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性质?

2024-05-18 13:56

1. 试述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性质?

职工控股制度主要是指在股份公司“内部”或“外部”设立管理职工股的管理机构,公司以某种形式赋予包括企业经理人员在内的企业职工全部或部分股份,帮助企业职工持有公司股票并以此为基础让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的一种新的股权制度。 中国证券市场中,一直将大小非解禁视为洪水猛兽。今年3月1日,锁在笼中达36个月之久的中国平安(601318.SH)8.59亿股限售股(大小非)解禁。3月10日,按中国平安收盘价47.24元/股计算,价值约406亿元,因此,人们在二级市场中是很关注这只“出笼之虎”的所作所为的。但意想不到的是,另一个涉及中国平安大小非本身的话题,却随着中国平安员工的激烈反应而持续发酵。 在涉及争议的资产中,除去中国平安高管持有的60多亿元之外,340多亿元资产却由1.89万名中国平安员工持有。而这场中国平安的股权争议的“地雷”是在10多年前就埋下的,只是一直没有“引爆”而已。 简单来说,这1.89万名中国平安员工并未直接持有中国平安股票,而是以获得股权证的形式持有由中国平安工会控股、由原职工合股基金改制成的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三公司”)间接持有中国平安的股票。 1997年至2001年间,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其间号召员工购买公司股份,购股价为每股1.76元,平安保险公司开出了收款收据,随后,向购股员工发放了三公司的股权证,再由三公司直接持有中国平安股票,通过多年的送配,三公司持有中国平安股票时至今日达到了惊人的8.59亿股,而每年的分红则由三公司直接划入相关员工的中国银行账户,分红已达10年。当中国平安在A股上市后,三公司表示自愿将这些属于员工的股份锁定36个月,直到2010年3月1日解禁。 在解禁前夜,今年2月22日,中国平安公告称,三公司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表示其中绝大部分股份都将在未来5年内分步减持,其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2月28日所间接持有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30%,其减持方式为二级市场公开出售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 于是,这颗被延时“引爆”的“地雷”,终于爆炸了,爆炸的“引信”是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年底突然出台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中规定,限售股股份套现后,个人所得须交20%的个人所得税。自愿锁定36个月的中国平安限售股正好有溯及力,被逮个正着。 另一个爆炸的“副引信”则是三公司之一的新豪时公司通知需要减持的员工,减持时需缴纳22%~25%的企业所得税;此后,还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持股员工必须承担40%的税赋,在这里,还姑且不论新豪时公司委托代理公司减持时需支付不菲手续费。如按新豪时公司这一通知,中国平安持股员工须支付总值约162亿元税赋。由此,许多持股员工表示,对三公司实施权益运作存疑,出资人知情权被剥夺等。 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说易不易,说难不难。不容易之处在于争议双方利益的严重不一致,容易之处在于内中的法律关系很明晰。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谁是这些中国平安股票的合法所有人?中国平安员工可否直接持有?三公司是否一定要代持?这种代持是否具有合法性? 从法理上讲,追根溯源,这些中国平安股票的原始出资人是1.89万名中国平安员工,无疑,他们便是这些中国平安股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正常情况下,原始出资人和合法持有人应当是合二为一的,但在中国平安股票上,两者却是分离的,因为中间加入了三公司的代持行为,从而使得简单问题复杂化了。 表面上,这1.89万名中国平安员工分别拥有三公司的股权证,但实际上他们并不是三公司的股东,因为在工商局的三公司档案中,他们并未载入股东名册里,根据老《公司法》,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就需要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但时至今日,三公司仍是责任有限公司,从这个角度讲,这些拥有股权证的中国平安员工并非三公司的股东。 但同时,这些中国平安员工出资购股、每年分红却又是毫无异议的。因此,从法律上判断,拥有股权证的中国平安员工实际上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而三公司无论有多少可以代持的合法契约,其身份也只是名义持股人、显名股东而已,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持股人、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都是明确的。除非有专项的或一揽子的委托授权文件,代持人未经出资人同意而作出的种种承诺,如三年锁定承诺及分期减持承诺,在法律上都是站不脚的,有越权之嫌,而越权者无疑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发生争议后,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让这些原始出资人即中国平安员工直接持有这些中国平安股票,而非由三公司代持,当然,原始出资人自愿让人代持,则另当别论。 如果三公司拒绝这种改变,中国平安员工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让属于自己的股份确认到自己的证券账户名下。在这里,姑且不论三公司的三年锁定承诺及分期减持承诺是否有越权之嫌,就目前税制环境下,中国平安员工个人减持时必须承担20%个人所得税,这是法律义务,但也没有必要因不必要的代持而超标为三公司缴纳22%~25%的企业所得税。因此,中国平安员工通过确权之诉,不仅可以为其理顺法律关系,名正言顺地持有本属于自己的股份,而且可以通过法院委托第三方审计的方式,解决三公司实施权益运作时真实情况及出资人应有知情权的问题。 尽管《公司法》中,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持股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作出规定,但也未作出否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亦在起草讨论中,但这一问题在法理上并无任何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因历史原因导致实际出资人与名义持股人发生争议的案例并不在少数,据我所知,大都已依法完满解决了。

