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应相应实施哪些主要的审计程序?

2024-05-17 16:18

1. 注册会计师应相应实施哪些主要的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相应实施3个主要的审计程序。
1、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测算项目的风险,分高、中、低,三档;如果评估为高,就不做了,让愿意承担风险的人去做。
2、实施内部控制程序,看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内控制度是否得到遵循;结论分2种,得到遵循和未得到遵循,如果得到遵循,将大幅度减少下一步的工作量;如果未得到遵循,将通过增加实质性测试的样本量来认定报表数字。
3、实施实质性测试,看报表数字是否真实。由于会计报表数字是由大量收付金额组合成的,审计时不太可能重新认定,所以主要采用统计抽样办法,以样本代替总体,如果样本证明数据可信,没有误差,则确认报表数字可以确认,若样本有误差,则扩大样本量,若误差消失了,再确认报表金额;若误差继续存在,则可能对报表进行调整,直到符合制度,符合实际为止。
其结论分为2种,即余额可认定和余额不可认定。
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根据实质性测试结论得出,如果实质性结论全部是肯定的,发表标准的审计意见报告,如果局部或大部有问题,就需要具体分析对待了。
以上是个人的体会和理解。现在一般分成风险评估和进一步审计程序,把2和3合并了。把风险评估放到非常重要的地位。

注册会计师应相应实施哪些主要的审计程序?

2.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风险评估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1)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2)分析程序;(3)观察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实施上述审计程序,但是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每一方面无须实施上述所有程序。
注意:
  第一,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过程中,往往将上述程序结合在一起;
  第二,注册会计师并非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每个方面均实施上述所有风险评估程序。

