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公积金咨询电话

2024-05-06 21:08

1. 徐州公积金咨询电话

徐州公积金咨询电话是12329。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具有两个特征:1、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徐州公积金咨询电话

2. 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号码

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号码是12329。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3. 徐州公积金问答

公积金的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徐州公积金问答

4. 徐州公积金提取电话

徐州公积金办理网点有以下几个:


市区营业部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85号


电话:85707639


翟山管理部地址:徐州市奎园西门南6号(农行塔东分理处二楼)


电话: 83863529


铜山管理部地址:徐州市解放南路191号(建行一楼)


电话: 82320019


贾汪管理部地址:贾汪区前委西路68号(建行二楼)


电话: 87717642


丰县管理部地址:丰县县城人民中路1号


电话: 89248700


沛县管理部地址:沛县县城正阳路1号(建行一楼)


电话: 86385900


邳州管理部地址:邳州市青年东路建委大院东一楼


电话: 80160756


新沂管理部地址:新沂市南京路59号


电话: 88995956


睢宁管理部地址:睢宁县城文学北路10号(建行四楼)


电话: 88347980


服务网点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徐州市公积金提取办理网站:http://gjj.xz.gov.cn/【摘要】
徐州公积金提取电话【提问】
您好!我们正在为您解答这道题,我正快马加鞭为您整理答案, 请稍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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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3863529


铜山管理部地址:徐州市解放南路191号(建行一楼)


电话: 82320019


贾汪管理部地址:贾汪区前委西路68号(建行二楼)


电话: 87717642


丰县管理部地址:丰县县城人民中路1号


电话: 89248700


沛县管理部地址:沛县县城正阳路1号(建行一楼)


电话: 86385900


邳州管理部地址:邳州市青年东路建委大院东一楼


电话: 80160756


新沂管理部地址:新沂市南京路59号


电话: 88995956


睢宁管理部地址:睢宁县城文学北路10号(建行四楼)


电话: 88347980


服务网点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徐州市公积金提取办理网站:http://gjj.xz.gov.cn/【回答】

5. 徐州铁路公积金管理处电话

【摘要】
徐州铁路公积金管理处电话【提问】
【回答】
您好,各地公积金问题都可以直接拨打12329,咨询相关问题。【回答】
祝您周一工作顺利😊【回答】

徐州铁路公积金管理处电话

6. 徐州公积金贷款

  应该是可以的。看一下条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第六条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第八条 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
  第十条 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十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
  (四)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
  (五)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7. 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决定在全国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为本地固定电话号码,长途拨打需在此号码前加拨长途区号。通信费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规定执行,免收信息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决定在全国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为本地固定电话号码,长途拨打需在此号码前加拨长途区号。通信费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规定执行,免收信息服务费。

二、各地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减少重复投资的基础上,按照《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服务导则》(以下简称《服务导则》)的要求,建设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启用12329号码后,其他热线号码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社会通告。

三、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主要以人工语音方式提供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回访调查等基础服务,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人工语音和自助语音方式,提供业务指南、业务查询、业务受理等扩展服务。

四、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建设模式分为独立自建、服务外包两种。独立自建模式由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自行组织建设热线平台,负责日常运营;服务外包模式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外包服务商负责热线建设运营。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建设模式,鼓励采用服务外包模式。有条件的地区,热线建设和运营可打破地域界限,适度区域集中。

五、已开通热线的公积金中心,要在2012年12月底前将服务热线号码统一更换为12329。各地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核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统一公益服务电话号码的函》(工信部电管函〔2011〕83号)、号码启动技术方案和联系方式等,到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开通12329短号码,并按《服务导则》要求完善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将本地区城市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情况汇总后报我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直接报我部备案。

六、尚未开通热线的公积金中心在制定方案时,可直接咨询我部,方案完成后,报我部和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申请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

七、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服务工作责任制,对所辖城市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热线服务质量。

八、各地要将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建设运营费用列入公积金中心专项经费。各公积金中心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热线工作,加强业务政策、服务技能和管理培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九、12329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应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有关码号资源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专用号码或改变号码用途。

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

8. 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是多少?电话是12329。
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夫妇双方的月收入证明;
3、购买住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有关部门审批文件;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30%(含30%)以上的首期付款证明;
5、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
6、抵押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7、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贷前调查、评估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展开贷款调查、评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全部价款的30%;
3、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是否正常;
4、借款人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抵押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等。
第十二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贷款审查部门对调查部门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批人审批,审批人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的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
1、管理中心同意贷款的,由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含抵押、质押、保证合同)。
2、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到质押凭证发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止付登记手续。
3、根据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通知书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人帐户或个人储蓄帐户(具体规定见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贷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在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对购买开发商所建楼盘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要严格审查所购住房是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要求及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提交贷审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