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方式是什么?

2024-05-20 01:52

1.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方式是什么?

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方式是什么?

2.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对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4)基金的投资情况等等。 
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对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4)基金的投资情况等等。 
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

4.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对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4)基金的投资情况等等。
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一、私募基金备案信息是否要对外公示
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全部公示信息系由经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基金管理人公示。包括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登记时间、登记编号、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认缴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姓名及工作履历、其他高管人员姓名、具有从业资格的员工人数、机构网址等基本信息。
(2)私募基金公示。包括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编码、币种、成立时间、备案时间、基金类型、运作状态、基金管理人名称、管理类型、托管人名称、主要投资领域等基本信息。
(3)从业人员公示。包括从业人员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注册变更记录等基本信息。
二、私募基金监管文件的内容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监管文件的内容:
一、监管机构。
国家的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以及银监会,有权依法监督管理,国家的公检法司以及审计、统计机关有权依法获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数据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应积极与国家依法授权的管理机构网点配合,确保健康运营,并降低经营风险。
二、监管内容。
严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为。否则,将涉嫌洗钱、欺诈国家金融和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私募基金监管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三公”原则。
3、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
4、高效监管原则。
5、审慎监管原则。
6、适度监管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2、私募基金托管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特殊要求?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对象?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4)基金的投资情况;
(5)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6)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7)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8)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0)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5、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的禁止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

6.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一、披露要求
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我们理解,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基金合同对披露的要求不能低于协会的规定。因此,管理人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关于披露的要求低于协会的规定,那么该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协会质疑。
二、披露内容
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我们理解,该条款对于基金的募集会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该条款明确约定了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在实践中,很多基金管理人为了节约成本,在募集基金阶段并未起草招募说明书。事实上,招募说明书对于GP而言有极其重要的保护作用,譬如通过明确表明“本招募说明书以非公开方式提交给特定潜在投资人”、对商业风险、基金管理风险、基金风险、法律和政策风险以及潜在利益冲突等因素的披露等方式可以对GP提供必要保护。
其次,该条款明确“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属于必须披露的信息。投资团队的跟投、LP的跟投权、关联方的跟投权以及第三方的跟投权等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都必须向投资者披露。这点在基金设立以及募集的时候尤为重要。
三、披露标准
根据《披露办法》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GP在募集LP时经常会在各种文件中指出基金的预期收益率为多少,《披露办法》第十一条中不得“对投资业务进行预测”是否意味着以后GP在募集的时候无法表明预期收益率?而“承担损失”如何解读?如果在一个结构化的基金中,GP出资作为劣后,是否触发了前述“违规承担损失”?这些都有赖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
此外,第一十条还禁止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四、基金合同中的披露事项
《披露办法》第十五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协会首次明确了基金合同中披露义务的必备条款,我们建议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重新核查自己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前述要求。
根据《披露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事项的,基金备案过程中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7.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对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4)基金的投资情况等等。 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

8.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

1、私募基金募集、运作中应按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信息披露。
2、托管人对披露信息有复核义务。
3、私募信披禁业绩预测,禁违规使用最佳、最大等词语。
4、私募管理人内部必须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5、基金合同(含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应与募集中的信披内容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必须说明。
6、信披违规将受处罚。
2015年11月2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根据意见稿:
一、募集期间需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信息应与基金合同内容保持一致
募集期间,应在募集说明书或宣传推介资料中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如下信息:
1、基金的基本信息
2、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3、基金的投资信息
4、基金的募集期限
5、基金的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
7、基金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介绍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9、其他应披露的重要信息。
基金合同应当与募集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有不一致的,应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二、基金运作期间应按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运作期间,应作如下披露:
(一)披露频度要求
1、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单支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少每月披露一次
2、季度报告应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内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投资组合情况等
3、年度报告应自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披露。
(二)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
1、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基金的财务情况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报告期末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三)重大事项披露
以下重大事项变更,应向投资者披露:
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
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
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变更
8、触发巨额赎回
9、存续期变更或展期
10、发生清盘或清算
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2、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
13、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件。
三、禁止行为:
信息披露时,禁止以下行为
1、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其他被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合同应当对信披做明确约定:
基金合同(包括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五、披露的义务主体和披露对象: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
私募基金投资者对披露对象。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建立信披管理制度:
信披义务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信披事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1、信披的内容、频度、方式、责任、渠道等
2、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3、追责机制和处理措施。
信披文件保存不少于10年。
七、违规信息披露责任:
违规信息披露被分为“未按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不当披露”“严重违规披露”三种情况,均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规定了加重处分的情形。
八、实施与适用:
根据征求意见及起草说明,该信披制度为行业自律规则,对基金业协会会员适用。
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请向基金业协会书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