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块的法律环境

2024-04-30 12:54

1. 中小板块的法律环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了《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与主板市场同样受约束于 《证券法》、《公司法》。交易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与主板交易规则对比主板开盘价: 封闭式集合竞价收盘价: 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交易席位披露: 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前五只股票异常波动: 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或跌幅限制;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某只股票价格的震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某只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中小企业板块开盘价: 开放式集合竞价收盘价: 最后三分钟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最后一笔成交为当日收盘价交易席位披露: 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前三只股票;日价格震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异常波动: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市场透明度增加特别规定中,与主板市场开盘封闭式集合竞价不同,中小企业板块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将以开放式集合竞价的方式进行。开放与封闭本身的区别就充分体现了公开和透明。中小企业板块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深交所主机将即时揭示中小企业股票的开盘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三个指标。使得与主板相比,集合竞价的产生过程发生了变化。与封闭式集合竞价相比,这种开放式集合竞价将即时反映集合竞价虚拟价格的形成过程。中小企业板块股票的收盘价则将通过收盘前最后三分钟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每个交易日的14∶57至15∶00为中小企业板块收盘集合竞价时间。这与主板市场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也有所不同。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交易的开盘价和收盘价产生方式发生的变化,其主旨在于增强交易本身的透明度,抑制投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引入三大指标作为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和标准,同时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相对于目前主板市场交易所对A股和基金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含7%)的前5只证券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中小企业板块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和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都将公布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信息披露更及时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年度报告说明会制度的建立显示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关系有望大大拉近。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还被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也就是说,与主板相比,投资者能更及时地了解到股东持股分布状况的变化,给投资提供参考。在有关规定中,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这就说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将面临着更为严格的监管,引入中介机构使其在募集资金运用方面受到约束,其信息披露也将更加透明。同时,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还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中小板块的法律环境

2. 中小板块的制度

根据方案,中国的中小企业板块的总体设计,可概括为“两不变”和“四独立”:即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设立一个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特点,在其设立初期主要在以下方面做出相应制度安排:1、在发行制度上,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企业主要是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相当于以往的主板小盘股,根据市场需求,确定适当的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2、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风险特征,在交易和监察制度上做出有别于主板市场的特殊安排:一、改进开盘集合竞价制度和收盘价的确定方式,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遏制市场操纵行为;二、完善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引入涨跌幅、振幅及换手率的偏离值等监控指标,并将异常波动股票纳入信息披露范围,按主要成交席位分别披露买卖情况,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三、完善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优化股票价量异常判定指标,及时揭示市场风险,减少信息披露滞后或提前泄漏的影响。3、在公司监管制度上,针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本较小的共性特征,实行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定期审计制度;二、建立涉及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开发、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内容的年度报告说明会制度;三、建立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分布制度;四、建立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诚信管理系统;五、建立退市公司股票有序快捷地转移至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交易的机制。

3. 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行为,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交易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股票”)的交易,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中小企业板块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
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时间。
第四条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本所主机即时揭示中小企业股票的开盘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开盘参考价格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未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在开盘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开盘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委托剩余量。
第五条每个交易日9∶20至9∶
25,本所主机不接受中小企业股票的撤销申报。
第六条中小企业股票的收盘价通过收盘前最后三分钟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七条本所编制中小企业板块指数,以反映中小企业板块总体价格变动和走势。中小企业板块指数编制方法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公布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中小企业板块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当日成交股数/流通股数×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九条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应当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十点三十分复牌。本所公布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条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上市首日股票(包括新股、增发、配股、恢复上市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第十一条本所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公布的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包含机构专用席位的,只公布该席位所属会员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公布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板块指数公布前,本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深证A股指数涨跌幅
第十五条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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