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

2024-05-04 03:54

1. 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

【正确答案】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中,虽然合伙人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果农和银行)无效,故水果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有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认定为成立但未生效,银行在其债权未受清偿时不能对货车主张抵押权。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抵押人以车辆作抵押的,应在该车辆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伙企业虽以货车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依前述规定该货车抵押合同未生效,另外,抵押权的行使以有效抵押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银行因抵押合同未生效而不能对抵押货车行使抵押权。

  (4)如果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应以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第一,银行与该合伙企业之间的货车抵押合同并未生效,由此决定了银行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提示:本题(4)中涉及了《担保法》的有关内容。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通过此题,建议大家关注一下企业法和其他法律相结合的综合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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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意见】
首先,当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对于债务应当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合伙人所有个人的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以用于清偿。这种责任的承担可能导致个人破产,但是我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制度;而随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不断发展,个人破产制度必将建立起来。本案中,王海、俞颖和舒立欣在未清偿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这是无效的行为,应该全部返还,因5万元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所以还有追究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其次,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但是需要注意,合伙协议中的分担比例只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再次,舒立欣虽然不是该合伙企业最初的合伙人,但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他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依法订立了书面入伙协议而成为合伙人;且原合伙人又向他介绍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即向他履行了告知义务。入伙的新合伙人舒立欣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权利。依《合伙企业法》,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舒立欣对该笔贷款负有清偿义务。若他清偿后,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他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最后,李平尽管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已退出了合伙企业,但是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他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向银行贷款发生在李平退伙之前,所以若银行要求他清偿贷款,他应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清偿。又因为他已退伙,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若他向银行清偿了,则可以向王海、俞颖和舒立欣追偿。后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由以上分析可以知道,李平、王海、俞颖和舒立欣对银行要求他们清偿贷款而各自提出的理由拒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他们对该笔贷款都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合伙人逃避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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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题答案:1不合法,因为田某高某行为违反我国商法中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下文中有相关论述. 
2不合法,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罢免,公司董事会无权罢免 
3可以.因为二人确实违反法律 
竞业禁止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按照深圳和珠海的相关规定,补偿金的数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收入的2/3和1/2,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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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济法案例分析 高手帮帮我啊~~~~

(1).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销售公司无法完成汽车的给付,甲自然无须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
(2).甲不能同时要求违约金和定金,合同法有规定,只能二择其一。
(3).不能同时请求这两项违约金,只能请求瑕疵履行的违约金8000元,因为甲已要求退车,在销售公司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具有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迟延履行的主张只能以履行终了为结果,所以仅能对瑕疵履行的违约金予以主张。

5. 经济法案例分析 作业 有哪位法律大虾帮帮忙?!

1、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厂家承担最终的责任,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只向销售者要求承担责任的,销售者应该承担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是厂家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厂家要求赔偿
3、居民甲有要求退货,赔偿的权利
4、该种情况属于产品责任,由于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要求生产者赔偿时,无需证明生产者是否有过错。而是由生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自己是否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所以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厂家无法证明的,应判决厂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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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急!!!

1.赵李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但经过钱孙两人的默认,该合同转为有效合同。因为赵为无权处分,需经过钱孙两人的追认,钱孙收钱可视为默认,因此有效
2.有效,所有权自周某付清余款时转移
3.吴某可取的该画所有权,原因是善意取得
4.甲可以行使留置权,但行使方式不妥,至少需要有2个月的宽限期,30天不符合规定
5.可以抵押,但是应该告知该画已经卖给周某及所有权保留的事宜。
郑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因为留置权优于抵押权。其所受的损失由李某赔偿

7. 一道经济法的 案例分析题 ,求帮助 速度 谢谢谢谢 谢谢!!!!

1. 丁的专利尚未取得专利证书,也就是说丁的专利是否能获得审批仍未可知,因此不宜作为技术出资,而且在丁美取得证书的时候,也无法将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该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丁以尚未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出资的做法不妥当
2. 注册资本是40万,已有现金出资25万,丁的专利出资应当为15万,而不是20万
3.即使丁的专利取得了专利证书,也应该要求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专利进行评估作价,不能由股东自行评估作价
4. 公司章程必须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董事会确实无需审阅公司章程
5. 公司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管,不能兼任监事
6.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最低的要求,公司章程可以做出更高的要求。
7.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要求是,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6000万,涉案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无法发行公司债券。而且,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如果公司发行20万的债券,公司的净资产为20万,已远远超过40%的要求。
盈余公积金不是法定公积金,不是必须提取的,因此不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做法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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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经济法案例求助!

  (1)丁是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法律依据如下: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1、普通合伙人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只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对。
  2、劳务出资需要评估,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实物出资也需要评估作价,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企业法》第16条)
  (3)由甲、乙、丙、丁、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认定有效。《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与否以知情与否判断)
  (5)戊的出质行为无效。《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