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在对外开放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2024-05-19 01:18

1. 新《证券法》在对外开放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创新与开放的中国资本市场,有助于抵御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冲击。新《证券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相关制度安排。其一,将存托凭证纳入法定的证券品种,夯实了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上市的基础制度框架。其二,调整了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交易的监管制度,将“经中国证监会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批准”改为“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适应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和双向开放不断深化的现实需要。其三,完善了境内外多地上市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在境内同时披露。其四,规定了《证券法》的域外效力,还对证券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了完善。

新《证券法》在对外开放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2. 从何时开始标志着证券业对外开放进入一个全新时代

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的证券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时代。
  根据我国政府对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在5年过渡期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外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直接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与有价证券研究与咨询,公开收购及公司管理费用等;对所有订报批准的证券业务给予国民待遇,允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3. 证券业的开放度较低是什么原因?

从历史的教训以及其他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的经验来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有利于证券公司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构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当前,应以外资参与高风险证券公司重组为契机,全面推进证券业对外开放的进程,以此推动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尽管证券业已全面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但中国证券业仍然是世界上少数存在对外开放限制性措施的国家之一。

目前,大部分新兴市场经济体均实现了证券业对外开放,中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俄罗斯、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巴西、阿根廷、智利、墨西哥等对外资参与证券公司均没有持股比例限制,泰国、印度、韩国等原先的限制条款目前也已全部取消。
许多国内证券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均吸收过国有资本、产业资本或民间资本,但公司治理并没有质的提高,有的公司还达不到合规经营的要求。违规是机构内部人及其所有者获益的来源,但导致法人机构及整个资本市场受损。中国证券业并不缺少发展的资金,主要是缺少“机制”,缺少严格的公司治理和创新意识。

证券市场功能的丧失,才是对国家金融安全真正的威胁。就证券业而言,对国家金融安全最大的影响,在于证券公司大面积的违规经营,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了信心。中国曾经有一段时间,即使是保险资金和社保基金这类亟待拓展投资渠道的机构投资者也不愿投资证券市场,反映了证券业的违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并对其他领域的改革进程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当前情况下,应立足长远,通过引入外资,形成与国内证券机构的良性互动,在世贸组织承诺和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引入国际一流投行、港台优质公司以各种形式进入中国境内证券市场,有利于改革证券业的公司治理,提高会计标准和透明度,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引入和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提高管理风险水平,总之是提高服务水平,使广大中国企业和普通投资者获益。

证券业的开放度较低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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