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怎么办理转出

2024-05-18 15:21

1. 工伤保险怎么办理转出

办理工伤保险的流程如下:1、发生工伤24小时内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工伤报告表;2、工伤员工单位要在事故伤害那天,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的三十天内,向劳动科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不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费用由该单位负担。
一、劳动者在受工伤后怎么处理
受工伤了应当及时治疗,在治疗期间受工伤的劳动者及其家人是可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鉴定结果后公司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要求由公司支付。只要有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如打卡记录、工牌等都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公司对工伤一直拖着不处理怎么办
1、公司对工伤一直拖着不处理的,员工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及其家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以后的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有工伤认定书公司仍然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员工可以申请仲裁。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做工伤鉴定一般多长时间
申请工伤一般三十日内去做鉴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怎么办理转出

2. 工伤保险转移后待遇如何支付?

参保人员参保地发生变化,工伤待遇应该由哪里支付?日前自治区人社厅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转移后待遇支付问题,明确工伤(亡)职工的长期待遇随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实行接续支付。
此次还明确用人单位因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工伤的认定和鉴定,由工伤事故发生时的参保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中,工伤(亡)职工的一次性待遇(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由事故发生时所参保的统筹地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康复)工伤尚未结束,所在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发生变更,变更前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由原参保统筹地区结算报销,变更后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由新参保的统筹地区给予接续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解除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发生费用时参保的统筹地区给予支付。
工伤(亡)职工的长期待遇(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随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实行接续支付。
一、工伤赔偿的营养费怎么算
工伤保险待遇中,没有营养费,只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其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统筹地区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员工工伤无伤残等级,员工可享受除伤残等级赔偿以外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支付部分是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后一次性结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