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担保日常管理要求哪项说法错误?

2024-05-18 15:33

1. 关于对外担保日常管理要求哪项说法错误?

存在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4)主合同无效的,也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不得突破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关于对外担保日常管理要求哪项说法错误?

2. 关于对外担保日常管理要求哪项说法错误

关于对外担保日常管理的内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A.银行对待借款人的管理和对待保证人的管理应区别开来
B.集团客户母公司提供担保应综合分析企业本部报表和合并报表判断保证人的保证实力
C.良好的保证意愿是保证人提供保证和准备履行保证义务的基础
D.保证人和借款人的关系出现变化时,应分析其中的原因,判断贷款的安全性是否受到实质影响并采取相关措施
解析:银行对待借款人的管理措施和对待保证人的管理措施应一样

对外担保: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对外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3. 由于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

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

4. 对担保方式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额度是没有限制的,不过,证券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作为上市公司,不能为非法人单位或者是个人提供担保,虽然担保额度没有限制,但担保额度越大,上市公司要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一、担保合同的五种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
(一)普通诉讼程序
(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三)执行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
以上三种方案从形式上看,执行效率依次加快。普通诉讼程序要历经一审、二审(如有)、再审(如有)、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历经一审终裁、异议(如有)、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从实际情况来看,首先,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确实是最为快捷的方式,之所以快捷,是因为公证这一行为被认为是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事先认可,司法实践中发生实质性争议的可能性最小,即使担保人或债务人提出异议,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最小。
其次,普通诉讼程序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相比,实际执行效率存在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来源主要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可能被终结,转而只能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终结的原因根据个案情况而定。

5.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的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等。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的规定

6. 担保行业人员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担保行业发展的思考
  目前担保机构迅速发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市场经济发展,市场机制对担保行为的需求客观存在,各类资金看到契机,纷纷进入担保市场;二是行业进入门槛低,为担保机构的迅速增长提供了条件和空间;三是政府的推动力度加大。虽然,在数量上的增长预示着行业的发展,但业务发展状况十分令人担忧。社会各界对担保行业的认识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加以提高,有必要对以下四大问题进行思考。

  第一,担保行业是什么样的行业?

  就目前,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迅速,并已发展成为一个新兴行业,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成效日益显著。但是,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监督管理及法律、法规亟待明确和完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难入与退出,担保人员从业资格(08年浙江省率先在全国实施),信用担保机构财务和内控制度。担保业务范围和品种等问题尚无明确法律界定。一方面,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更存在“放贷难”,这样的矛盾现象说明了社会信贷发展存在严重的低效配制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从本人的工作经验角度来看,最现实、最有希望解决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的关系。一方面,中小企业普遍不知道怎样与银行沟通,为了获得贷款,隐瞒自认为不利的信息;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庞大的机构,无暇顾及零散的市场信息,在法制环境不完善的条件下,宁愿牺牲收益而“惜贷”,造成社会信贷资源的严重浪费。

  第二,担保的误区在哪里?

  担保机构一边如“雨后春笋”地冒出来,一边也在如“昙花一现”地谢下去。不具备赔付实力,不具备风险控制能力,不具备担保赔付意愿的担保公司从诞生之日就无法生存下去,又岂能真正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金融界针对担保机构无力担保的问题提出了“担保公司凭什么担保?”的问题。这是一个尖锐的问题,直接指向担保机构的存在价值,这在我国是很现实的问题,反映了中国担保机构普遍存在资本实力不够,业务规模偏小,主营业务亏损,自身信用不足的问题。银行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如果大量“无履约之力或无履约之心”的担保机构存在,势必影响银行的合作意愿。

  第三,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担保机构?

  信用担保机构的产生,认同了担保公司对社会的公信力,修正了金融市场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态。担保机构只有起到这样的作用,才具备存在的价值,然而,要做到这一点非常不容易,作为专业化的机构,要求担保公司在几个方面必须具备明显的优势,甚至优于某些专业的金融机构。

  1、信息的收取和处理。担保公司了解企业资信的信息渠道,明显要求超过任何一家银行机构。专业,多家合作银行、典当行业、司法、商业调查等各个渠道的信息是主要的收集源。有了多种信息后,还需要具备处理信息的能力,保前风险分析。多获取的各种信息加以筛选、处理,得出结论。

  2、专业人才的使用。担保公司是跨产业和金融业的特殊机构,担保公司运行需要安全的“原材料”除了资金之外,就是具备综合能力的人才。担保机构的人力资源,需要在财务、法律、金融产业等方面具有一定综合知识。

  3、金融产品创新、研究和开发。能够真正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需要担保机构不但具备风险的识别、分析能力,还需要担保机构在真正了解客户需求、资信后,具备产品开发,风险控制的能力。

  总而言之,担保机构作为一个专门以信用为服务内容的机构,它所出售的正是附加了自身信用、创新思想,风险管理措施的信用产品,而不仅仅是一纸“同意担保”的协议。之所以担保机构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是基于它:有风险承担和化解的能力,具备这些能力,担保公司的核心价值就是——公信力,资金实力和人力资源。

  第四,担保公司的生存之路是什么?

