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设立申请

2024-05-18 20:16

1.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设立申请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二)1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第三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转让的,转让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设立申请

2.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介绍

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6号公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专项计划、管理人及托管人、原始权益人、设立申请、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8章4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已被《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