3. CPA 2020 审计教材 - 1204 - 货币资金的实质性程序

 如果实施了本章第三节所述的控制测试,注册会计师根据控制测试的结果(即控制运行是否有效),确定从控制测试中已获得的审计证据及其保证程度,进而确定还需要从实质性程序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其保证程度,在此过程中也可能需要对制定具体审计计划时初步确定的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作出适当调整。例如,如果控制测试的结果表明内部控制未能有效运行,注册会计师需要从实质性程序中获取更多的相关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以修改实质性程序的性质如采用细节测试而非实质性分析程序、获取更多的外部证据等,或修改实质性审计程序的范围,如扩大样本规模等。
   如果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注册会计师未实施本章第三节所述的控制测试,而直接对货币资金采取实质性审计方案,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其实施的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是否能够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本书第九章到第十一章所述的其他业务循环中可能已包含某些针对货币资金的实质性程序,例如,检查收款凭证或付款凭证上记录的收款方或付款方账户名称是否为合同对方等。
   根据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从控制测试(如实施)中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和保证程度,注册会计师就库存现金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可能包括:
    1. 核对库存现金日记账与总账的金额是否相符,检查非记账本位币库存现金的折算汇率及折算金额是否正确。 注册会计师测试现金余额的起点是,核对库存现金日记账与总账的金额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建议作出适当调整。
    2. 监盘库存现金。 对被审计单位现金盘点实施的监盘程序是用作控制测试还是实质性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对风险评估结果、审计方案和实施的特定程序的判断。如果注册会计师可能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判断无须对现金盘点实施控制测试,仅实施实质性程序。
   企业盘点库存现金,通常包括对已收到但未存入银行的现金、零用金、找换金等的盘点。盘点库存现金的时间和人员应视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但现金出纳员和被审计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参加,并由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盘。监盘库存现金的步骤与方法主要有:
   (1)查看被审计单位制定的盘点计划,以确定监盘时间。对库存现金的监盘最好实施突击性的检查,时间最好选择在上午上班前或下午下班时,监盘范围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各部门经管的所有现金。
   (2)查阅库存现金日记账并同时与现金收付凭证相核对。一方面检查库存现金日记账的记录与凭证的内容和金额是否相符;另一方面了解凭证日期与库存现金日记账日期是否相符或接近。
   (3)检查被审计单位现金实存数,并将该监盘金额与库存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查明原因,必要时应提请被审计单位作出调整;如无法查明原因,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管理权限批准后作出调整。若有冲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应在“库存现金监盘”中注明,必要时应提请被审计单位作出调整。
   (4)在非资产负债表日进行监盘时,应将监盘金额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并对变动情况实施程序。
    3. 抽查大额库存现金收支。 查看大额现金收支,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原始凭证内容是否完整、有无授权批准、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等项内容。
    4. 检查库存现金是否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根据有关规定,库存现金在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中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在实施上述审计程序后,确定“库存现金”账户的期末余额是否恰当,进而确定库存现金是否在资产负债表中恰当披露。
   根据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从控制测试(如实施中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和保证程度,注册会计师就银行存款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可能包括:
    1. 获取银行存款余额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日记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检查非记账本位币银行存款的折算汇率及折算金额是否正确。 注册会计师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的余额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建议作出适当调整。
   如果对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的完整性存有疑虑,例如,当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账外账或资金体外循环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额外实施以下实质性程序:
   (1)注册会计师亲自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查询并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以确认被审计单位账面记录的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是否完整。
   (2)结合其他相关细节测试,关注原始单据中被审计单位的收(付)款银行账户是否包含在注册会计师已获取的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内。
    2. 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计算银行存款累计余额应收利息收入,分析比较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应收利息收入与实际利息收入的差异是否恰当,评估利息收入的合理性,检查是否存在高息资金拆借,确认银行存款余额是否存在,利息收入是否已经完整记录。
    3. 检查银行存款账户发生额。 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考虑对银行存款账户的发生额实施以下程序:
   (1)分析不同账户发生银行日记账漏记银行交易的可能性,获取相关账户相关期间的全部银行对账单。
   (2)如果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存有疑虑,注册会计师可以在被审计单位的协助下亲自到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在获取银行对账单时,注册会计师要全程关注银行对账单的打印过程。
   (3)从银行对账单中选取交易的样本与被审计单位银行日记账记录进行核对;从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上选取样本,核对至银行对账单。
   (4)浏览银行对账单,选取大额异常交易,如银行对账单上有一收一付相同金额或分次转出相同金额等,检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上有无该项收付金额记录。
    4. 取得并检查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取得并检查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证实资产负债表中所列银行存款是否存在的重要程序。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通常应由被审计单位根据不同的银行账户及货币种类分别编制,其格式如表12-1所示。具体测试程序通常包括:
