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IFT报文标准格式有哪些?

2024-05-06 14:16

1. SWIFT报文标准格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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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9XX
一共有上面10种类型

SWIFT报文标准格式有哪些?

2.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清算模式

现有人民币跨境清算模式主要包括清算行模式和代理行模式。清算行模式下,港澳清算行直接接入大额支付系统,其他清算行通过其总行或者母行接入大额支付系统,所有清算行以大额支付系统为依托完成跨境及离岸人民币清算服务。代理行模式下,境内代理行直接接入大额支付系统,境外参加行可在境内代理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进行人民币跨境和离岸资金清算。CIPS(一期)上线后,现有人民币跨境清算模式将基于市场需求继续发挥作用。

3. 跨境支付的主要手段都有哪些

跨境支付每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的。
欧美地区主要是paypal和信用卡,这些都比较常见。东南亚以及拉美地区比较复杂,这些地方用paypal结算很墨迹,加上各国政策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支付结算。这些地区信用卡支付占所有支付市场的70%左右,但是这其中,拥有国际信用卡的人数仅占比20%,因此,最重要的支付方式是支持这些地区本币交易的信用卡。选择支持本币信用卡交易的支付渠道,是打通东南亚和拉美市场的重要环节。
从巴西举例来看,巴西本币信用卡的发卡组织分为VISA、MASTERCARD等这类国际信用卡组织,也包括ELO、HYPERCARD等这类本土信用卡组织,目前从整个市场看,只有云中万维的Pagsmile这个跨境支付平台支持所有巴西本币的信用卡类型,以及巴西各大银行自行发放的信用卡。
如果是做对外贸易的,或者做出海的公司选对支付方式很重要,否则结算都要3~5天,真的很头疼。

跨境支付的主要手段都有哪些

4. 要农行网上银行跨境电汇寄外汇到马来西亚中国银行但是在添加收款人信息时 最后要求写一个清算代码

如您需要咨询马来西亚中国银行相关信息,您可登录中国银行全球门户网站www.boc.cn,点击全球服务,再点击马来西亚进行查询。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5. 关于银行跨境外汇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哪些?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
   

          
   


     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    2009-05-04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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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选择、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检查监督以及资格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外币支付系统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并对代理结算银行实行资格管理。
第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制定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签订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
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应包括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可用额度管理、资金结算与排队管理、清算结果处理、日终对账等内容。
第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为银行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外币结算服务协议。
外币结算服务协议应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安排、流动性支持、收费、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信息保密。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资金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代理结算银行的选择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评议方式选择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具体程序包括邀请、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验收、通知等。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需选择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时,以适当方式向银行发出邀请。
第十三条  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一)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外币资金融资能力;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国内分支机构以及一定数量的海外分支机构或完善的国际代理行网络;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
(七)具有健全的外币结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同一银行可申请成为一个或多个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十五条  银行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本行的组织结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调拨安排和行内相关业务系统概况;
(二)工作方案,具体包括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方案、流动性支持方案和外币结算相关制度安排;
(三)相关服务标准,具体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流动性支持和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等方面的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申请后及时进行评审,并在初步选定代理结算银行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对于符合代理结算银行条件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其具有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八  条被确定为代理结算银行的银行应及时完成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的制定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  条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对于符合下述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验收通过,并通知其正式承担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一)改造后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接口规范和技术要求,能实现对参与者分散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币支付系统的实时全额结算;
(二)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符合其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服务标准。
(三)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明确界定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外币资金清算与结算方面的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验收未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三章  外币结算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外币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提供外币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在外币支付系统营业准备阶段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上传各参与者的当日日初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参与者的申请,在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运行阶段调整该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需调增圈存资金的通知后,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及时通知相关参与者,并根据相关参与者的指令及时调增其圈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协议约定的记账顺序,及时完成外币支付业务的记账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后,将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变化情况及时发送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时,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当日各参与者的借方或贷方数据进行核对。
核对不符的,代理结算银行应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账务调整,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将当日外币支付业务记账明细及时至迟于下1个工作日提交相关参与者,以供其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者可向代理结算银行查询其账户余额以及与外币结算账户有关的情况,代理结算银行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将参与者的日终账户余额进行隔夜自动投资。
第二十九条  银行退出外币支付系统后,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该银行的申请,撤销其在本行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
第四章  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流动性支持的服务标准,与参与者签订相应的协议,为参与者办理外币支付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流动性支持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流动性支持的种类、条件、金额、利率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确定和调整参与者用于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融资和隔夜融资的授信额度。
本规定所称日间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前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本规定所称隔夜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后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第三十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流动性支持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收费的服务标准,制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方案(以下简称收费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向银行同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收费方案应包括收费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区间、缴费方式等内容。
代理结算银行可与参与者商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的具体内容,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其已公布的收费方案。
   第三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代理结算银行在按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方案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结算业务,应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一次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
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外币结算业务开展情况、授信额度实际使用和归还情况、行内相关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外币结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外币结算服务协议遵守情况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遵守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承担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情况的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代理结算银行的考核周期为1年。
中国人民银行在代理结算银行资格期限届满6个月前,对其进行考核。
第七章  资格终止
第四十条  银行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期限一般为3年,具体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期限届满后,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该银行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一)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二)严重违反外币支付系统相关规定。
被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资格的银行,自资格终止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该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四十二条  当代理结算银行出现解散、撤销、宣告破产等情况时,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其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不再有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意愿时,应至少提前6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其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书面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该银行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不再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时,应向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继任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于继任者顺利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职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银行跨境外汇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哪些?

