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研究的目录

2024-05-19 03:08

1. 经济法案例研究的目录

第一章 公司法案例研究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案例研究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研究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家法案例研究第五章 破产法案例研究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研究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案例研究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研究第九章 广告法案例研究第十章 价格法案例研究第十一章 商业银行法案例研究第十二章 票据法案例研究第十三章 证券法案例研究第十四章 税法案例研究第十五章 房地产法案例研究第十六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研究第十七章 环境保护法案例研究第十八章 经济纠纷的仲裁案例研究第十九章 经济纠纷的诉讼案例研究第二十章 经济纠纷诉讼裁决的抗诉案例研究

经济法案例研究的目录

2. 经济法案例分析的介绍

《经济法案例分析》是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李艳芳。

3. 经济法案例分析的内容简介

《经济法案例分析》自1999年出版以来,得到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近些年来,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经济法制建设也有进一步发展。为了展示新的经济法制文明,体现最新的经济法研究成果,为读者提供更好的了解、学习、研究经济法的案例资料和素材,我们对《经济法案例分析》一书进行了全面修订。经修订的《经济法案例分析》与1999年本相比,具有几个明显的特点:第一,体系更加完整。为了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经济法》的体系框架相匹配,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我们除了在案例的编、章上有所增加和删改外,在案例的选择上也尽可能与之相对应。第二,案例更加全面、典型。此次修改,我们增加了总论部分、国有企业、投资、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案例,并尽可能在各章将相关制度的核心问题通过更加新颖、典型、有重大影响的案例予以体现和介绍,因而除保留少数原有案例外,大部分案例是作者重新选择和编写的。第三,法理分析更加深入。在此次修订后,我们尽可能通过一个案例全面、细致、深入分析一项法律制度,使读者能够对这些重要的法律制度的过去、现状及未来有一个很好的把握。

经济法案例分析的内容简介

4. 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以下是几个案例: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
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乡财政所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其保证行为无效,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下处理:拍卖或变卖企业抵押的工具车,以拍卖、变卖款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部分,企业应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
3.若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拍卖或变卖工具连(抵押物)偿付部分贷款后,不足部分可以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某快餐店为促销,在大众媒介上宣传称:凡在1996年3月1日—3月15日期间来本店就餐的顾客,都能获得惊喜------精美礼品一份;若想知道是什么惊喜,请在上述期限来本店就餐。3月12日,顾客王某一家来该店就餐,询问可获得什么礼品,被告知必须先消费满50元,然后在吃完离店时凭收银条领取奖品一份。于是王某一家购买了价值55元的食品。等他们吃完去领礼品时,又被告知最后一份礼品刚刚发完,没有了。双方遂发生争执,王某一家认为快餐店欺诈消费者,实际做法与广告不符;而快餐店店员认为是王某运气不好,吃得太慢,广告只是为了招揽顾客,本身就不全是真的。问:
1.该快餐店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哪些规定?
2.快餐店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快餐店违反了广告应当真实的原则。尽管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广告。此外,我国《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2.快餐店对消费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它发布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补一份礼品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快餐店的行为还应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可采取责令停止广告发布、公开更正、罚款等形式。
 
 
1.原告南山支行因与被告富山公司发生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31日,被告富山公司为装修富山地下商贸城,与原告南山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南山支行分别借给富山公司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山公司以其对富山地下商贸城(面积1万平方米)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但借款到期后富山公司不能依约还款,南山支行因此提出诉讼。
另查明:富山地下商贸城(面积11178平方米),是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修建的地下设施。在修建过程中,被告富山公司的前身太和珠宝有限公司曾投资约5000万元参与建设,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此曾下文件确定:该项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富山公司对投入建设部分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富山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因现在的权利人不能履行债务而转移给他人行使一事,表示同意。
问:(1)本案富山公司用属于国有资产的富山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和出租权作为抵押担保,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
解:(1)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富山公司对富山地下商贸城享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和出租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财产权利,行使权利的结果完全能够达到保证债务履行的目的。并且将这种用益物权用于抵押,担保法虽没有明文规定许可,也未明文禁止,同时富山地下商贸城的所有权人对因该抵押引起的用益物权转移表示同意。同时该合同是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基础上签订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2)被告富山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及其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期间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富山公司逾期不履行判决,以富山公司抵押的富山地下商贸城的用益物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用益物权所得价款抵偿给南山支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富山公司负担。
 
2.珠江公司与长江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机床合同。该合同约定:全套机床设备的价款为人民币250万元,长江公司需在2000年1月1日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珠江公司在长江公司安装调试完毕之后15天内一次性向对方支付全部价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0%的违约金。该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为了保证珠江公司按时付款,双方于1999年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由珠江公司将其拥有的一栋价值500万元的写字楼作抵押。该抵押于10月25日在有关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在长江公司正式交货之前,珠江公司认为该机床价格过高,即电传要求长江公司减少部分价款。长江公司考虑到与珠江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即同意按原价格的10%减价,即减为225万元,并正式回电答复。长江公司按期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在其安装调试期间,机床价格大跌,珠江公司要求再次降价,长江公司不同意。为此,珠江公司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长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万元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中发现,珠江公司向银行贷款300万元而将同一栋写字楼抵押给银行,并于1999年10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写字楼经评估现值为人民币450万元。
问题:(1)长江公司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万元货款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如果将珠江公司的写字楼拍卖,长江公司能否优先受偿?为什么?
(3)本案如何判决?(难)
 
