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2024-05-14 22:39

1.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由您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开通。您在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时,外汇局会同时为您的企业开通系统,并告诉您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中会有您在银行办理的贸易项下收付汇信息,请注意是贸易项下的收付汇,也就是说交易编码以“10”开头,还有转口贸易和境外工程使用物资的收付汇信息。同时,还能查询到您在海关的进出口信息。操作此系统前无需操作其他系统,仅用管理员登陆设定操作员后就可正常使用。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2.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1.对于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单金额等信息。
    2.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远期信用证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的介绍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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