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老区建设促进会简介

2024-05-06 23:32

1. 广东老区建设促进会简介

  广东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省老促会)成立于1989年1月。
  该会是由一批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对老区人民有着深厚革命感情的老战士、老干部、老同志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充当省委、省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促进广东革命老区建设。现有理事、顾问200多人。
  省老促会按《章程》规定设立理事会,由理事大会选出的正副会长组成,负责领导和管理老促会的工作,已历经八届。会长和名誉会长均是德高望重的原省老领导。
  省老促会宗旨是:为老区人民服务,为老区人民谋利益。省老促会成立以来,老同志们怀着对老区人民深厚的革命感情和改变老区面貌的历史责任感,不顾年事已高,不怕艰苦,没有报酬,无私奉献,甘当老区建设的“义工”,为老区人民办了许多好事实事,有力地促进了老区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他们坚持调查研究,反映老区民生突出问题,提建议,献计策,积极争取省委和省政府对老区建设的重视与支持。紧紧围绕解决老区人民“读书难、行路难、看病难”等问题,集中力量,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去促,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促进改造了老区破危小学3888所;二是促进修通约3万公里的老区镇通行政村路面硬底化公路;三是促进改造建设8111所老区镇卫生院,受到了老区人民的高度赞誉。
  历届省委、省政府领导都对省老促会和老同志们的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与高度评价。2008年6月,广东省委、省政府以“两办”名义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广东老区建设促进会简介

2.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的决定(2020)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发展的革命根据地。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为原中央苏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闽东地区建立的革命根据地为闽东苏区。
  “本省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革命老区分布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二、将第三条修改为:“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同等优先、适当倾斜、重点扶持、分类推进、自我发展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款中的“革命老区工作部门”修改为“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海洋与渔业、广播电视、体育、医疗保障、通信、军民融合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革命老区发展规划。制定革命老区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家和省总体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体现革命老区特色,其内容应当涵盖现代产业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从产业布局、规划引导、项目安排、技术改造和财税扶持等方面对革命老区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鼓励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加快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健康养生、农村电子商务等乡村新型服务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革命老区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农村公路建设,改善乡(镇)和村庄的交通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全面提升供电能力;支持革命老区加强水利建设,完善防洪排涝、水资源配置和防灾减灾保障体系;支持革命老区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革命老区的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村庄优先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给予省级资金扶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推进革命老区乡村振兴。”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教育专项资金倾斜力度,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进革命老区教育信息化、现代化;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新建和改扩建县城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和公办幼儿园;倾斜支持革命老区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推动优质职业院校帮扶革命老区职业院校。”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革命老区建设三级医院,实施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完善革命老区县(市、区)、乡(镇)、村(居)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

3. 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弘扬革命老区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建的革命根据地。具体名录以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革命老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的为准。
    本条例所称重点革命老区,是指纳入国家革命老区规划范围内的大别山革命老区、太行革命老区。第三条 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重点扶持、精准施策、分类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和自我发展相结合的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机制,统筹推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纳入相关规划,建立健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协调保障机制,统筹解决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主体责任,制定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相关规划的实施方案,整合各类资源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相关工作。第七条 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中,应当充分发挥各级老区建设促进会党政高参、推动发展的重要作用。
    发挥河南省老区建设基金会等社会公益平台作用,为革命老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第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自身优势,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科技推广、文化教育、人才培养、捐资捐助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第九条 革命老区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鼓励支持大别山、太行重点革命老区建设区域中心城市。第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等新媒体应当开展革命老区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氛围。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统筹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等资源,加强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老区能源、水利、应急、交通运输、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相关规划,并在年度资金安排中给予优先支持。
    省级财政应当逐步加大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支持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机场、航道码头、物流工程、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建设。
    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溉渠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生态建设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免除革命老区县级配套资金。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革命老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革命老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形成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农村公路升级改造,加大革命老区农村公路补助力度,实施公路通村入组工程,优化农村客运运营模式,发展农村公交客运,提升农村客运服务水平,改善革命老区农村交通条件。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加快推动电网建设,为革命老区提供低碳稳定的能源保障。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电网建设,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饮用水安全、水旱灾害防治、农田灌溉等水利工程建设,构建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等兴利除害的水利保障网络。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在革命老区布局新一代通信网络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壮大革命老区电子商务市场,推动农产品网络销售,建设智慧电商物流园区,打造区域性网购商品集疏分拨中心,拓宽革命老区人民增收渠道。

