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哪几种医疗保险模式?

2024-05-11 13:37

1. 我国有哪几种医疗保险模式?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除此之外,我国医疗保险的种类还包括商业医疗保险、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型医疗保险以及公费医疗。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居民医保)是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

扩展资料缴纳医保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二、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四、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医保

我国有哪几种医疗保险模式?

2. 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模式是?

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模式是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社会医疗保险模式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雇主与个人按一定比例交纳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属看病就医的医疗保险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3. 医疗保险模式主要有哪几种

医疗保险是社保中非常重要的一项险种,在我们日常看病住院的时候,可以进行报销,节约一大笔费用。

医疗保险模式主要有哪几种

4. 医疗保险模式主要有哪些

1)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2)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费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人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4)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规定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5. 我国医疗保险的种类

医疗保险是社保中非常重要的一项险种,在我们日常看病住院的时候,可以进行报销,节约一大笔费用。

我国医疗保险的种类

6.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1)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2)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费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人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4)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规定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7.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什么保险构成?

1998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50年代建立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免费医疗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仅限于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他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还包括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和退伍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劳保医疗制度是指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健康,对其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仅限于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包括县以上的大集体企业。由于这种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太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对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什么保险构成?

8.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医疗保险模式吗?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为什么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险体系的最重要的一项内容

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草案,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又迈进了一大步。作为社保体系的核心法律,新草案将涵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个保险领域。 

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已延续十几年了,但基本法律的缺位,使这一改革始终缺乏“尚方宝剑”。现代社保体系在中国的发展,与市场化转型密切相关,在与计划体制相应的、传统板块式社保制度被触动后,需要进行重大改革来维系国民福利和社会稳定。1990年代,与社保改革相关的一系列立法活动开始出现,如《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以及国务院1991年通过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都构成了社保体系的立法基础。 

然而,十几年过去了,虽然社保改革取得了重要成就,但与让公众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比,还远远没有达到要求,其原因之一,就是立法基础的不完善。现有对社保的法律支持,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为主,法律法规数量少、层次低,立法分散,难以形成体系,尤其缺乏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这使得国民福利保障只能通过行政手段,弱化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严肃性和运行效率。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通过法治化来保证政府为公众服务,其中社保立法本质上是为了明确规定政府的责权。从此角度看,现代社保立法的原则,除了增加政府的职责,更要明确限制政府的权力,避免以社保名义侵害国民福利的政府行为。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保险法》,标志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社会保障法》,促使社会保障制度在美国得到全面实施。如今,欧美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进入成熟阶段,无论是“福利国家”的北欧模式,还是政府与市场结合的美国中间模式,或者“完全积累制”下的拉美模式,虽然各自都有不如人意之处,但毋庸置疑地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石。 

我国多年社保改革举步维艰,但值得庆幸的是,《社会保险法》已呼之欲出,或许将带来一个全新的中国特色社保制度的改革时代。当然,为了弥补我国社保改革的法律缺位,不仅需要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还需要一系列单项法律和实施细则的配合,由于涉及众多主体的利益,这一立法过程必然困难重重。需要强调的是,制定这些法律,根本目的是为了以法治来保障国民基本福利,其中应该充分贯彻几个原则。 

首先,应在立法精神中充分体现社保的制度化特征。所谓制度化,表明社保不仅是经济制度,而且是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核心要素。改革开放带来经济总量的迅速增长、富裕阶层的规模增加,而收入两极分化和贫困问题也更严重。社保制度是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尽可能使国民分享国家强大的成果,只有上升到如此高度,才能使社保改革真正被各界重视起来。其次,也应借此尽快强化社保体系的法律化特征。相关政府条例和部门规章是不可能真正约束政府自身权力的,以法律替代行政规章,是我国社保改革的出发点。如果有人担心,通过法律会使政府在社保方面套上“财政枷锁”,那么我们认为这个枷锁是必需的,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政府在首先保证社保支出的基础上,通过其他收支结构优化改革来实现公共财政的意义。 

此外,社保立法也应体现出全民化。这要求立法过程不仅是部门主导推动,而且要充分向社会听证,使切身利益相关的大众都尽量参与。同时,全民化还意味着要以法律手段来保证大多数国民被纳入保障体系。人们只看到发达国家“福利国家”带来的财政困境,却没看到这对于许多国家向现代社会平稳过渡的意义。在转轨中的当前特定阶段,为了真正实现社会和谐,普惠的福利保障是理应承受的成本,要想直接跨越发达国家社保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