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生育津贴办理流程

2024-05-18 09:25

1. 武汉生育津贴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一、武汉市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一)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用人单位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查询到费用金额后,提供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结算单(加盖财务章)、账户信息、联系电话,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二)生育人员领取拨付到社保卡金融账户的生育费用时,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制卡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现金
二、办理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需要的材料
参保人产假休完后三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表;
(二)生育分娩及住院流引产人员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
(三)门诊流产人员提供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四)市外生育分娩人员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五)前期未办理生育就医登记人员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武汉生育津贴办理流程

2. 武汉生育津贴多久到账

法律分析:  一般是生完小孩4个月后就可以申请了,至少三个月到账。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 武汉生育津贴办理流程

武汉生育津贴办理流程参保人产假休完后三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具体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武汉生育津贴办理流程

4. 武汉生育津贴怎么领取

一、申报条件:武汉生育津贴怎么领取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单位参保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无欠费的参保人员。
二、申报程序:
(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登记
1、女职工怀孕或需计划生育手术时,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征求本人意愿后,为其选定首次产检机构、中晚期产检机构和住院生育医疗机构或手术医疗机构;
2、办理生育登记需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以下简称“表一”)一式五份,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生育服务证》、身份证、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终止妊娠登记需填报“表一”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办理计划生育手术登记需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以下简称“表二”)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结婚证、医保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术的,还须出具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和定点医院主治医生的诊断意见。上述业务在二楼
⑤号窗口办理;
3、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在“表一”或“表二”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并登记输机;返还表格一份单位留存,其余由女职工本人交医疗机构;
4、如果女职工为长驻外地人员,还需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申请表》(以下简称“表三”)一式二份,并附单位证明材料到派驻地医疗机构及社保经办机构盖章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报二楼
⑤号窗口初审,并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核准。
(二)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申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单位为其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1、单位填报《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表六)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附已审批的“表一”(一份)、出院小结、出生证复印件,报二楼
⑤号窗口办理核算手续;
2、工作人员核实其资料后为其办理生育津贴的核算手续,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单位次月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生育津贴领取手续。
男职工配偶生育后,单位需为其办理护理假津贴申领手续,其流程与生育津贴申领手续一样,附报资料为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其职工的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与财政结算,不由单位领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5. 武汉生育津贴办理流程

一、武汉市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一)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用人单位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查询到费用金额后,提供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结算单(加盖财务章)、账户信息、联系电话,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二)生育人员领取拨付到社保卡金融账户的生育费用时,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制卡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现金
二、办理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需要的材料
参保人产假休完后三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表;
(二)生育分娩及住院流引产人员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
(三)门诊流产人员提供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四)市外生育分娩人员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五)前期未办理生育就医登记人员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一、贵州生育津贴新规定是什么
贵州生育津贴2022年新规定如下:参加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前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发生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流产手术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具体如下:
1、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
2、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3、贵阳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生育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贵阳生育津贴办理流程
1、参保女职工在休完法定产假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法定休假后的6个月内,由参保单位经办人统一申请办理,个人不能自行申领生育津贴;
2、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享受生育津贴条件的,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
3、拨付生育津贴时,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结算条件的单据生成《贵阳市生育津贴手工结算核准拨付单》。
二、办理生育津贴都需要什么
1、所需材料:《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武汉生育津贴办理流程

