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024-04-30 11:25

1.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具体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2、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参与过民事诉讼程序的人员都知道,开庭审理可能会采取简易程序或者是普通程序,这主要是根据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来判断。因此在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阶段,并不会涉及是用什么程序来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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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中就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规定,若不符合条件的话,则一般是通过普通程序作出审判。要知道适用不同的程序,具体的要求不同,就在审理期限上面,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就要比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少一些。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4.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简易程序特点:1、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据此,可以理解为,并非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须适用独任审判。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相互辩论。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重新审理。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5.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一、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6、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争议标的不大。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都有对争议标的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争议金额应在一定的数额以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二)案情简单。案情简单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要件之一。案情简单意味着对该纠纷易于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即易于进行审理。
(三)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所谓双方当事人默示同意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排除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因此,在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标的金额时,即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6.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决定,对被决定给予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7.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不符合民诉法142条规定的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诉讼费不一样吗?...
简易程序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有不适当适用的情况还有可能转为普通程序。采用简易程序,法官通常会在开庭审理时告知当事人。
二、口头协议纠纷是怎么回事
口头协议纠纷,可以采取协商的方法解决。如果有充实的证据能够证明口头协议,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
第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以案件标的额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立法机关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均衡,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仍存有差异,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并未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为41799元,按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由此看来,此标准之确定较为科学合理。
第三,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属关系、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不适用小额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8.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决定,对被决定给予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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