  近几年来,随着政府重视,社会认同和金融机构认识转变,担保公司已成为一个新兴的朝阳行业。未来的担保业在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方面,必将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并将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和保障。

  我国的担保行业起点还很低,解决担保机构生存、发展之路,可以从担保行业外部原因:行业监管、政策扶持、制度完善等方面不断努力,更重要的是担保机构要从自身因素着手,树立一个“既有履约之力,又有履约之心“的担保品牌。

  担保机构应该依靠自身的改变走出生存之路。担保行业是社会经济必然的产物,担保机构自身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对担保误区有充分的认识,看清担保行业存在的价值,不断创新,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一定会找到生存之路的,相信一句话:信用无价!这是担保公司的生存之路。

7. 担保行业人员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担保行业人员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是《担保法》。
  《担保法》总则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担保行业人员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8. 担保行业人员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担保行业发展的思考 目前担保机构迅速发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市场经济发展,市场机制对担保行为的需求客观存在,各类资金看到契机,纷纷进入担保市场;二是行业进入门槛低,为担保机构的迅速增长提供了条件和空间;三是政府的推动力度加大。虽然,在数量上的增长预示着行业的发展,但业务发展状况十分令人担忧。社会各界对担保行业的认识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加以提高,有必要对以下四大问题进行思考。 第一,担保行业是什么样的行业? 就目前,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迅速,并已发展成为一个新兴行业,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成效日益显著。但是,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监督管理及法律、法规亟待明确和完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难入与退出,担保人员从业资格(08年浙江省率先在全国实施),信用担保机构财务和内控制度。担保业务范围和品种等问题尚无明确法律界定。一方面,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更存在“放贷难”,这样的矛盾现象说明了社会信贷发展存在严重的低效配制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从本人的工作经验角度来看,最现实、最有希望解决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的关系。一方面,中小企业普遍不知道怎样与银行沟通,为了获得贷款,隐瞒自认为不利的信息;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庞大的机构,无暇顾及零散的市场信息,在法制环境不完善的条件下,宁愿牺牲收益而“惜贷”,造成社会信贷资源的严重浪费。 第二,担保的误区在哪里? 担保机构一边如“雨后春笋”地冒出来,一边也在如“昙花一现”地谢下去。不具备赔付实力,不具备风险控制能力,不具备担保赔付意愿的担保公司从诞生之日就无法生存下去,又岂能真正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金融界针对担保机构无力担保的问题提出了“担保公司凭什么担保?”的问题。这是一个尖锐的问题,直接指向担保机构的存在价值,这在我国是很现实的问题,反映了中国担保机构普遍存在资本实力不够,业务规模偏小,主营业务亏损,自身信用不足的问题。银行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如果大量“无履约之力或无履约之心”的担保机构存在,势必影响银行的合作意愿。 第三,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担保机构? 信用担保机构的产生,认同了担保公司对社会的公信力,修正了金融市场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态。担保机构只有起到这样的作用,才具备存在的价值,然而,要做到这一点非常不容易,作为专业化的机构,要求担保公司在几个方面必须具备明显的优势,甚至优于某些专业的金融机构。 1、信息的收取和处理。担保公司了解企业资信的信息渠道,明显要求超过任何一家银行机构。专业,多家合作银行、典当行业、司法、商业调查等各个渠道的信息是主要的收集源。有了多种信息后,还需要具备处理信息的能力,保前风险分析。多获取的各种信息加以筛选、处理,得出结论。 2、专业人才的使用。担保公司是跨产业和金融业的特殊机构,担保公司运行需要安全的“原材料”除了资金之外,就是具备综合能力的人才。担保机构的人力资源,需要在财务、法律、金融产业等方面具有一定综合知识。 3、金融产品创新、研究和开发。能够真正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需要担保机构不但具备风险的识别、分析能力,还需要担保机构在真正了解客户需求、资信后,具备产品开发,风险控制的能力。 总而言之,担保机构作为一个专门以信用为服务内容的机构,它所出售的正是附加了自身信用、创新思想,风险管理措施的信用产品,而不仅仅是一纸“同意担保”的协议。之所以担保机构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是基于它:有风险承担和化解的能力,具备这些能力,担保公司的核心价值就是——公信力,资金实力和人力资源。 第四,担保公司的生存之路是什么? 近几年来,随着政府重视,社会认同和金融机构认识转变,担保公司已成为一个新兴的朝阳行业。未来的担保业在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方面,必将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并将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和保障。 我国的担保行业起点还很低,解决担保机构生存、发展之路,可以从担保行业外部原因:行业监管、政策扶持、制度完善等方面不断努力,更重要的是担保机构要从自身因素着手,树立一个“既有履约之力,又有履约之心“的担保品牌。 担保机构应该依靠自身的改变走出生存之路。担保行业是社会经济必然的产物,担保机构自身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对担保误区有充分的认识,看清担保行业存在的价值,不断创新,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一定会找到生存之路的,相信一句话:信用无价!这是担保公司的生存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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