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4-05-17 00:47

1. 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摘要】
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提问】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回答】
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回答】
亲 麻烦您看一下我以上对于你问题给出的解析哦 ,如有疑惑可以继续咨询我的,你也可以把该案情或是其他相关案情给我叙述一下我好帮你分析。【回答】
我同学夫妻两跟我借钱,有部分钱是用于购房(夫妻共同生活)没还,起诉他,但是我只知道男的的身份证,所以一审时没有起诉女的,现在已经是执行阶段,能以共同借款人的理由追加被告的老婆吗【提问】
执行中一般不能追加被执行人,要在起诉的时候把他配偶一块告上,如果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才承担责任。【回答】
强制执行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判断。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在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强制执行时想执行双方的财产,则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回答】
首先,我这个案件已经到了执行阶段了!!!如何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我这个案件已经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了,也立案了,不过立案庭说没有法律规定支持可以直接追加,没有准入的相关法律规定,说我被驳回的可能性很大,现在立案了,也派了法官,法官也说没有准入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怎么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提问】
强制执行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判断。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在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强制执行时想执行双方的财产,则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规定???麻烦发给我,拜托!!!)有依据和规定才不会被驳回【提问】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比较多,包括:执行人离婚时,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被执行人将生效法律该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等。【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回答】
强制执行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判断。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在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强制执行时想执行双方的财产,则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此时有的法院会要求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或者按照诉讼的要求处理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宜。如果追加上了夫妻另一方为债务人,那必然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并可以就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受偿。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债务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如夫妻婚后购买一套房屋,债务人享有50%的份额,债权人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该50%的财产份额。不过,实际操作中需要拍卖这个房产,夫妻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债权人可以就整个房产拍卖款所得的50%受偿,剩余一半应当退还给债务人配偶。【回答】
亲 麻烦您看一下我以上对于你问题给出的解析哦 ,如有疑惑可以继续咨询我的,你也可以把该案情或是其他相关案情给我叙述一下我好帮你分析。【回答】

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 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怎么样的呢

执行异议起诉状追加被执行人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一、被执行人能全款买房吗
可以买房,但是可能会进行强制执行对房子进行拍卖,如果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就不能买房。
失信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名单涵盖了社会各行各业的“老赖”,除了赖账大户集中的房地产、外贸加工等行业,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新兴行业也名列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程序中可以委托代理人吗?
(一)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内容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委托代理人即认为取得。为保证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亲自签名或盖章。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二)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的相关内容规定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也适用于执行程序。因而不仅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也应当有权委托代理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有违法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诉等。但是,由于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主要是陈述事实,提供财产状况,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者忍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一定有必要委托代理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由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最清楚的还是当事人自己,而且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等有义务接受法院对其财产状况等的调查,查明有关案件事实方面需要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直接接受法院询问时,法院还是要直接传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也有权利委托律师代理自己向法院陈述意见、提出异议等。
(三)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何确定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授权的约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执行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3. 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可以提出异议吗?

法律分析:特定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或被追加主体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上几条的情况具体包括:(1)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2)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3)抽逃出资的股东;(4)未足额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和其他连带责任发起人;(5)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的一人公司股东;(6)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可以提出异议吗?

4. 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起诉状范本

法律分析: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起诉状范本需要以下信息 1、原告的具体信息2、被告的具体信息3、案由4、诉讼请求5、事实和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 追加被执行人是不是执行异议

是的,可以写执行异议书的,以生效判决书为依据,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执行中可以追加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其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

追加被执行人是不是执行异议

6. 追加被执行人是不是执行异议

法律分析:是的,可以写执行异议书的,以生效判决书为依据,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执行中可以追加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其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7. 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可以提出异议嘛?

法律分析:特定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或被追加主体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上几条的情况具体包括:(1)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2)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3)抽逃出资的股东;(4)未足额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和其他连带责任发起人;(5)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的一人公司股东;(6)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可以提出异议嘛?

8. 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可以提出异议吗?

法律分析:特定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或被追加主体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上几条的情况具体包括:(1)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2)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3)抽逃出资的股东;(4)未足额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和其他连带责任发起人;(5)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的一人公司股东;(6)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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