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客户罪如何认定

2024-05-06 07:12

1. 欺诈客户罪如何认定

欺诈客户罪,是指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客户,情节严重的行为。证券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仅指欺骗客户的行为,不包括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即行为人利用与证券投资人进行交易的机会或利用其受托人、管理人或代理人的地位,通过损害投资人、委托人、被管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证券交易,或以虚假陈述诱导顾客委托其代为买卖证券,企图以此获得利益。欺诈客户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交易操作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因在于竞争,证券市场的科学运行在于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力。证券交易操作制度是在证券市场中按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建立起来的,保护投资者在公平环境中参与竞争的有效机制。欺诈客户行为违反证券市场运行基本原则,侵犯证券交易操作制度,致使投资者财产受到损失,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必须以刑法加以调整。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欺诈客户,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2)证券经营机构违背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
(3)证券交易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4)证券登记、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
(5)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擅自将客户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
(6)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账户上翻炒证券;
(7)发行人或发行代理人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募说明书;
(8)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害;
(9)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行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行为人是有意识地通过实施欺诈行为,侵犯证券市场的操作制度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罪的犯罪动机固然是多种多样的,但并不影响成立本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或证券管理部门及其从业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同时,本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并以法人为主。在区分法人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时,主要应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法人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非法所得归谁所有等内容。

欺诈客户罪如何认定

2. 欺诈客户行为指什么

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公司欺诈客户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欺诈客户罪,是指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客户,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司欺诈客户是什么罪

4. 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罪,是指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客户,情节严重的行为。 证券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仅指欺骗客户的行为,不包括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即行为人利用与证券投资人进行交易的机会或利用其受托人、管理人或代理人的地位,通过损害投资人、委托人、被管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证券交易,或以虚假陈述诱导顾客委托其代为买卖证券,企图以此获得利益。 欺诈客户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交易操作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因在于竞争,证券市场的科学运行在于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力。证券交易操作制度是在证券市场中按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建立起来的,保护投资者在公平环境中参与竞争的有效机制。欺诈客户行为违反证券市场运行基本原则,侵犯证券交易操作制度,致使投资者财产受到损失,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必须以刑法加以调整。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欺诈客户,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2)证券经营机构违背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 (3)证券交易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4)证券登记、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 (5)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擅自将客户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 (6)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账户上翻炒证券; (7)发行人或发行代理人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募说明书; (8)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害; (9)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行为人是有意识地通过实施欺诈行为,侵犯证券市场的操作制度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罪的犯罪动机固然是多种多样的,但并不影响成立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或证券管理部门及其从业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同时,本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并以法人为主。在区分法人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时,主要应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法人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非法所得归谁所有等内容。

5. 欺诈客户怎么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进行商品买卖最担心的就是被商家所欺诈,此时损害的就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为了对这一块较强管理,我国对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明确规定了欺诈消费者的要进行相应的赔偿。那么欺诈消费者怎么赔偿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欺诈消费者怎么赔偿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有欺诈行为,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欺诈3倍赔偿是获赔的最低限度。      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定惩罚性赔偿仅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度,而非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度。      倘若经营者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更大力度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不违反立法本意。另外,基于契约自由的精神,经营者与消费者可自由约定高于法定倍数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如果商家拒绝按约赔偿,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包括哪些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诈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中可以知道,要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话,那么按照规定需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而要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则就赔偿五百元。同时小编还为大家带来了经营者具体的欺诈行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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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欺诈客户行为的欺诈客户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证券法》对不同行为主体欺诈客户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1)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季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账户上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文件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

8. 欺诈客户行为的介绍

欺诈客户行为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