   (1)取得并检查银行对账单。
   ①取得被审计单位加盖银行印章的银行对账单,注册会计师应对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保持警觉,必要时,亲自到银行获取对账单,并对获取过程保持控制;
   ②将获取的银行对账单余额与银行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存在差异,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③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银行对账单与银行询证函回函核对,确认是否一致。
   (2)取得并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①检查调节表中加计数是否正确,调节后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一致。
   ②检查调节事项。对于企业已收付、银行尚未入账的事项,检查相关收付款凭证,并取得期后银行对账单,确认未达账项是否存在,银行是否已于期后入账;对于银行已收付、企业尚未入账的事项,检查期后企业入账的收付款凭证,确认未达账项是否存在,如果企业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存在大额或较长时间的未达账项,注册会计师应查明原因并确定是否需要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
   ③关注长期未达账项,查看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等事项。
   ④特别关注银付企未付、企付银未付中支付异常的领款事项,包括没有载明收款人、签字不全等支付事项,确认是否存在舞弊。
    表12-1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 函证银行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函证结果汇总表,检查银行回函。 应注意:
   银行函证程序是证实资产负债表所列银行存款是否存在的重要程序。通过向往来银行函证,注册会计师不仅可了解企业资产的存在还可了解企业账面反映所欠银行债务的情况,并有助于发现企业未入账的银行借款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当函证信息与银行回函结果不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不符事项,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
   在实施银行函证时,注册会计师需要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银行发函询证,以验证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3号)(以下简称《通知》),各银行应对询证函列示的全部项目作出回应,并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回函直接寄往会计师事务所。
   格式12-1列示了通知中给出的银行询证函格式(通用格式)
    格式12-1: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通用格式) 
                                                                                                                                                                    6. 检查银行存款账户存款人是否为被审计单位,若存款人非被审计单位,应获取该账户户主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声明,确认资产负债表日是否需要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 
    7. 关注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对变现有限制或存在境外的款项。如果存在,是否已提请被审计单位作必要的调整和披露。 
    8. 对不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条件的银行存款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列明,以考虑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9. 抽查大额银行存款收支的原始凭证,检查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等项内容。 检查是否存在非营业目的的大额货币资金转移,并核对相关账户的进账情况;如有与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收支事项,应查明原因并作相应的记录。
    10. 检查银行存款收支的截止是否正确。 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张、一定金额以上的凭证实施截止测试,关注业务内容及对应项目,如有跨期收支事项,应考虑是否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
    11. 检查银行存款是否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的银行存款在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中反映,所以注册会计师应在实施上述审计程序后,确定银行存款账户的期末余额是否恰当,进而确定银行存款是否在资产负债表中恰当披露。此外,如果企业的银行存款存在抵押、冻结等使用限制情况或者潜在回收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关注企业是否已经恰当披露有关情况。
    1. 如果被审计单位有定期存款,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向管理层询问定期存款存在的商业理由并评估其合理性。
   (2)获取定期存款明细表,检查是否与账面记录金额一致,存款人是否为被审计单位,定期存款是否被质押或限制使用。
   (3)在监盘库存现金的同时,监盘定期存款凭据。如果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大额定期存款,基于对风险的判断考虑选择在资产负债表日实施监盘。
   (4)对未质押的定期存款,检查开户证实书原件以防止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是未质押(或未提现)前原件的复印件。在检查时,还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包括存款人、金额、期限等,如有异常,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5)对已质押的定期存款,检查定期存单复印件,并与相应的质押合同核对。对于质押借款的定期存单,关注定期存单对应的质押借款有无入账,对于超过借款期限但仍处于质押状态的定期存款,还应关注相关借款的偿还情况,了解相关质权是否已被行使;对于为他人担保的定期存单,关注担保是否逾期及相关质权是否已被行使。
   (6)函证定期存款相关信息。
   (7)结合财务费用审计测算利息收入的合理性判断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
   (8)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已提取的定期存款,核对相应的兑付凭证等。
   (9)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定期存款给予充分披露。
    2. 除定期存款外,注册会计师对其他货币资金实施审计程序时,通常可能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1)保证金存款的检查,检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协议或银行授信审批文件。 可以将保证金账户对账单与相应的交易进行核对,根据被审计单位应付票据的规模合理推断保证金数额,检查保证金与相关债务的比例和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有保证金发生而被审计单位无对应保证事项的情形。
    (2)对于存出投资款,跟踪资金流向,并获取董事会决议等批准文件、开户资料、授权操作资料等。 如果投资于证券交易业务,通常结合相应金融资产项目审计,核对证券账户名称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相符,获取证券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交易流水,抽查大额的资金收支,关注资金收支的财务账面记录与资金流水是否相符。

