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

2024-05-11 20:04

1. 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

披露时间规定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法定情形,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前述有关要求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告。披露方式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披露文件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

2. 认股权的披露

认股权披露首先应服从于财务报告的目的,即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和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具体而言,认股权披露的目的在于通过披露认股权相关信息,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认股权给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形成的影响充分理解,从而对与认股权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作出恰当评价。一般来讲,认股权披露应包括如下内容:1.以下各组认股权的数量及其加权平均价格:(1)年初未兑现;(2)年末未兑现;(3)年末可执行;(4)本年度授予;(5)本年度执行;(6)本年度弃权;(7)本年度到期。2.可执行的期权将发行的股票数量、本年已执行的股数等。3.本年度授予期权在授予日的加权平均公允价值。如果某些期权的执行价格与授予日股票市价不同,应按照执行价格等于、大于或小于授予日股票市价分别披露其加权平均公允价值。4.本年度用来估计期权公允价值的方法和重要假设,包括以下加权平均信息:(l)无风险利率;(2)预期期限;(3)预期波动率;(4)预期股利。5.在收益表中确认的认股权的总报酬费用。6.认股权条款的重要修改。

3.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监督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是指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投资者持有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或者持股数量虽未发生变化,但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投资者控制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第三条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有关持股变动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达到规定比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第七条  股份持有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股份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合法途径,控制由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第十条  一致行动人自一致行动关系形成之日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控制的该公司的全部股票,临时保管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期间,应当将其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第三章  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公告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报告书)。
    前款义务人在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报送中国证监会,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做出公告。
    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负责统一编制持股变动报告书,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持股变动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持股变动报告书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持股变动报告书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  持股变动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住所;
    (二)上市公司名称;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股份的变动情况;
    (四)持股变动方式;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就该上市公司股份所进行的交易;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投资者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
    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该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4.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有关持股变动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行为实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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