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审判了没有

2024-05-02 05:57

1.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审判了没有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昨日二审改判,在一审中被判无期徒刑的于欢,因故意伤害罪获刑五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公开宣判了此案。山东高院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依据中国法律,二审是终审判决,这也意味着一时沸沸扬扬的“辱母杀人案”划上了一个句号。
据山东高院官网,该院负责人昨日就此案的改判解释说,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是本案法律适用的焦点之一,也是诉讼各方争议、社会公众关注的核心。



二审认定于欢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该负责人称,二审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一是案发时存在对于欢与母亲苏银霞的不法侵害情形;其二是案发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是于欢具有防卫意图;其四是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于欢案的终审结果符合不少中国网民的预期,一些网民指出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法制进步”,但也有网民指出“网络是把双刃剑”,二审的改判,再度折射出舆论监督可能影响了法律审判。
“山东辱母杀人案”发生在去年4月,欠下高利贷的母子遭遇极端恶劣手段催债,催债者更当着于欢的面凌辱其母亲,接到报警前来处理事件的警员,在现场留下一句话后随即离开,于欢与母亲的人身自由继续受到侵害。
不堪母亲受辱的于欢最终拿起了水果刀,刺死一人,刺伤三人。今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此案经《南方周末》在3月报道后引发轩然大波,同情于欢的网民群情激昂,并引发中国法学界、媒体界的热烈讨论。



今年5月26日,官方宣布,于欢案的处警民警朱秀明等人已因未能有效控制案发中心现场,被中共党纪、政纪处分,侵害苏银霞母子的高利贷团伙全部落网,苏银霞与于欢的姐姐于家乐非法集资案被公安告破。
于欢案的终审结果符合不少中国网民的预期,一些网民指出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法制进步”,但也有网民指出“网络是把双刃剑”。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审判了没有

2. 聊城辱母杀人案该怎么判?

一、辱母杀人案一审结果
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当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聊城中院随后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聊城中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犯罪结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罚。
二、最高法介入辱母杀人案
据最高检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三、法律需要彰显人性
仅从网络上的反响来看,有关判决与多数民意并不同调。尽管司法并非总要跟在民意的背后,看民意“脸色”行事,甚至司法有时还需要矫正盲从的“民意”,但如果一份判决在“良善”、“公正”等基本维度上与多数民意相悖离,那相关办案单位和人员有必要进行检思反省。
捍卫公平正义,公检法都有责在身。办案者也只有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经得起法治考验、时间检验。而该案引发舆情一边倒,说明公众从中感受出来的公平正义分量,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仍有不短的距离。
就此案而言,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如今于欢已提出上诉,期待山东高院的判决能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3. 山东辱母杀人案的详情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债人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有人报警,民警来到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扩展资料时间表: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结束后,法庭未当庭宣判。
2017年6月23日9时00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法院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2020年11月18日,于欢减刑出狱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余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于欢案二审改判:犯故意伤害罪 判有期徒刑5年

山东辱母杀人案的详情

4. 如何看待山东“辱母杀人案”?

辱母杀人案
最近网络上的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根据《南方周末》报道,2016年4月14日,在山东发生了一起辱母杀人案。女企业家苏银霞借款后无法偿清欠款,遭致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露出下体等暴力催款行为。苏银霞的儿子于欢因无法忍受追债人对母亲身心的欺辱,用水果刀乱刺,致一人休克死亡,其余三人受伤。2017年3月17日山东省淄博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时,于欢还需赔偿死者家属30598.5元和伤者53443.47元。

作为法官,审判终身追责制度已经形成,没有人敢徇私枉法,包庇罪犯;法官的审判站在法理的角度或许没有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站在伦理的角度,看着母亲被侮辱,求助警察又无所作为,愤怒之下,拿起水果刀,刺向催债人又仿佛合情合理。

我们是感性的人,也是理性的人。感性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同情于欢的遭遇,因为这种同情源自于我们自身对安全感的渴望。我们又都是理性的人,毕竟中国是法治社会,司法的公正判决,包含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舆论向法律传递出良知的意愿,法律也应该回馈给舆论条理分明,论证周严的法律推理。

法律与伦理不应该成为对立的双方,不应该成为彼此撕扯的对象,因为二者有着相同的目标: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5. 4·14聊城于欢案:你们怎么看待被逼成为杀人犯的“辱母案”的当事人于欢?

在这个案子中,被害方再对于欢以及他母亲实施非法拘禁,侮辱,殴打的过程中,人多势众,而被告人只是一对母子,之前他们连续侮辱、殴打、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 这些行为随时可以升级,威胁着于欢母子的生命安全。所以,于欢拔刀自卫是对的,但是,他的拔刀自卫的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后果,这个结果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于欢防卫过当。
对本案的量刑建议,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14聊城于欢案:你们怎么看待被逼成为杀人犯的“辱母案”的当事人于欢?

