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间人的处理标准

2024-05-11 20:02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间人的处理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多种形式,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形式,是通过中间人去发布信息,宣传动员亲友等人参与集资,中间人从中牟取提成或中介费。可见,中间人在非法集资活动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共同犯罪,但往往涉及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在中间人的共同犯罪处理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形:

        一、中间人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中间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资,受甲委托帮助甲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交予甲。不论其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甲的名义,也不论其是否从中牟利,因为其主观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客观上帮助甲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都和甲共同构成犯罪。

       二、中间人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乙以自己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贷予甲,以赚取利息差,则中间人乙独立于甲之外单独构成犯罪。

        三、中间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例如乙与甲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乐于接受并给付高息,丙、丁等和甲不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不乐于接受或虽接受但只给付低息。于是,丙、丁等委托乙以乙的名义将自己的资金放贷予甲,丙、丁等与乙约定乙不担风险,不打借条,甲只知乙,并不知丙、丁等。如果乙自始至终没有从中牟利,由于其和甲没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而乙本身亦没有单独非法集资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确指定钱是放贷给甲的,对乙的行为不应定罪处罚。当然,如果乙虽答应丙、丁等不赚利息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从中赚取了利息差,或者将资金截留、隐匿,那么此时,就变成了前文分析的相关情形,应根据乙的具体行为对其定罪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间人的处理标准

2. 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非法所得)的中间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中间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受害人怎么办

你好,大律师网 相关案例里面的内容解释依据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因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某有权提起该民事诉讼。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相关问题亦应在刑事案件中作出处理,范某无权提起该民事诉讼。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首先,范某在刑事案件中的基本犯罪事实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其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方式是以高息为诱饵,换言之,偿付高额利息是范某为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目的而采取的犯罪手段,胡某则是范某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之一,范某与胡某之间的“借款”与“还款”行为均是范某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双方所形成的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既不是不当得利,也不属于自然债,更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借款关系,而是与犯罪有关的刑事法律关系,故应当统一纳入到刑事案件中予以评价。其次,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该规定,责令退赔或追缴只适用于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财物,从表面上看,争议的30万元不是犯罪行为人范某的违法所得财物,而是被害人多得的,似乎的确不能适用责令退赔或追缴。但是,这30万元要么是从其他被害人处非法吸收的存款,要么是范某的自有资金。如果认定为范某财产,则应基于给付高额利息系范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手段之认定,将此30万利息视为范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至于其他被害人的损失,则应责令范某退赔;如果认定为其他被害人的财产,则应予以追缴并返还给其他被害人。笔者认为,该笔30万元款项最初来源无疑是其他被害人的财产,但在犯罪过程中又被范某作为犯罪资金使用,故该款同时具备“违法所得财物”和“供犯罪所用财物”的双重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先私权利后公权力的处理原则,先予以追缴,再按比例返还给本金尚未得到偿还的被害人。(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律知识:中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受害人怎么办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被害人的款怎样解决

受害人取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二种:
1、如果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已经将赃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或由法院在刑事判决后返还受害人。
2、如果法院已经进行刑事判决,而被害人尚未追回款项的,则受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存款。如果对方不自觉履行的,则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至于被害人最终能否拿到还款,则主要还要看对方的有无相应的履行能力,如果对方确实无法履行的,则被害人就有可能无法拿到还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害人怎么办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刑事犯罪的,属于公诉罪,即使被害人没有报案,但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另外,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人员的进行定罪量刑,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害人怎么办

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被害人的款怎样解决

法院判决:一、范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责令退赔陈某等人款项。后,范某以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其向胡某借款240万元、还款270万元,胡某多得的30万元系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返还。分歧关于范某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胡某返还30万元的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因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某有权提起该民事诉讼。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相关问题亦应在刑事案件中作出处理,范某无权提起该民事诉讼。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首先,范某在刑事案件中的基本犯罪事实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其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方式是以高息为诱饵,换言之,偿付高额利息是范某为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目的而采取的犯罪手段,胡某则是范某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之一,范某与胡某之间的“借款”与“还款”行为均是范某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双方所形成的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既不是不当得利,也不属于自然债,更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借款关系,而是与犯罪有关的刑事法律关系,故应当统一纳入到刑事案件中予以评价。其次,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该规定,责令退赔或追缴只适用于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财物,从表面上看,争议的30万元不是犯罪行为人范某的违法所得财物,而是被害人多得的,似乎的确不能适用责令退赔或追缴。但是,这30万元要么是从其他被害人处非法吸收的存款,要么是范某的自有资金。如果认定为范某财产,则应基于给付高额利息系范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手段之认定,将此30万利息视为范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至于其他被害人的损失,则应责令范某退赔;如果认定为其他被害人的财产,则应予以追缴并返还给其他被害人。笔者认为,该笔30万元款项最初来源无疑是其他被害人的财产,但在犯罪过程中又被范某作为犯罪资金使用,故该款同时具备“违法所得财物”和“供犯罪所用财物”的双重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先私权利后公权力的处理原则,先予以追缴,再按比例返还给本金尚未得到偿还的被害人。(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律知识:中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7. 怎么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自身名义吸收公众存款,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批准;二、公众存款: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的个人存款;三、非法:指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或者违反企业章程等;四、造成损失: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吸收公众存款,导致公众损失的情形【摘要】
怎么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提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自身名义吸收公众存款,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批准;二、公众存款: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的个人存款;三、非法:指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或者违反企业章程等;四、造成损失: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吸收公众存款,导致公众损失的情形【回答】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金融机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的;(二)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其他名义吸收公众存款的;(三)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金融机构名义吸收存款,但存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四)以其他名义吸收存款,但存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回答】

怎么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被害人的款怎样解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被害人的款怎样解决?受害人取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二种:1、如果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已经将赃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或由法院在刑事判决后返还受害人。2、如果法院已经进行刑事判决,而被害人尚未追回款项的,则受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存款。如果对方不自觉履行的,则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至于被害人最终能否拿到还款,则主要还要看对方的有无相应的履行能力,如果对方确实无法履行的,则被害人就有可能无法拿到还款。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以上是律师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被害人的款怎样解决的处理方法,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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