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的介绍

2024-05-19 02:20

1. 巨灾保险的介绍


巨灾保险的介绍

2. 巨灾保险的损失情况

2008年中国大陆地区有17次地震成灾事件。其中四川汶川8.0级地震造成近69227人死亡, 17923人失踪,373643人受伤,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灾害造成的损失成逐年递增的趋势。如何应对这些损失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仅仅依靠政府救助和捐赠在巨灾面前是远远不够的。巨灾保险作为转移风险的有效方式,是我们面对巨灾的必要选择。如何发展巨灾保险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

3. 巨灾再保险的介绍

巨灾再保险是一种证券化的再保险产品,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等金融手段,实现风险在资本市场的分散,由保险人、再保险人、投资者共担风险。分出人须有相当份额的风险自留,分入人仅承担有限责任。

巨灾再保险的介绍

4. 巨灾再保险的中国巨灾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目前,中国共有9家再保险公司, 其中,中资公司共有3家,分别是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公司、太平再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中国国际再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另有6家外资再保险公司, 分别是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03年9月27注册成立)、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2003年9月5日注册成立)、科隆再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2004年7月30日注册成立)、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15日注册成立, 有北京、上海2家分公司)、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2008年2月3日注册成立)、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 2008年5月15日注册成立) 。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还很慢,面临较多问题。 保险、再保险监管的不充分容易带来巨灾保险的高价格及低数量的风险转移。中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其监管主要是依据《保险法》对自留保费收入、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及国内优先分保等几条原则规定。总体来看,我国现有的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没有对再保险组织等的管理规定。缺乏独立的再保险立法,对于再保险制度的规定不健全,与国际再保险立法存在很大差距。这也可能是由于再保险市场主体数量的不足、再保险理念缺乏及再保险业务数额偏低带来的。

5. 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模式

1. 日本的巨灾体系。日本是个地震频发的国家,而且人多地少,所以日本的巨灾保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地震和农业巨灾损失分担方面,并且形成了独特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源自1966 年通过的《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对前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对后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规定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 欧洲相关国家的巨灾保险体系。一,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巨灾保险的强制性;对巨灾保险责任进行严格界定;通过扩展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方式销售;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进行多渠道风险分散。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即市场上销售的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中已经涵盖了巨灾风险责任,投保人可自行选择时机购买。英国具备发达的保险市场,以洪水保险为例来看其如何通过保险有效地分担巨灾损失。3. 美国的巨灾保险体系。一,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美国具有和中国类似的自然环境状况,而且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时常遭受着人为巨灾方面的威胁,因此,对于巨灾损失的分担,政府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就主要自然灾害和人为巨灾推出各种保险计划。主要包括国家关于洪水保险计划和联邦农业保险计划;二,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巨灾保险比普通保险的风险大得多,一般可以通过再保险把巨灾保险风险分散出去。然而,在美国巨灾再保险供给不足,而市场需求不断提高,导致价格急剧上升,于是保险公司开始借助美国强大的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通过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这些国家的政府都有直接介入或间接支持,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视工程性防损减灾措施的实施;各国都是立足本国国情,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经营管理,注重传统和新型的巨灾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

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模式

6. 巨灾保险的分析说明

巨灾风险,简单地说,就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目前,国际上对巨灾风险并没明确统一定义,各国基本上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定义和划分。例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SO)以定量的方法以1998 年的物价水平为依据,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引起至少2500万美元被保险财产损失并影响许多财产和意外险保户和保险公司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则将风险具体地划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两种情况,并自1970年以来,每年根据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灾风险损失。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巨灾风险概率存在较大的差别,各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和体系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通常来说,经济水平较高、巨灾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水平较高,例如,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国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比较完善。

7. 巨灾风险管理的保险业

我国保险业在参与巨灾风险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可贵的探索。
一是我国保险公司逐步开展了企财险地震保险业务,对巨灾风险事故有了一定程度的覆盖;
二是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由于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建立,商业性保险公司接受的巨灾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被迫选择自留,造成经营不稳定。
巨灾对我国社会财富和农业生产的威胁巨大,单一地依靠国家财政救济管理巨灾风险的方式已经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构建市场化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是保持经济竞争力和社会全面协调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需要。
一、火灾保险费率是多少
火灾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以每千元保额为计算单位,费率的表达形式为千分率。
在火灾保险的经营实践中,基于保险标的存放在固定处所,其费率的确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建筑结构及建筑等级;
2、占用性质;
3、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多寡;
4、地理位置;
5、投保人的防灾设备及防灾措施。
火灾保险业务的费率的分类,首先是分为团体火灾保险费率与家庭财产保险费率,它们均采取固定级差费率制度。同时,火灾保险的费率通常以一年期的费率为标准费率,对不足一年的业务则制定专门的短期费率标准,短期费率标准一般按照一年期费率标准的一定百分比确定。
二、喝酒意外死亡意外保险赔吗
饮酒死亡,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是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可以这样分类:人寿保险公司,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年金保险。财产保险公司,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陆空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及经主管机关核准之其他保险。按照中华民国保险法之规定,两者必须分开经营。所以有的保险公司成立了集团公司,下设独立核算的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巨灾风险管理的保险业

8. 巨灾保险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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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的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

巨灾风险,简单地说,就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国际上对巨灾风险并没明确统一定义,各国基本上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定义和划分。例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SO)以定量的方法以1998 年的物价水平为依据,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引起至少2500万美元被保险财产损失并影响许多财产和意外险保户和保险公司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则将风险具体地划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两种情况,并自1970年以来,每年根据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灾风险损失。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巨灾风险概率存在较大的差别,各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和体系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通常来说,经济水平较高、巨灾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水平较高,例如,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国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比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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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的主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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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的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

巨灾风险,简单地说,就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国际上对巨灾风险并没明确统一定义,各国基本上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定义和划分。例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SO)以定量的方法以1998 年的物价水平为依据,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引起至少2500万美元被保险财产损失并影响许多财产和意外险保户和保险公司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则将风险具体地划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两种情况,并自1970年以来,每年根据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灾风险损失。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巨灾风险概率存在较大的差别,各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和体系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通常来说,经济水平较高、巨灾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水平较高,例如,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国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比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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