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2024-05-18 16:10

1.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92年,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业务由人民银行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和向民众普及金融知识,依靠社会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统的支持捐助,发挥公益组织优势,大力开展与金融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以此推动金融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20年来,在社会各界特别是金融系统的支持捐助下,坚持开展符合宗旨、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扶贫资助、表彰奖励、境内外培训、专题讲座和研讨研修等活动。该基金会重点实施的以农村金融教育为中心的”金惠工程”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目前试点已扩展到全国12个省(自治区)66个县,培训农户、乡镇和村级干部、基层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组织业务骨干等共计92万余人。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2.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为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和向民众普及金融知识,依靠社会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统的支持捐助,发挥公益组织优势,大力开展与金融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以此推动金融教育事业的发展。

3.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名誉理事长:吴晓灵名誉副理事长:袁力理事长:初本德副理事长:王敬东副理事长:崔兰琴副理事长:贺增强秘书长:初本德(兼)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4.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经过20年的发展,该会的行业代表性得到了更好地体现,基金稳步增长,自主能力不断增强,服务范围逐步扩大,各项活动得到广泛支持和认同,事业正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展望未来,该会将进一步与国内外支持中国金融教育事业发展的同仁,携手共进,开拓进取,为金融教育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5.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Education;缩写:CFDFE。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为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和向民众普及金融知识,依靠社会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统的支持捐助,发挥公益组织优势,大力开展与金融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以此推动金融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国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其它法人组织的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第六条 本基金会所在地: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按照规定经批准,面向金融系统和金融院校以及社会宣传教育机构,开展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奖励和优秀研究成果评审奖励活动。(二)面向欠发达地区和家庭困难的在校学生,设立助学金和奖学金。(三)为提高金融从业队伍素质,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以及高等院校开展合作,组织有关培训,举办讲座、研讨会;(四)为提高国民金融知识水平,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9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热心参与公益事业;(二)宣传本基金会宗旨,为本基金会建设发展建言献策;(三)在金融教育和培训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造诣;(四)了解基金会的管理运作,能自觉履行理事职责。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及本基金会名誉理事共同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基金会的各项工作有知情、建议和监督权;(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按时参加理事会议,认真执行理事会决议;(四)认真履行和宣传本基金会宗旨,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五)积极筹措募集金融教育基金。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遇有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信会议方式召开。但是以非通信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每年应不少于一次。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或授权代表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二至四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如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基金会日常工作;(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五)研究决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策略;(六)向理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建议。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检查各部门工作进度并就存在的日常工作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三)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通过;(五)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六)向理事长提出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七)审批基金会日常业务和行政开支;(八)负责处理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三)基金增值收入;(四)政府部门的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金融教育、科研奖励及培训等。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将通过本会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发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如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数额以及资金的用途。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违反协议的行为,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支持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2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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