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越权代理的案件

2024-05-18 10:13

1. 有关越权代理的案件

你好:
一、甲、乙之间,存在一个委托合同关系。合同内容:甲委托乙从太阳公司以不超过6000元的价格购进600只小鸡。
二、乙与月亮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内容:700只小鸡,总价8000元。乙与月亮公司之间10%的折扣行为是合法的。
三、月亮公司拒绝甲的需求或者说叫要约的情况,不违反任何法律。可以认为甲的要约没有得到月亮公司的承诺也可以理解为月亮公司依据自主交易权,不选择与甲交易。
四、乙在接受甲的委托后,从太阳公司订货无果的情况下,转向月亮公司寻求订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为了甲的利益,履行委托合同的行为。
五、乙擅自改变甲指定的订货公司的行为存在2个瑕疵:合同履行不能时的及时告知义务和无权代理行为。
六、在“乙通知甲,他从月亮公司订购了700只小鸡,总价8000块。”后,甲不置可否转而向月亮公司发出要约的行为,应认定为:甲对乙无权代理行为的拒绝追认。
综上:
甲有权:1、依合同的给定追究乙的违约责任;2、追认或拒绝追认乙的无权代表行为。3、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
月亮公司有权:1、选择交易对向的权利;2、选择交易方式或销售模式(折扣)的权利。

请高人指正!

有关越权代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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