试述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性质?

2. 试述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性质?

职工持股是只有企业或公司内部员工才能购买的,是非流通性质。相当于职工也是企业的股东要承担公司风险,但同时也是可以分红利的。有利也有弊了。
交易所的股是面对社会所有人的,没有身份上的限制。不同的是这些股的持有人只负责自己的盈亏,不用承担该公司的风险。
职工控股制度主要是指在股份公司“内部”或“外部”设立管理职工股的管理机构,公司以某种形式赋予包括企业经理人员在内的企业职工全部或部分股份,帮助企业职工持有公司股票并以此为基础让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的一种新的股权制度。
进行交易某种信息及物品等的信息平台,所需要用的一个固定的地点叫交易所。交易所,借助信息平台,实现产权信息共享、异地交易,统一协调,产权交易市场及各种条款来平衡。

3. 试述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性质

职工持股是只有企业或公司内部员工才能购买的,是非流通性质。相当于职工也是企业的股东要承担公司风险,但同时也是可以分红利的。有利也有弊了。

交易所的股是面对社会所有人的,没有身份上的限制。不同的是这些股的持有人只负责自己的盈亏,不用承担该公司的风险。
职工控股制度主要是指在股份公司“内部”或“外部”设立管理职工股的管理机构,公司以某种形式赋予包括企业经理人员在内的企业职工全部或部分股份,帮助企业职工持有公司股票并以此为基础让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的一种新的股权制度。
进行交易某种信息及物品等的信息平台,所需要用的一个固定的地点叫交易所。交易所,借助信息平台,实现产权信息共享、异地交易,统一协调,产权交易市场及各种条款来平衡。

试述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性质

4. 员工持股相关法律

  参考:
  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
  (2001年1月11日 深府〔200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工作,构建企业利益共同体,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


  第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内部员工所持股份在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员工持股总额中的比例,以及主要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经营管理者群体持股总额中的比例。

  第二章 持股方式


  第五条 内部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技术折股三种方式。


  第六条 出资购股是指内部员工有偿取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持股方式。出资购股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


  第七条 奖励股权是指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和员工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


  第八条 技术折股是指科技人员以其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作价折为公司股权的持股方式。


  第九条 奖励股权由公司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提出,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实施。技术折股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实行内部员工持股时进行工商登记的持股主体。包括:
  (一)由持股员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
  (二)由持股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股公司)持有;
  (三)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持有。


  第十一条 由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股权的,持股员工按《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行使股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 由持股公司持股的,持股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法人股东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持股公司不得从事与员工持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三条 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股的,公司工会必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第三章 出资购股


  第十四条 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员工的购股资格由公司自行决定,但非公司内部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予。


  第十五条 员工出资购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购股方案由公司在充分征求持股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后实施。公司应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的办法具体确定员工个人购股的数额或比例。


  第十七条 员工购股程序:
  (一)员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购股方案确定员工个人持股额度;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员工缴付购股资金;
  (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在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有内部员工股时,工会还应向持股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和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员工平均持股额的15倍。


  第二十条 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员工的购股价格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个人现金出资;
  (二)向银行借款;
  (三)由产权单位或控股股东提供借款;
  (四)公司公益金结余划转。


  第二十二条 员工购股时,可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一)允许将公司的公益金结余按照第十六条提出的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等因素所确定的持股比例划转给员工,用于购买公司的股份,但划转部分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0%;
  (二)允许员工购股时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股款总额的4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
  (三)属于退出领域的国有企业,员工买断全部国有产权的,购股价格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买断全部国有产权且一次性付款的,购股价格何给予不超过35%的优惠。
  同时享受各项政策优惠的,最高优惠比例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5%。对特别困难的公司,经批准优惠限额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 员工持股会