6. 武汉生育津贴办理流程

武汉生育津贴办理方式及流程1、生育津贴由女职工生育分娩或流(引)产时所在参保单位申领,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结束后三个月内持想应材料,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2、职工生育津贴申请材料交单位后,若单位申报不及时或账户提供有误、支付失败等原因导致等待时间过长,可与参保单位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武汉医保局将及时核查处理。3、职工可通过湖北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个人网厅-“我要查”-“生育津贴申报记录查询”里,查询生育津贴申报记录及相关进度情况。(1)办理时间:职工产假结束后三个月内。(2)办理地点:辖区医保经办机构。(3)办理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病历资料;待遇享受人(或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4)办理时限:生育津贴支付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一.生育津贴由单位自女职工生育之日起90天内提交资料,社保局审核通过进行建档,向单位打款,由用人单位向女职工发放。领取生育津贴必须正常购买社保,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二.领生育津贴有下列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如果女职工具有生育享受产假等情形的,就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三.办理生育津贴需要的材料参保人产假休完后三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表;(二)生育分娩及住院流引产人员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三)门诊流产人员提供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四)市外生育分娩人员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五)前期未办理生育就医登记人员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四.生育费用如何领取(一)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用人单位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查询到费用金额后,提供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结算单(加盖财务章)、账户信息、联系电话,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二)生育人员领取拨付到社保卡金融账户的生育费用时,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制卡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现金,初始密码为888888。五.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一)待遇享受天数:1、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二)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8年8月1日起执行)。(三)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四)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2018年8月1日前生育分娩或流引产的人员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分娩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六.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一)男职工按规定参保缴费,配偶生育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二)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当月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男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内该男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8年8月1日起执行)。(三)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四)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2018年8月1日前生育分娩的人员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上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七.那些情况可以办理生育费用现金报销?(一)长驻外地人员:在长驻地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二)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三)经市医疗保险中心确认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非定点医院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以上情况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携申报材料申请现金报销。(其中因紧急情况在武汉市同济医院或协和医院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生手术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生手术伴有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费用申报,其余情况报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申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7. 武汉市生育津贴办理

一、申报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单位参保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无欠费的参保人员。
二、申报程序:
(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登记
1、女职工怀孕或需计划生育手术时,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征求本人意愿后,为其选定首次产检机构、中晚期产检机构和住院生育医疗机构或手术医疗机构;
2、办理生育登记需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以下简称“表一”)一式五份,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生育服务证》、身份证、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终止妊娠登记需填报“表一”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办理计划生育手术登记需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以下简称“表二”)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结婚证、医保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术的,还须出具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和定点医院主治医生的诊断意见。上述业务在二楼
⑤号窗口办理;
3、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在“表一”或“表二”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并登记输机;返还表格一份单位留存,其余由女职工本人交医疗机构;
4、如果女职工为长驻外地人员,还需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申请表》(以下简称“表三”)一式二份,并附单位证明材料到派驻地医疗机构及社保经办机构盖章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报二楼
⑤号窗口初审,并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核准。
(二)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申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单位为其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1、单位填报《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表六)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附已审批的“表一”(一份)、出院小结、出生证复印件,报二楼
⑤号窗口办理核算手续;
2、工作人员核实其资料后为其办理生育津贴的核算手续,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单位次月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生育津贴领取手续。
男职工配偶生育后,单位需为其办理护理假津贴申领手续,其流程与生育津贴申领手续一样,附报资料为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其职工的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与财政结算,不由单位领取。
(三)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长驻外地职工在派驻地发生的由个人垫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1、单位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表五)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附已审批的“表一”(三份)、“表三”(一份)、产检发票、住院发票、相关检查单、诊断证明、、医疗费汇总清单(以上为原件),及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以上为复印件)报二楼
⑤号窗口办理审核结算手续;
2、工作人员核实其资料后,为其办理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手续,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经复审后,将报销费用划入本人医保卡。
三、申报时间:
1、生育登记时间:每月1日至20日(节假日除外,下同);
2、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申领时间: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后的每月10日前;
3、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间:医疗终结后30日内。

武汉市生育津贴办理

8. 武汉生育津贴办理流程

一、武汉市生育津贴报销流程(一)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用人单位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查询到费用金额后,提供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结算单(加盖财务章)、账户信息、联系电话,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二)生育人员领取拨付到社保卡金融账户的生育费用时,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制卡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现金二、办理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需要的材料参保人产假休完后三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表;(二)生育分娩及住院流引产人员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三)门诊流产人员提供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四)市外生育分娩人员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五)前期未办理生育就医登记人员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