解:(1)能够支持。因为虽然珠江公司第一次提出减价请求时,尽管长江公司正式作了答复,珠江公司予以确认,但由于双方合同是经过公证的,因此,双方变更合同的条款未经公证机关备案,不具法律效力。故长江公司请求支付250万元货款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2)不能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后,应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在珠江公司与长江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登记之前,珠江公司与银行就同一项财产签订了抵押合同并登记。故应先将该写字楼的变现价值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部分才用来偿还长江公司的债权,长江公司对此剩余部分有受偿的权利。
(3)判令珠江公司偿还长江公司人民币250万元及违约金25万元。用抵押写字楼的变现价值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部分用于偿还长江公司债权,不足部分,由珠江公司另行偿还。

5.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10分
标签:王芳 王林 王刚 诉讼 约定 
回答:1   浏览:1435   提问时间:2007-10-15 22:10
一、【案情介绍】 刘冬与王芳于1980年结婚。婚后因一直未能生育子女,造成王芳与其公婆之间关系紧张。由于长期精神抑郁,王芳于1988年患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1990年刘冬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芳离婚。因王芳母亲早逝,市人民法院遂通知王芳父亲王林代理王芳参加诉讼。向王林讲,他现在已另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王芳的代理人,他可以让王芳的哥哥王刚作为王芳的代理人。王林告知王刚后,王刚表示拒绝,二人遂申请王芳住所地居民委员会解决。 
请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1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 
分析,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


一、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 
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案例中,王林的再婚不能成为拒绝监护的理由,以监护顺序看,王林应当承担王芳的监护人责任。如果王林拒绝可由法院依法裁决。 
二、 
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二年。本案的时效应从1999年11月4日的下个月即1999年12月4日计起,正常情况下应到2001年12月3日止。 
“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不是时效中断的理由,而“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及以下的监护人未定可以中断时效。至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时,时效还有5个月。至2001年8月4日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时中断的时效恢复,从这时再继续计算5个月的诉讼时效,即应到2002年1月3日止。2002年2月3日向乙主张权利,显然是超过诉讼时效1个月。

经济法案例分析

6. 经济法案例分析

(1)、公司章程是有问题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该案例中的货币出资只有4万元,占4/15不到30%。
(2)、该案中公司不能成立。各位股东交付的出资应该退还。由于该公司不能设立,并不是某个股东导致的,所以不能追究A的责任。 B认为,协议已签订,出资已缴纳,章程已制定签字,公司在实质上已经成立,要求抽回出资,属于违法的。B的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按照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该案例中,公司都还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所以公司还没有成立。
(3)、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未按时出资时,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B补缴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
(4)、按照《股权出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资的应该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股权出资后已变更股东登记后,因股市下跌而贬值的,由新的股东承担风险,不能追究当时的出资人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公司可以要求C补足其认缴的商业秘密的价款2万元,在其不能缴纳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以要求设立时的股东缴纳2万元的出资。

7. 经济法案例分析

一、首先,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而此处只有20%明显不合理。
其次,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非货币出资系公司财产是独立法人财产,所以必须办理转移手续。
再次,没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时候,必须设一名执行董事,,而且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再者,乙与戊签订协议,转让全部股份必须经过其他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最后,甲从公司抽出自己的资金实属不合理。
此案例多处存在错误,可便于更加详细的记忆有限公司的一些规则,但注意避免错记。
二、1.合同解除的理由是甲公司明确告知乙公司自己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将不能履行合同,所以合同予以解除。此处我们应该明白合同解除的基本种类以及解除要件,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并在被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处显然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所以乙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和甲公司解除合同。
2.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3.A县法院有管辖权。合同明确规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此时甲公司算是合同履行者。
4.乙公司。风险转移以交付为划分,此时所有权尚未转移,也未能实现交付,所以由乙公司承担。
5.不能。虽然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自己已发出的货物受损,但现实状况是丙并没有收到合同约定的货物,所以乙公司应该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丙公司并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
6.有效。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原则下签订,并没有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和公众利益。

经济法案例分析

8. 经济法案例分析

1、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房屋的使用期限,如果30年在房屋的使用期限内那么合同是有效的,如果超过了使用期限,那么超过期限部分的约定无效。
2、责任由出租人承担。理由是出租人有责任保证出租的房屋是安全的。
3、这个要求不合理,出租人可以不予理睬。但是如果出租人愿意,那么也是可以的。
4、没有解除。在转租的情况下,原来的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新的承租人和原来的承租人之间又建立了一个新的租赁关系。
5、不需要承租人同意。但是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