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保险新条款实施的背景

2024-05-15 22:39

1. 简述保险新条款实施的背景

您好!保险新条款实施的背景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改变、违规现象增多、保险业务主体改变等方面,下面是具体介绍:
1、自1995年中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后,十多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业的内外环境均经历了巨大变化,特别是由于保险公司亦是商业组织,盈利乃其基本目标,而目前保险法对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过窄,导致保险资金在商业上难以延续。
2、随着保险市场深入发展,违法违规行为和种类逐渐增多,依照目前法律赋予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力,对于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越来越力不从心,有必要增强其监管职能。
3、更最重要的是,市场主体及业务类型本身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已难以满足需要。

简述保险新条款实施的背景

2. 新保险法全文出台背景及重大变化有哪些

新保险法全文新增七大维权利器
保险责任随被保物一同转让。新保险法规定,被保对象转移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
因受益人故意致残,被保险人获赔付。新保险法规定,若受益人谋求个人私利,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
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新保险法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合同应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投保人的保障始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对保险理赔设时限。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如果明确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要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
设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3. 保险条款是事先拟订的

要正确处理本案,关键在于解决保险中的特别约定是否有效?一、保险合同中的该特别约定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规范机动车辆市场行为,督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时,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作出解释。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不同与其他的合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机动车辆保险的法定条款,该法定条款没有制定特别约定栏的内容。本案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栏的内容系发生特别约定的事项后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无权获取赔偿的问题,该特别约定是在基本条款外设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险人实体权利,同时免除保险人实体义务的约定,对投保人关系着其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特别约定实质是属于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特别约定的内容其性质是责任免除条款。二、本案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1、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既是对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对保险人的要求。按照该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向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等重要事实作诚实的口头表达或书面陈述;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目的是为将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时,获得赔偿,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享有知情权,保险人事先有义务向投保人作完整详细、客观、真实的说明,保险人作出说明时,不仅能提醒投保人阅读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而且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作出说明,保险人不得隐瞒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如果保险人事先不明确说明,就违反了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背了投保人投保的初衷真实意思,只有保险人向被投保人明确说明,使投保人明确其投保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由投保人作出选择决定是否投保,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反映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否则,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保险人投保的真实意思。2、保险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不特定多数投保人的利益,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说明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何理解该条规定的“明确说明”是处理案件的关键所在。保险人认为,打印在保险单正面特别约定栏内的“保险车辆通过火车道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发生与火车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和保险单正面明示告知栏内的“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证明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批复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说明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保险单正面明示告知栏内的内容只能认定为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符合第一个条件。保险公司仅凭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内容和明示告知内容,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该险种已明确了由于碰撞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该事故系意外碰撞事故,该保险车辆与火车碰撞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碰撞事故。综上,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应当依法向已死亡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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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是事先拟订的

4. 保险条款拟订的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2)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3)有益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则鉴于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并非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结合条文词句的含义、逻辑关系以及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理解释,有专业解释的,应按照专业术语的理解来解释。只有当保险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或产生多种理解时,才应当援引上述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行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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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条款是谁颁布的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属国家:中国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时间: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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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是谁颁布的

6. 保险条款的核心内容是

关于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1、根据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性决定是否采用保险;2、根据双方约定的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方式;3、根据双方约定标的物的灭失风险有谁承担?4、根据双方约定由谁为标的物购买保险;5、在综合上述方面之后,可以参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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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订的

要正确处理本案,关键在于解决保险中的特别约定是否有效?一、保险合同中的该特别约定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规范机动车辆市场行为,督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时,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作出解释。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不同与其他的合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机动车辆保险的法定条款,该法定条款没有制定特别约定栏的内容。本案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栏的内容系发生特别约定的事项后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无权获取赔偿的问题,该特别约定是在基本条款外设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险人实体权利,同时免除保险人实体义务的约定,对投保人关系着其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特别约定实质是属于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特别约定的内容其性质是责任免除条款。二、本案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1、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既是对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对保险人的要求。按照该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向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等重要事实作诚实的口头表达或书面陈述;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目的是为将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时,获得赔偿,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享有知情权,保险人事先有义务向投保人作完整详细、客观、真实的说明,保险人作出说明时,不仅能提醒投保人阅读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而且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作出说明,保险人不得隐瞒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如果保险人事先不明确说明,就违反了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背了投保人投保的初衷真实意思,只有保险人向被投保人明确说明,使投保人明确其投保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由投保人作出选择决定是否投保,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反映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否则,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保险人投保的真实意思。2、保险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不特定多数投保人的利益,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说明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何理解该条规定的“明确说明”是处理案件的关键所在。保险人认为,打印在保险单正面特别约定栏内的“保险车辆通过火车道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发生与火车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和保险单正面明示告知栏内的“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证明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批复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说明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保险单正面明示告知栏内的内容只能认定为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符合第一个条件。保险公司仅凭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内容和明示告知内容,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该险种已明确了由于碰撞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该事故系意外碰撞事故,该保险车辆与火车碰撞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碰撞事故。综上,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应当依法向已死亡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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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订的

8. 题目: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将保险条款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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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两大类。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就在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项。基本条款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依据,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2、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附加条款通常也由保险人事先印就一定的格式,待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填好后附贴在保险单上,故又称附贴条款。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把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称为基本险,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称为附加险。投保人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而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