  第二十三条 员工以自然人身份或工会名义持股的公司,应在工会下设专门的员工持股会。持股会是员工持股的内部管理组织,其负责人由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以自然人身份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持股员工按持股数额分别承担;以工会社团法人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工会以员工持有的股权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股会应切实维护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一)负责主持和召开持股员工会议;
  (二)制定和修改持股会章程;
  (三)收集、整理持股员工意见;
  (四)审查员工购股资格;
  (五)确定员工个人购股数额;
  (六)管理预留股权和备用金;
  (七)负责股权的购回和红利分配;
  (八)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九)组织持股员工推选公司的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宗旨;
  (二)会员资格;
  (三)权利与义务;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五)持股会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解散与清算;
  (七)预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由持股公司持有内部员工股的,不设持股会,第二十四条所列持股会的各项职能由持股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六章 预留股权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购股,公司可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但预留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0%。预留股份由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筹措资金一次性购入,并具体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八条 预留股份的分红以及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购股金,应首先用于偿还持股公司或持股会购入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借款本息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七章 备用金


  第二十九条 备用金是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权和购回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权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十条 备用金的来源:
  (一)以持股公司或持股会名义借入的资金;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三)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三十一条 备用金的用途:
  (一)购买预留股份;
  (二)购回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权;
  (三)偿还持股会购买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八章 红利分配


  第三十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实行同股同权,按股分红,不得损害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九章 股权处置


  第三十五条 员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脱离公司的员工,其所持股权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置。
  脱离公司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以自然人身份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允许转让和继承,员工转让其股份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股期限必须满五年;
  (二)每年转让持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以持股公司名义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在持股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以工会名义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所持股权发生为动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可以在内部转让,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转作预留股份;
  (二)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的员工,其所持股份不满三年的,按个人出资额购回所持股份;
  (三)持股满三年的员工脱离公司和持股不满三年调离、退休、死亡职工所持股权,按公司上年末相应股权的帐面净资产值购回;
  (四)员工持股满三年,有特殊情况确需变现的,经持股会批准,允许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


  第三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脱离公司时,经离任审计确认不再对公司经营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可以不同方式处置其持有的股权;对公司损失负有个人责任的,应以其所持股权抵扣赔偿。

  第十章 监管办法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企业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后,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主管机关和产权单位批准;
  (二)市属一级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同意,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其他市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四)区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按各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五)其他国有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市或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二条 私营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由公司股东(大)会自主决定后,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无需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违反本规定,应追究公司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主要领导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员工所得红股以及所得红利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股权转让变更后再行征收。


  第四十六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可以将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即国有股权按约定的比例取得收益分红,同时国有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也可以将国有股转为参与优先股,即当公司连续两年经营不善,国有股权不能按约定比例取得收益分红时,国有股东按其股权比例行使选择和罢免经营者的权力。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深发〔1997〕21号)终止执行。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年0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1年01月11日 (地方法规)

