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听证会是什么

2024-05-17 01:47

1. 执行异议的听证会是什么

对于执行异议的听证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目前许多法院对于异议听证采用的是开庭式听证,即听证的目的、运作方式均类似于现在的民事开庭程序,但异议的听证和民事开庭程序相比有自己明显的特点:民事案件开庭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而异议听证有些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有些则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民事案件的审理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而异议案件的听证中证据适用则有自己的特点。结合工作实践,异议审查中的听证程序应有三个阶段组成:听证准备、实施听证、作出裁决三个阶段,实施听证是听证程序的核心内容,包括听证调查、听证辩论和最后陈述。
【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听证会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
1、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2、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
3、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4、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二)、类型听证制度的类型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及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三类。
1、(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
2、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
3、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事前听证、事后听证、混合听证这也是美国对听证的一种分类。
以听证举行的时间在作决定之前还是之后为标准,听证可分为事前听证、事后听证和混合听证。事前听证指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举行听证。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一旦作出,立即会使当事人陷入危难的,必须举行事前听证。如终止福利津贴,当事人由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必将影响其生计,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举行事前听证。事前听证可以是正式听证,也可以是非正式听证。事后听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后举行听证。事后听证可以方便行政机关迅速作出决定。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在事后要求进行符合该决定具体情况的听证。混合听证指行政机关对于一些行政决定,事前举行非正式听证,决定后当事人不服时,举行正式听证。或者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先举行非正式听证,当事人不服非正式听证时,再举行正式听证。这种情况大都适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津贴方面的听证。

执行异议的听证会是什么

2. 执行异议听证会程序

法律分析:一、听证开始阶段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后,应把握三个要点。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听证参加人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2、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3、告知当事人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双方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阶段
这个阶段是整个听证程序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当场核实事实,或进一步查清事实,为依法行政作出正确决策。
三、辩论阶段
这个阶段是举证、质证阶段的重要补充,主要内容是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主要目的在于把道理说清、说明、说透。
四、结尾阶段
1、向当事人、调查人员问清是否有最后陈述的意见。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应告知当事人当场阅看笔录,审核无误逐页签名,其中最后一页顶格内容签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执行异议听证会程序

	主持听证会在操作上采取抗辩式来进行,其具体程序大致可分为下列四个阶段:
	一、听证开始阶段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后,应把握三个要点。
	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听证参加人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2、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3、告知当事人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双方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阶段
	这个阶段是整个听证程序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当场核实事实,或进一步查清事实,为依法行政作出正确决策。
	三、辩论阶段
	这个阶段是举证、质证阶段的重要补充,主要内容是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主要目的在于把道理说清、说明、说透。
	四、结尾阶段
	1、向当事人、调查人员问清是否有最后陈述的意见。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应告知当事人当场阅看笔录,审核无误逐页签名,其中最后一页顶格内容签名。
	法律依据:
	《异议复议规定》第九条规定,
	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明确,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异议听证会程序

4. 执行异议案件听证程序

法律分析:主持听证会在操作上采取抗辩式来进行,其具体程序大致可分为下列四个阶段:一、听证开始阶段,二、双方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阶段,这个阶段是整个听证程序的核心。三、辩论阶段,这个阶段是举证、质证阶段的重要补充,主要内容是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主要目的在于把道理说清、说明、说透。四、结尾阶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5. 执行异议听证程序后的程序

一、听证开始阶段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后,应把握三个要点。
1、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听证参加人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尤其要核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果把当事人的主体搞错了或代理人无代理权或代理权存在缺陷,则主持听证无效。
2、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3、告知当事人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对象除听证组成人员、书记员外,还包括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该程序必不可少,万不可缺漏,否则主持听证无效。
二、双方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阶段
这个阶段是整个听证程序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当场核实事实,或进一步查清事实,为依法行政作出正确决策。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等。所有与认定案件的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该阶段可分两种情况掌握。
第一种情况,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单一或比较简单的,基本上可用两个步骤解决问题。
1、先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2、然后由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涉嫌多种违法事实或案情复杂的,一般来说,应“一事一述一证一举一质一认”,具体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调查人员陈述事实和举证(由当事人质证、申辩)。先由调查人员就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逐类或逐个提出,逐个举证,逐个提出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然后,由听证主持人逐一交当事人辨认证据(设传递证据的工作人员一名),并征询其质证、申辩的意见,再由听证主持人根据质证的情况当场认证,即当场确认有效或无效。最后,向调查人员问清是否全部证据举证完毕。
2、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举证(由调查人员质证)。按上述方法依此类推。
同一违法事实多个证据的,为了加快速度,避免整个听证会时间拉得太长,可连续举证,再由对方一并质证。因案件需要,上述举证、质证也可适当打乱顺序,交叉进行。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举证、质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可就双方陈述有遗漏或尚不完全清楚的事实、证据及处罚理由和依据进行发问,以进一步核准事实,并可适当允许双方互为发问,体现听证的民主性,为进入辩论阶段打下基础。该程序可灵活掌握,在举证、质证中穿插进行。
三、辩论阶段
这个阶段是举证、质证阶段的重要补充,主要内容是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主要目的在于把道理说清、说明、说透。
第一轮,先由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建议提出论证意见,再由当事人进行辩论。
第二轮,互相辩论,可适当打乱顺序,但应避免秩序混乱。
四、结尾阶段
1、向当事人、调查人员问清是否有最后陈述的意见。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应告知当事人当场阅看笔录,审核无误逐页签名,其中最后一页顶格内容签名。如记录有误,可要求书记员当场补正,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指纹确认。全权代理人逐页签名,一般代理人最后一页签名。听证组成人员、书记员、调查人员最后一页签名。

执行异议听证程序后的程序

6. 执行异议听证需要哪些人参加

法律分析:听证参加人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7. 执行异议听证程序规定

一、听证开始阶段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后,应把握三个要点。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听证参加人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2、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3、告知当事人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二、双方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阶段这个阶段是整个听证程序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当场核实事实,或进一步查清事实,为依法行政作出正确决策。三、辩论阶段这个阶段是举证、质证阶段的重要补充,主要内容是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主要目的在于把道理说清、说明、说透。四、结尾阶段1、向当事人、调查人员问清是否有最后陈述的意见。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执行异议程序,是指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存在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其实体上的权利因法院不当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得提起异议以获得救济的法律制度,其具有实体与程序平衡、保障当事人诉权的重要意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异议听证程序规定

8. 审理执行异议需要听证吗?

采取听证审查方式处理执行异议固然是一种比较可靠、稳妥的方式,但如果对所有执行异议都实行听证审查实有矫枉过正之嫌,正确的做法应当区别对待,有的实无举行听证的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下称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
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审查执行异议的法定程序和方式,仅仅是规定了审查后的处理原则,出于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的需要,多数法院在落实这两项规定过程中,为了强化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一般均要求对执行异议的审查由法院召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进行公开听证,给予争议方以充分说理的机会,让执法者充分听取意见,使幕后的背对背的审查变成公开的面对面的审查,令利益关系双方比较信服地接受审查结果,从而最大程度地满足公正的需要。
执行异议本质上是一种救济方式,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异议和程序异议。提出程序异议的目的在于变更或撤销执行人员的违法和不当执行行为,避免因执行方法、措施、具体执行程序等违法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程序上的利益(终极目的是纠正执行程序本身的瑕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均系程序上的事项,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问题。而实体异议则是为了对抗或消除因强制执行特定财产侵害到案外人实体法上的权利,保护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终极目的是排除、阻止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基于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涉及实体权利义务问题,属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