。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
  4.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
  5.出售招标文件。
  6.成立专家评标小组。
  7.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8.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第九条 关于招标公告(通知)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国际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经审定后,招标者必须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国内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可发送书面通知给有关厂商。  
  公告(通知)应规定明确的招标内容,要求投标者的条件、招标时间和地点。
  2.招标者应在公告(通知0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邀请招标和议标可以将招标文件送交投标者。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到正式投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5天。第十条 招标者对所有投标者的资格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1.是否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2.过去的业绩情况;
  3.生产技术能力或供应能力、服务情况、质保体系;
  4.目前发电设备市场占有情况;
  5.财务状况。
  投标者应在招标公告(通知)发出10天内提供资格文件。资格审查时间不应超过投标者提供资格文件后10天。资格审查合格后招标方发给投标方合格通知书,投标者可以购买标书。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招标文件应提供所有必须的资料,以使投标方能够编制提供设备及服务的投标书。一般应包括:
  (1)投标须知;
  (2)投标方须填写的各种表格;
  (3)技术规范书及执行标准;
  (4)要求的供货范围;
  (5)合同条款。
  以上内容见部推荐的通用标书和合同范本。
  2.付款方式:国内主机或大型辅机的付款方式,可暂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也可按国际惯例支付。国外设备或外资项目应按国际惯例支付。
  3.招标期限:为保证招标、投标有足够的完成时间,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招标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180天。
  4.执行标准,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招标设备所执行的标准名称。国内设备招标一般执行相应品种的国家标准。使用其他标准能保证达到甚至高于国家标准时,也可以执行。引进技术生产的设备,应按引进国标准。无统一标准的产品,按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企业标准或IEC标准执行。
  5.违约责任: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投标单位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招标单位可向投标单位担保银行兑现保函总担保金。
  (1)投标单位报送了投标书后,在开标前要求撤消标书;
  (2)开标后要求修改其投标总金额;
  (3)被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

5. 能源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电站工程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水电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水电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招标承包制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和设备制造厂家,以合同方式确定责任,以达到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第三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无法人资格的部门或企业不能组织招标或参与投标。第四条  凡国内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电项目进行招标承包建设的,均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招投标工作管理第五条  能源部对大中型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和颁布有关水电招投标规定或办法。
    二、监督、指导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
    三、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建大型水电工程的项目领导机构并批准项目的业主单位,批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四、否决有损国家利益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决标结果。第六条  水电工程建设由项目领导机构、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项目领导机构:项目投资各方或行业、地方领导部门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领导小组等是项目的领导机构。有关项目招标的重大问题由项目领导机构决策。
    业主单位: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负责项目的建设申报、资金筹集与偿还、承担水电站建设任务,向国家和投资方负责。业主拥有项目固定资产经营管理权。
    建设单位:代表业主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机构,可由业主选聘或委托有工程建设管理能力的单位担任。在建设单位的管理之下,监理、咨询、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制造厂商,按合同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的一部分,其单位和人员要相对稳定。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方是业主和投标企业。经业主授权,建设单位作为招标单位代表业主从事招标工作。凡持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应的水电工程施工投标。持有其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参加主体工程(含导流工程,下同)投标,其资质应附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项目领导机构同意。第八条  有关主体工程的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评标报告,由招标单位报业主批准和项目领导机构确认,并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有关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应在十五天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为确认。招标单位可进行下一步工作。第三章  招标第九条  水电工程招标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二、分标方案或执行概算已经得到业主批准;招标计划已经得到业主和项目领导机构的同意。
    三、建设单位已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四、招标文件、招标设计、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
    五、有关工程施工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计划已经落实。第十条  分标宜有利于吸引投标企业参加竞争,有利于建设单位和承包企业的工程管理。主体工程分标不宜过多。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邀请议标。招标单位可根据工程条件和市场环境选择。同一工程中的分标项目,可以采用下列不同的投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应少于三家。
    三、邀请议标:招标单位邀请有承包能力的企业,采用商谈方式确定承包企业、合同条件直至签约,邀请的企业一般不少于两家。第十二条  招标要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单位发布的资格预审通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名称。
    二、工程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招标工程规模、计划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三、申请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和附加资格条件。
    四、出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日期、地址及售价。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工程概况、建设条件、主要工程量和技术要求、相应的图纸资料。
    二、《合同条件》。
    三、资格预审申请者须知(含接受申请的截止日期和送交地址)。
    四、投标企业须填写的资格预审申请表,主要内容是:
    1.企业名称、隶属关系、企业主要负责人。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简史和近二十年的工程业绩。
    4.企业现状(人员、设备、财务)。
    5.企业现有施工任务和正在商签的合同。
    6.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设备状况和来源以及拟投入的流动资金。
    7.拟派出的驻工地负责人的姓名和资历。

能源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电站工程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6. 能源部关于颁发《大中型水电站工程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水电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水电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招标承包制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和设备制造厂家,以合同方式确定责任,以达到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第三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无法人资格的部门或企业不能组织招标或参与投标。第四条  凡国内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电项目进行招标承包建设的,均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招投标工作管理第五条  能源部对大中型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和颁布有关水电招投标规定或办法。
    二、监督、指导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
    三、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建大型水电工程的项目领导机构并批准项目的业主单位,批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四、否决有损国家利益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决标结果。第六条  水电工程建设由项目领导机构、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项目领导机构:项目投资各方或行业、地方领导部门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领导小组等是项目的领导机构。有关项目招标的重大问题由项目领导机构决策。
    业主单位: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负责项目的建设申报、资金筹集与偿还、承担水电站建设任务,向国家和投资方负责。业主拥有项目固定资产经营管理权。
    建设单位:代表业主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机构,可由业主选聘或委托有工程建设管理能力的单位担任。在建设单位的管理之下,监理、咨询、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制造厂商,按合同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的一部分,其单位和人员要相对稳定。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方是业主和投标企业。经业主授权,建设单位作为招标单位代表业主从事招标工作。凡持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应的水电工程施工投标。持有其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参加主体工程(含导流工程,下同)投标,其资质应附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项目领导机构同意。第八条  有关主体工程的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评标报告,由招标单位报业主批准和项目领导机构确认,并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有关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应在十五天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为确认。招标单位可进行下一步工作。第三章  招标第九条  水电工程招标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二、分标方案或执行概算已经得到业主批准;招标计划已经得到业主和项目领导机构的同意。
    三、建设单位已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四、招标文件、招标设计、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
    五、有关工程施工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计划已经落实。第十条  分标宜有利于吸引投标企业参加竞争,有利于建设单位和承包企业的工程管理。主体工程分标不宜过多。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邀请议标。招标单位可根据工程条件和市场环境选择。同一工程中的分标项目,可以采用下列不同的投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应少于三家。
    三、邀请议标:招标单位邀请有承包能力的企业,采用商谈方式确定承包企业、合同条件直至签约,邀请的企业一般不少于两家。第十二条  招标要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单位发布的资格预审通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名称。
    二、工程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招标工程规模、计划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三、申请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和附加资格条件。
    四、出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日期、地址及售价。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工程概况、建设条件、主要工程量和技术要求、相应的图纸资料。
    二、《合同条件》。
    三、资格预审申请者须知(含接受申请的截止日期和送交地址)。
    四、投标企业须填写的资格预审申请表,主要内容是:
    1.企业名称、隶属关系、企业主要负责人。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简史和近二十年的工程业绩。
    4.企业现状(人员、设备、财务)。
    5.企业现有施工任务和正在商签的合同。
    6.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设备状况和来源以及拟投入的流动资金。
    7.拟派出的驻工地负责人的姓名和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