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

4. 广东省革命老区有哪些

1、海陆丰革命根据地:首个苏维埃政权——海陆丰苏维埃,首个城市苏维埃政权——广州苏维埃,创建了海陆丰革命根据地。
2、东江革命根据地:陆续建立了海陆惠紫、梅埔丰、五兴龙、潮普惠、蕉平寻、饶和埔诏等苏区,形成为东江革命根据地,成为广东主要的革命根据地。
3、抗日战争时期,广东党组织首先在东江地区和珠江三角洲等沦陷区发展抗日武装,开展游击战争,以后逐步扩大到东江下游和其它地区。先后成立了广东人民抗日游击队东江纵队、珠江纵队、韩江纵队(韩江、梅埔)、广东人民抗日解放军、南路人民抗日解放军等抗日武装,统称华南抗日纵队(包括琼崖纵队)。
4、解放战争时期,广东党组织先后建立了粤赣湘边区、闽粤赣边区、粤中、粤桂湘边区、粤桂边区党委或工委及其领导下的六块游击根据地和武装队伍。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粤赣湘边纵队、闽粤赣边纵队、粤桂边纵队、粤中纵队、粤桂湘边纵队等队伍。

扩展资料
革命老区的作用:在战争年代,老区人民养育了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提供了坚持长期斗争的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壮大革命力量,取得最后胜利,付出了巨大牺牲,作出了极大贡献。
革命老区是新中国的摇篮,今天的新中国是无数革命先烈前仆后继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是新中国社会主义大厦的牢固基石。老区是充满荣誉的,老区的革命传统和历史经验是非常宝贵的精神财富,它的光辉业绩将载入史册,彪炳史册,永放光芒。

5. 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了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建立和发展的革命老根据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县(市、区)、乡(镇)、村的发展。

  革命老区和革命老区贫困县(市、区)、乡(镇)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扶持革命老区发展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优先安排、综合扶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持革命老区发展领导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解决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扶持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区县(市、区)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扶持革命老区发展工作。革命老区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扶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包括:

  (一)中央安排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扶贫开发资金中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扶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革命文物的保护。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应当对革命老区适当照顾。

  革命老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扶持贫困乡(镇)、村的发展。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总体规划和革命老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制定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本条例第六条所列的扶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确定使用扶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的项目。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扶贫、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教育、卫生、科技、旅游、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在项目安排、资金投入、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等方面,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区县(市、区)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并监督扶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的使用和扶持项目的实施。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扶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引导、集中财力的原则,综合安排扶持革命老区、以工代赈和扶贫等扶持项目,实现资金的规模利用,提高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奖励机制,鼓励人才向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流动。

  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第十三条 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中因生存环境恶劣、难以摆脱贫困的人口,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愿原则实行移民搬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实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搬迁人口补助和有关优惠。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扶持革命老区的宣传活动。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扶持革命老区的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革命老区进行捐赠。第十五条 革命老区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目标,充分利用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优惠政策,自力更生,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促进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6.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组织、管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志书、年鉴及地方史的组织编纂、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志书包括地方志书、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
  本条例所称年鉴包括地方综合年鉴、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第三条 地方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志工作;
  (二)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志书、年鉴、地方史和其他相关地方志文献;
  (四)征集、整理、保存志书、年鉴、地方史及其他相关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开展资料年报工作,组织整理旧志;
  (五)组织开展地情调查研究和资源开发利用,开展地方志信息化建设,为社会提供服务;
  (六)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由专人负责地方志工作,有条件的可以指定机构负责地方志工作。第六条 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规划开展地方志工作,确定机构和人员,接受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其管理单位的地方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与督促检查。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地方志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读志用志意识。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地方志文化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专家库、人才库,吸收专家学者和熟悉地情的社会公众参与地方志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地方志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给予指导。第九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以乡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编纂。
  从事村志、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志书,以及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年鉴和地方史编纂活动的,应当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第十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做到观点正确、资料可靠、体例严谨。第十一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忠于史实,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编纂志书、年鉴、地方史应当根据需要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应当吸收该少数民族人员或者从事该少数民族工作的人员参加。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公开出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实行一年一鉴,公开出版。第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纂的志书、年鉴、地方史,其内容和编纂过程应当公开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采纳情况。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志书、年鉴、地方史编纂评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参与评议。第十五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以乡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以及列入地方志工作规划的其他志书和地方史的审查验收,参照前款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志书、地方史审查验收机构应当对志书、地方史的内容进行审查。编纂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验收机构提出的关系志书、地方史重大质量问题的意见组织修改。
  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7. 中央财政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主要有哪些?

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非常关心,中央财政一直十分重视对老区的支持与帮助。除通过统一的转移支付制度对革命老区所在省区加大支持外,还制定了专项支持政策。
  (1)设立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从2001年起,中央财政单独设立了土地革命时期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由2001年的5.02亿元提高到2006年的17亿元。为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让老区人民切身感受到党中央的温暖,中央明确省级和市级财政要将中央对革命老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落实到对中国革命做出较大贡献且财政较为困难的连片革命老区,用于帮助老区人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预算中安排一些资金,增加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规模。
  (2)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此外,革命老区还可以统一享受国家现行的区域、产业和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财政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主要有哪些?

8. 国务院: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承接产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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