6. MT199和MT999格式有规定吗?

MT199和MT999是国际结算SWIFT报文的两种格式。
MT199主要用于与客户汇款业务有关的内容,MT199一般对应MT103汇款的查询电,如汇入汇款项下问题的查询查复、汇出汇款项下的查询查复等,也常用于核押电。
MT999是不带押的自由格式,用于发报行与收报行没有SWIFT密押的情况,可以代替除汇款电以外的几乎所有格式,如700、799、734等等,只要加上手工密押就和其代替的格式具有同等效力。
所以说,MT199、999不可能有标准格式,很难给您提供一个范本。但自由格式的报文又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在79域,先将涉及的业务要素罗列清楚,再在正文中说明事由就行了。

SWIFT发展历史:
SWIFT组织成立于1973年5月,其全球计算机数据通讯网在荷兰和美国设有运行中心,在各会员国设有地区处理站。
来自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的15个国家的239家银行宣布正式成立SWIFT,其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它是为了解决各国金融通信不能适应国际间支付清算的快速增长而设立的非盈利性组织,负责设计、建立和管理SWIFT国际网络,以便在该组织成员间进行国际金融信息的传输和确定路由。
从1974年开始设计计算机网络系统。1977年夏,完成了环球同业金融电信网络(SWIFT网络)系统的各项建设和开发工作,并正式投入运营。
1977年时SWIFT在全世界就拥有会员国150多个,会员银行5000多家,SWIFT系统日处理SWIFT电讯300万笔,高峰达330万笔。到2007年6月为止,SWIFT的服务已经遍及207个国家,接入的金融机构超过8100家。台湾地区唯一的具有商业策略以及服务供应伙伴资格的是资通电脑Ares。
到2007年6月为止,SWIFT的服务已经遍及207个国家,接入的金融机构超过8100家。台湾地区唯一的具有商业策略以及服务供应伙伴资格的是资通电脑Ares。
中国是SWIFT会员国,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等均加入了SWIFT组织,开通了SWIFT网络系统。

7. 现在人民币跨境支付的主要手段都有哪些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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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文龙
链接:http://www.zhihu.com/question/28632388/answer/45104445
来源:知乎


人民币的跨境清算目前主要有人民币代理行模式、人民币境外清算行模式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模式。下面细说人民币跨境清算模式,以A行代表国内某银行,B行代表境外某银行:

人民币代理行模式:B行在具有国际结算能力的A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实现人民币的跨境清算。包括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交易的结算清算,人民币兑换,账户融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代理结算等。

人民币境外清算行模式:A行和B行在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C行开立账户,通过该行进行人民币跨境清算。目前经人民银行授权的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共有12家(都是中资银行海外分行),但除了中银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以外,其他清算行都没有同国内的大额支付系统直接连接。结果是,其他10家清算行都必须经由港、澳两家中行完成人民币在人民银行层面的最终清算(这一点希望有行家帮忙确认一下)。

非居民人民币账户(NRA)模式:经人行核准,境外企业可在境内银行开立非居民人民币账户,直接通过境内银行行内清算系统和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和结算。

以上是人民币跨境清算的三种模式,每种模式的实现都涉及到清算系统。在代理行模式下,境内外银行通过环球报文交换系统SWIFT传递跨境支付信息,然后通过CNAPS进行清算(国内的代理行都直接接入了CNAPS系统)。境外人民币清算行模式下,境外银行通过SWIFT传递跨境支付信息,境外人民币清算行通过中行港、澳分行最终连接到境内大额支付系统HVPS完成最终清算。非居民账户模式则是境内银行直接通过CNAPS进行清算。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所有的人民币跨境清算模式最终都是通过CNAPS开展的。CNAPS是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由大额支付系统HVPS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组成。HVPS采取逐笔实时方式处理业务,全额清算,犹如人民币清算网络的大动脉;BEPS在一定时间内对多笔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净额清算资金,犹如人民币清算网络的毛细血管。

现在人民币跨境支付的主要手段都有哪些

8. 出口跨境电商一般使用什么物流渠道发货

常用的几种跨境物流模式为:空运+配送的专线、国际快递、邮政小包、海外仓。
跨境物流模式不同,时效与运费也不一样,不同的物流商,服务质量也不一样。
尤其近年来,国家的政策、各大跨境电商平台的需求,海外仓物流模式迅速发展,跨境物流也迎来了海外仓时代。

扩展资料: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2018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文明确,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商出口企业实行免税新规。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跨境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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