6. 浅聊一下山东聊城的凶杀案

一起杀人案。
  
  
 杀人者,于欢,22岁。
  
 死者,杜志浩。死前正与其他10名催债人,用尽手段羞辱于欢的母亲,逼她还债。
  
 如果催款人没有做出侮辱女企业家的行为或许悲剧不会发生,如果女企业家能够通过正规渠道借款或许悲剧也不会发生……一个刑事案件,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民营实体企业的融资难题,也折射出经济大环境下的人性与悲欢。
  
  
 
  
  
 陈志武先生曾利用清代1732-1895年间近5千件命案记录,对民间借贷双方关系定量分析,结果表明:在借贷纠纷引发的命案中,一旦借贷率高于0,被打死方为贷方的概率超过借方,而且利率越高,贷方死亡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这个研究实际上对“刺死辱母者”案仍有启发。
  
 抛开事件本身,这场催债血案从侧面反映了地方实体经济——一分钱难倒英雄汉的窘境。银行贷款门槛高,资本又不关注创新能力弱的地方实体经济,苏银霞被迫去找高利贷,却意想不到跌入了“深渊”。
  
 聊城事件发生时,我相信很多人的情绪是激动地,高昂的,你会发现,其实以往也发生过类似的事件,我们是不是在绕着这样的轮回继续不停变换呢?例如王宝强离婚,郭德纲曹云金互撕等等,其实我们有时候不是真的决定谁对谁错,而是在选择自己的立场。扪心自问,真相真的重要吗?对这个世界而言,情绪的立场超过了事实,所以被称为后真相时代。
  
 过去,我们总说真理越辩越明,基于事实的论断总是有对有错,但是现在是看到的事实不同,认知层级不同,是非对错很难定论。你觉得你应该去找什么样层次或者圈子的人来支持你的观点和认知呢?
  
 我们总习惯用道德去评判一个是非,最后却发现我们的支持的人道德却出了问题,于是我们失去对所有支持的认同,变成了冷漠的人。
  
 社会上的每次热点新闻,总是经过大规模固有模式的炒作,在某些特定时刻得到我们心中价值观的认同,经过一系类的折腾,我们会发现我们又要一手推翻以前曾经坚定无比的支持。
  
 反思:我们还需要再次受到别人的煽动吗?
  
 1、不用道德的标准去评判一件事是非对错。
  
 2、不再第一时间去选择立场。
  
 3、冷静的看待事情的发展。
  
 4、拒绝轻信、狂热、盲目、冲动。
  
 5、理智对待各种冲击我们价值观的事件。

7. 山东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出狱了吗?


山东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出狱了吗?

8. 如何看待山东“辱母杀人案”

       当时辱母案发生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所有人都在惋惜于正为了保护自己母亲的尊严而杀人,辱母杀人案想必大家都有一定了解,过程如何我就不赘述了,结果是于正判刑。一时之间掀起了一股对司法机关对警察的声讨热潮。但我想说一些不太一样东西。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你不要被某些媒体所煽动所利用,盲目的抵制法制抵制政府。

       首先我们聊聊于正母亲苏银霞经营的公司在07年注册资本就有2000万,09年追加为5000万,14年更是高达一个亿,16年的收入接近四个亿,就是这样一家公司最终竟然因为十几万的高利贷引发血案?开什么玩笑?不作死就不会死,这些高额资本的背后是一笔笔贷款,这几年苏银霞几乎一直在不停的被催债然后还款或者打官司中度过。而这一笔高利贷月利10%年利120%,试问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是怎么走到这一步的?为什么亏损的时候不及时止损,无法止损就干脆申请破产。难不成是别人逼的?是一步就走向了悬崖?当然不是,每个人的今天都是作日的咎由自取。借高利贷时可有考虑过自己的老父母考虑过自己的儿子?何况苏银霞本来就准备黑吃黑,有证据表明存在骗贷倾向。俗话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导致于正的今天最大的罪魁祸首其实就是他母亲本人。

       再说说派出所,派出所出警说了一句:要债可以不能打人。这不是不作为,而是没办法作为,许多人在指责警察的时候或许没有注意到,这其实是我国法律的不完善,警察是禁止介入经济纠纷的,而于正案里的一些情节,我们虽然气愤,但是警察管的理由是什么?就是因为被侮辱?被侮辱是一个有尊严的人最受不了的却也是警察管不了的。那些讨债人都很专业,他们知道警察的底线在哪里,知道怎么样能让警察管不了。我国关于高利贷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没有一个特别的部门来管理此事,一般都是直接打官司,报警是没有用的,警察不管高利贷。

       再说说于正,他选择了最能维护尊严却是代价最大的方法,杀人偿命本是大家觉得天经地义的事情,但为什么却有很多人高呼不公高呼于正无罪?难道杀恶人就不是杀人了吗?杀恶人就不犯法了吗?何况造成的后果是一死二重伤一轻伤,不认罪不悔改的情况下法院已经算是从轻判决了。想起记忆大师里的一句话:我们不能为了将一个怪物绳之以法而去创造另外一个怪物。于正绝不是无罪的,法律的意义就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存在,虽然这个秩序并不尽善尽美,但它还是在某种水平上维护了弱者。捍卫亲人是正义,维护法律也是正义,不因一种正义损害另一种正义,才是一个正确的心态。

       此事发生之后有无数自媒体营销号引导舆论抨击政府甚至要求将于正无罪释放。作为一个有思想有良知的中国人,首先我们要理解中国建国只有六十多年是发展中国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此事发生我们要做的事情是正确问责,当地政府官员是否存在不作为的情况?是否有官商勾结?法律是否不够完善?如何完善这些法律细节?如何才能够有效打击高利贷?各行各业的人各司其职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我们都是这个社会的一个齿轮,只有同心协力才能让社会让祖国变成我们理想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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