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有哪些(全的)

2024-05-06 15:07

1.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有哪些(全的)

1、《中国证券报》,1993年01月	《中国证券报》创刊,成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纸。
2、《证券时报》,创立于1993年,是人民日报社主管主办的全国性财经证券类日报,是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3、《上海证券报》,1991年新华通讯社出版的报刊,是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指定的相关行业信息披露媒体。
4、《金融时报》,重点宣传报导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银行在金融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公布我国的金融法令和重要的金融经济统计资料。
5、《中国改革报》,国内惟一以报道改革与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中央级日报,是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纸,是全国独家信用公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
6、《证券日报》,经济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证券专业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纸、中国保监会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

7、《证券市场周刊》,创办于1992年3月,是中国最早的专业性证券传媒。作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唯一刊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市场周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证券日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改革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时报 (中国1987年发行报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证券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时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大事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有哪些(全的)

2.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有哪些(全的)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体主要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些专业报刊,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国改革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红蓝)》等证券类报刊。
1999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全文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当前,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也可以在这两个网站找到。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扩展资料:
1、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2、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息披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有哪些(全的)

1、《中国证券报》,1993年01月	《中国证券报》创刊,成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纸。
2、《证券时报》,创立于1993年,是人民日报社主管主办的全国性财经证券类日报,是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3、《上海证券报》,1991年新华通讯社出版的报刊,是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指定的相关行业信息披露媒体。
4、《金融时报》,重点宣传报导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银行在金融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公布我国的金融法令和重要的金融经济统计资料。
5、《中国改革报》,国内惟一以报道改革与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中央级日报,是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纸,是全国独家信用公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
6、《证券日报》,经济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证券专业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纸、中国保监会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

7、《证券市场周刊》,创办于1992年3月,是中国最早的专业性证券传媒。作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唯一刊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市场周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证券日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改革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时报 (中国1987年发行报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证券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时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大事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有哪些(全的)

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有: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3、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5. 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阅读各类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

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

6. 什么是信息披露

法律分析: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与证券有关的信息的行为。信息披露的内容有:首次信息披露(如: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重大事件临时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7.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
	1.上市披露,对一级市场的招股说明书;对二级市场的上市公告书;
	2.定期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采取定期披露方式;
	3.临时披露,重要事件公告、收购与合并公告等。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哪些

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一、什么是金融证券虚假陈述
金融证券虚假陈述的含义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具体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等。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有哪些后果
按照我国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发布其财务报告。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非常严格。相关部门一旦发现上市公司财务作假,即会上市公司给与一定的处罚。
财务作假,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而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证监会联合发布《关袭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案件的追诉标准做了规定。
其中明确指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中关于财务造假的处罚规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三、刑法信息披露违规罪立案标准
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