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2024-05-16 12:18

1. 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 95号)第四条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2.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1.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不是以是否办理了广告经营许可证为准。
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4.此外,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扩展资料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明细
1.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而且应缴费额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2.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3.缴费义务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4.缴费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扣缴义务人解缴期限,与解缴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5.缴纳地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文化事业建设费

3.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不是增值税税额的3%啊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不是增值税税额的3%啊

4.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5. 什么业务产生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什么?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或营业税取得的营业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什么业务产生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什么?

6.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7.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即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范围。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国家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开支。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支出范围包括:(一)重大活动经费。即用于举办有关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开支:1.由中央文明委负责组织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比表彰支出;2.由中央文明委负责组织的各类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所需支出;3.由中央文明委负责组织的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庆典等活动的补助;4.由中央文明委责成或批准有关部门承办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等活动的补助。(二)培训经费。即用于中央文明委负责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补助。(三)优秀作品奖励经费。即由中央文明委组织的用于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奖励。(四)中央级国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维修购置补助经费。(五)中央级国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特殊需要。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范围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8.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法律分析】:1.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不是以是否办理了广告经营许可证为准。
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4.此外,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法律依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二、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
    三、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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