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一共有哪些

2024-05-04 13:43

1. 保险条款一共有哪些

为了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和要求。由于这些规定经常被使用,形成人寿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因此,您花一些时间了解这些条款是很有好处的--当您再阅读各家寿险公司的险种条款时,即可将主要精力用于研究该险种最重要的部分--保险责任(保险收益)与保险费(保险支出)。
(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效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效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7)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保险条款一共有哪些

2. 一份财产保险产品有哪些基本条款?分别说明哪些内容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大红花]一份财产保险产品有基本条款如下:财产保险基本条款是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额与赔偿处理等保险条件的条文。它是财产保险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产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和条件。财产保险承保的标的主要有: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财产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对被保险财产由于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并对因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及费用负责赔偿。【摘要】
一份财产保险产品有哪些基本条款?分别说明哪些内容【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大红花]一份财产保险产品有基本条款如下:财产保险基本条款是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额与赔偿处理等保险条件的条文。它是财产保险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产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和条件。财产保险承保的标的主要有: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财产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对被保险财产由于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并对因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及费用负责赔偿。【回答】
扩展资料:(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qiang支danyao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回答】

3. 保险条款一共有哪些

要看懂保险条款,需要谨记以下4点。1.核对基本信息:
准确核对投保人及被保人的姓名、证件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如若信息不准确可能会影响到后期保单的服务或理赔。
2.知晓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保障类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公司保障的风险范围;理财类保险保障责任,即是到期后保险公司会给付的收益情况。
3.了解犹豫期、等待期、宽限期和中止期:
“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在这段时间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的内容,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犹豫期一般为10-15天。
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保费,只收取基本工本费。
“宽限期”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所给予的宽限时间,宽限期一般为60天。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保障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更多关于保险合同的详细内容,可点击阅读《4招快速看懂保险合同!3分钟就能学会的阅读技巧》

保险条款一共有哪些

4. 保险产品的基本条款

本保险为您提供身故保障。在本公司规定的范围和时间,您可自主选择投保的基本保险金额,投保后还可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满足您在不同阶段对保险保障的不同需求。基本保险金额的确定。万能险的保额确定与传统险不同,在投保万能险时首先要选定一个基本保险金额,而基本保险金额则是在一个保额区域内选出。即最高限额与最底限额。它传统险存在两点不同:一是期交保险费对基本保额确定的影响,即保费决定基本保额;二是在投保时基本保额有上下限额;A款:最低限额——年应交期交保险费´5倍A款:最高限额——见标准体最高限额表(查表)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条款第五条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之较大者。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一)追加保险费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本公司收到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二)部分领取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部分领取现金价值的,本公司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本公司有权调整至最低限额。(三)基本保险金额变更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增加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已支付了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2.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本公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保险条款一共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解释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2)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3)有益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则鉴于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并非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结合条文词句的含义、逻辑关系以及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理解释,有专业解释的,应按照专业术语的理解来解释。只有当保险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或产生多种理解时,才应当援引上述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行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等项目解释:1、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2、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责任,即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责任。3、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责任。4、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时间段。5、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6、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7、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8、保险费是投保人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又称“保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条款一共有哪些

6. 主要的保险条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主要的保险条款如下: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三、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四、保险价值;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7. 保险条款包括哪些

主要的保险条款如下: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三、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四、保险价值;等等。
一、什么是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期间届满,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必须要承担的,是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在人身保险中,无论损失大小,保险人都必须承担赔付责任。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要素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货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三、保险合同内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保险条款包括哪些

8. 主要的保险条款有哪些

主要的保险条款如下: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三、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四、保险价值;等等。
一、交通事故理赔的期限
交通事故理赔的期限: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3、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都作了类似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7条、第32条、第37条、第51条、第52条、第58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8)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保险合同可以更改吗?
保险合同可以变更。
1、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
3、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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