CPA 2020 审计教材 - 1204 - 货币资金的实质性程序

4. 注册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会计工作是什么

5. 注册资金的审验程序?

高楼平地起,作为一个企业,注册资金就是让企业由平地变成高楼的地基,所以注册资金是需要审验的,毕竟合格的地基才能构建牢固的大楼。那么怎样审验注册资金呢?让曼德企服来告诉你吧。亦称“法定资本”,或称“资本金”。创建企业必须具备的法定资金。即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资本金在股份制企业表现为股本,在其他企业表现为实收资本。在公司或企业注册登记后,应用于维持公司或企业的持续经营,不得随意撤回。注册资金的审验程序:1.对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投资的,应审核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及近期资产负债表,了解其所有者权益情况,认定其是否具有投资能力,是否存在“小马拉大车”现象,并审验投资时原始凭据,确定长期投资的真实性;2.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严格审核被审验单位出具的投资到位的银行收款凭证、投资人转款、交款时的银行进账单,审核收款单位和交款单位或交款人是否与章程一致,认真审核进账单的完整性、真实性,防止有涂改假冒行为;3.以实物出资的,应要求被审验单位提供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注册会计师要派人到现场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所投资产是否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4.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审查是否提供有专利证书和评估协议书,并审核无形资产投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的比例要求(无形资产投资不能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此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增强验资风险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依据,并建立规范、完整的审验工作底稿体系。资金审验是一项工作严谨、程序严格、风险性较大的审计业务,一定要引起重视哦。

注册资金的审验程序?

6. 企业注册时,验资账户内的资金在验资结束后,应如何处理?

  必须转到基本户中才可以自由支配,在资本金户中是不能划转的.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
  本公告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验资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
  验资报告的合法性是指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本公告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尚未建立会计帐目的被审验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在审验以前,提请其建立必要的会计帐目。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审验单位予以纠正。被审验单位坚持不改的,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一)被审验单位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二)被审验单位对应当进行审验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三)被审验单位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第七条 执行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考虑其能力和独立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三章 验资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初步评价验资风险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验资的范围包括实收资本(股本),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相关的负债等。

  第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注册会计师应按其不同的出资方式,分别采用下列方法验证:
  (一)以货币资金投入的,应在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银行对帐单等的基础上审验投入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审验承销机构的承销协议和募股清单。
  (二)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投入的,注册会计师应清点实物,验证其财产权归属。实物的作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在资产评估确认或价值鉴定或各投资者协商一致并经批准的价格基础上审验。
  (三)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入的,注册会计师应验证其财产权归属。无形资产的作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在资产评估确认或各投资者协商一致并经批准的价格基础上审验。

  第十二条 在验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对投资主体、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投资币种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会计记录进行审核,发现误差,应提请被审验单位调整。如被审验单位拒绝进行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验资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于验资业务的执行过程,应做出相应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第四章 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分析、评价验资结论后,形成验资意见,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验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六条 验资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标题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验资范围、被审验单位责任与验资责任、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等;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意见;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七)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包括“投入资本(股本)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附件。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范围段中应明确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按照本公告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发表验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明确说明截止至验资报告日确认的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数额。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在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验资报告应当径送委托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公告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7. 审计人员应实施哪些审计程序以确认存货的真实性?

存货审计,尤其是对年末存货余额的测试,通常是审计中最复杂也最费时的部分。对存货存在性和存货价值的评估常常十分困难。
1.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2)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具体的说来,存货监盘涉及:
(1)检查存货以确定其是否存在,评价存货状况,并对存货盘点结果进行测试;
(2)观察管理层指令的遵守情况,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程序的实施情况;
(3)获取有关管理层存货盘点程序可靠性的审计证据。
这些程序是用作控制测试还是实质性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结果、审计方案和实施的特定程序。
尽管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但这并不能取代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的责任。
3.存货监盘针对的是主要是存货的存在认定、完整性认定以及权利和义务的认定,注册会计师监盘存货的目的在于获取有关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审计证据,以确证被审计单位记录的所有存货确实存在,已经反映了被审计单位拥有的全部存货,并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合法财产。存货监盘作为存货审计的一项核心审计程序,通常可同时实现上述多项审计目标。
需要指出的是,注册会计师在测试存货的所有权认定和完整性认定时,可能还需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应实施哪些审计程序以确认存货的真实性?

8. 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内容都有哪些?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银行对帐单、税金申报表、主要供销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实物保管帐、设备管理台帐、固定资产管理台帐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流程:1、审计准备阶段。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开展审前调查活动,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2、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3、审计报告阶段。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自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4、审计处理阶段。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有审计需求到瑞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正式成立,具有注册会计师及其它中级职称的会计、审计、经济、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近5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2人,注册税务师2人,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人,高级会计师1人,年服务的客户数量逾千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