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日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有哪些?

2024-05-06 00:40

1. 西安日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有哪些?

据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西安市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那么西安日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有哪些,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具体的工伤伤残等级确定的,等级不同待遇不同。所有涉及的待遇项目如下: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辅助器具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至四级,按月领取;
五、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工伤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西安日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有哪些?

2.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时间需要多长时间?

需要30天的。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面告知。
在工伤保险认定过程中,有很多的时间节点,你可以问一下社保中心或者51社保网,这样就清晰了。
望楼主采纳

3. 西安日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审核什么时候开始?

西安日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审核什么时候开始?长期待遇的审核每年的三月份开始进行审核。
一、西安日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审核什么时候开始?
长期待遇的审核每年的三月份开始进行审核,此次年审范围包括截至2018年3月31日按规定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人员(包括按政策规定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享受长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年审时间为2018年4月2日至5月31日。《通知》要求,各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如实填报年审材料。未进行年审的单位,暂停该单位工伤职工或遗属的长期待遇,待补审后,待遇恢复正常。
为做好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发放工作,维护享受待遇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根据《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8年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以下简称“长期待遇”)资格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年审程序
(一)资料报送。享受待遇人员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报《2018年度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享受资格审核登记表》(附件),并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市社保中心个人待遇部综合结算科。
(二)集中审核。市社保中心个人待遇部综合结算科对所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核。
(三)年审结果从2018年7月起执行。

西安日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审核什么时候开始?

4.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需要多久

需要30天的。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面告知。
处理工伤问题中的其它问题,你可登陆 法律咨询贴吧,请教那儿的法律人士。

5. 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条例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 西安 市 工伤保险 待遇条例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1、职工因工负伤、患 职业病 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治疗 工伤 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需要到外地治疗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批,办理转诊手续。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职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 内,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 后,自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原待遇,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 待遇。 3、五级至 六级工伤 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七级至 十级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3) 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 劳动关系 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七级为15个月,八级为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二、工伤保险费是怎么缴纳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2、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行业差别费率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浮动费率在行业费率档次内,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调整。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因工负伤,或者是患有相应的职业病进行治疗,那么在这个时间段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而且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工留薪期间,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是不能够改变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月份来进行支付。

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条例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6.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需要多久

1.工伤认定:从单位或个人申请之日算起,劳动部门15日内审核材料,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20日内送达,按规定期限的上限计算是95天。
2.劳动能力鉴定:经过治疗伤情稳定后才能做鉴定,一般要在6个月左右,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共需240天。
3.工伤赔偿:劳动部门审核要一个月左右。

7. 陕西省工伤保险时效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工伤认定办法》第7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虽然《工伤认定办法》关于个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确为一年,但并没有规定一年之后劳保部门就一定不予受理。关于一年的时效问题,应理解为超过一年后,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如果不予受理,将不属于行政不作为,但法律并未作出超过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规定。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和劳保部门都应对超时限的申请作出受理和认定。还有部分人主张:以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以及该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对于职工在工作当中,受到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如果超过1年申请时效,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在“应当受理”范围之内,对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如果超过1年的申请时效,那么工伤职工还是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来追究侵权第三人以及有过错的用人单位。

陕西省工伤保险时效

8. 陕西省工伤保险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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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第7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虽然《工伤认定办法》关于个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确为一年,但并没有规定一年之后劳保部门就一定不予受理。关于一年的时效问题,应理解为超过一年后,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如果不予受理,将不属于行政不作为,但法律并未作出超过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规定。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和劳保部门都应对超时限的申请作出受理和认定。还有部分人主张:以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以及该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对于职工在工作当中,受到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如果超过1年申请时效,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在“应当受理”范围之内,对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如果超过1年的申请时效,那么工伤职工还是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来追究侵权第三人以及有过错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