5. 企业职工持股的概念及缘由

1、企业职工持股的概念企业职工持股亦称为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或员工持股。我国现有公司法规对企业职工持股并无统一的定义。企业职工持股的概念散见于一些部门或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中。如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是指本规定限定范围内的人员作为投资者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规定,内部职工股是指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广东省体改委制定的《企业试行员工持股的若干意见》(粤体改[1996]118号)规定:员工持股是指员工认购本企业股份,委托工会管理和运作,工会作为一个股东,代表所有持股员工统一行使权利的一种股权管理形式。虽然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对职工持股的定义的具体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上具有以下共同的特征:(1)、投资方向的定向性,出资者仅限于购买本企业的股份;(2)、投资主体的限定性,投资者仅限于企业登记在册的职工或企业的离退休职工;(3)、股权持有的间接性,以职工委托工会或职工持股会等机构间接持股;(4)、持股的目的是使企业与职工形成利益共同体,在分享企业成长利益的同时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
2、2、企业职工持股的由来及发展情况职工持股产生于20世纪初期,当时美国雇员所有制之父A.Gallatiin主张,民主不应仅局限于政治领域,而应扩展到经济生活中来。并以此为契机,在美国掀起了名为新资本主义的雇员所有制运动,职工持股应运而生。[4]我国的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最早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的企业股份制改制中。国家意图通过将国有企业产权的一部分转让给企业职工的方式,一方面促进企业所有权转变,激发企业的活力,另一方面通过使职工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激励职工的积极性。[5]设计职工持股制度或许是参考了当时西方普遍盛行的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计划。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开始于1956年。[6]按照美国员工持股协会的定义,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是一种使员工主要投资于雇主的员工受益计划,它是一种使员工成为本企业的股票拥有者的员工受益机制。美国推行的员工持股计划更多地与员工福利计划相结合,成为众多福利计划中的一种。[7]与西方员工持股计划不同,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的设计虽兼有筹措资金的功能,但其主要目标是打破企业产权单一的格局,构筑产权结构多元化,解决企业改制的问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在职工的利益保障机制上先天不足。我国企业职工持股现象始见于1984年7月成立的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而集中出现在1990年代。[8]据资料统计,到90年代初,全国共有各种类型的股份制企业3220家(不含乡镇企业中的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国内联营企业)。[9]我国关于职工持股的规定首见于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2月颁布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10]在1992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对职工持股亦作出规定。[11]在一年后,国家体制委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持股方式、股份转让及管理等事项作出专门的规定。[12]1994年国务院在对外经贸部及国家体改委的《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中规定,外经贸企业改组为公司,可以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藉以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企业的凝聚力。从小心尝试到大胆迈进,一系列的部委及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我国企业职工持股提供了政策和法规支持,由此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企业职工持股的热潮。目前,实行职工持股的地区、企业及涉及的职工人数、资金量等均已有相当规模,甚至已经成为实践中企业所普遍推行的一种产权方式。[13]为规范职工持股行为,全国已有近30多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与职工持股有关的行政规章,但这些规章对职工持股行为的调整很不统一,相互之间冲突较大,对此,已有学者作出了激烈的批评。[14]职工持股制度在我国从建立伊始到发展至今,始终缺乏系统的制度设计方案,经常被作为应急的、权宜的和技术操作性的问题设计和构想加以应用,因此从大的层面看缺乏宏观的制度蓝图或框架,小的层面看缺乏周密的制度衔接或贯通,出现了制度空白与困境。这种状况已成为制约我国职工持股制度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15]
一、回购股权哪个公司算回购方
公司回购的股票的归属是:
1、归公司所有,公司可办理增资手续;
2、归股东所有,股东可认购新的股份;
3、归员工所有,公司回购的股份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企业职工持股的概念及缘由

6. 职工持股有哪几种方式形成?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新型股权形式。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委托员工持股会(或委托第三者,一般为金融机构)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集中管理,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作为社团法人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包括两种类型:
1、企业员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而拥有企业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
2、员工购买企业全部股权而拥有企业全部产权,使其职工对本企业具有完全的管理权和表决权。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9-0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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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企业职工持股的问题有哪些

1、股权激励的前提是,企业要有长期发展战略,方向明确,前景美好,否则,股权对员工吸引不大。一个没有方向的企业,没有前景的企业,薪水高,也不一定留住优秀人才,别说股份了。
2、股权激励,是为了促进企业业绩提升,快速发展,因此所有的股权激励,要和业绩有关联。同时,员工出资购买股份,也可以增加企业资金实力,有助企业更好发展。

3、尽量让员工掏钱购买股权,因为付出代价不同,珍惜度也不同。最后激励效果也不同。
4、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20%。占比太大,企业后续引进资本时,股权太分散,致使企业缺少控制人,不利于企业发展。
5、员工持股方案,要充分考虑岗位价值,员工工作年限,以及个人能力与业绩表现来分配股份数量,同时,避免全员持股。认购股份,需要资格,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购买,就没有稀缺价值。
6、持股员工数量过多时,建议采取代持股份的方式,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人。要规避这个限制,可以考虑股权代持,代持需要签订协议,制定相关操作规则,以避免纷争。
7、企业要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财务必须透明,否则对员工的吸引力下降。
8、在考虑员工持股的同时,企业要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经营班子的管理规章。员工在拥有公司股权,获得收益的同时,要有机会,不同程度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发挥其积极性,这样员工才有成就感和归宿感。
9、员工持有股份,要真正有吸引力,还是要让股份能在企业内部能流通起来,一个,股份价格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而增加,会提高员工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关注,第二,股份可以在公司自由买卖或者大股东回购股份,这样员工出资购买时,对购买的股份难以退出的顾虑会降低,有助于提高员工认购股份的积极性。

10、要做好员工股权激励,还得有组织准备,一个要聘请专家顾问协助,提高方案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公司要成立相关小组负责方案设计,后续还需要有部门来管理,这要才能使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真正落地,实现推动企业发展之目的。

企业职工持股的问题有哪些

8. 成立职工持股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成立职工持股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公民均有权依法组织社会团体。职工持股会是持股职工结成的一个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注册的团体,以团体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