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证监会组织的介绍

2024-05-18 20:24

1. 国际证监会组织的介绍

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Commissions,简称IOSCO)也称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是国际间各证券暨期货管理机构所组成的国际合作组织。总部设在西班牙马德里市,正式成立于1983年,其前身是成立于1974年的证监会美洲协会。中国证监会于1995年加入该组织,成为其正式会员。现有193个会员机构,其中包括110个正式会员(ordinary member),11个联系会员(associate member)和72个附属会员(affiliate member)。

国际证监会组织的介绍

2. 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具体介绍

中国证监会在国际证监会组织1995年的巴黎年会上加入该组织,成为其正式会员。按地区划分,中国证监会属亚太地区委员会正式成员。按市场发展状况划分、中国证监会是新兴市场委员会的正式成员。中国台北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原名证券管理委员会)于1987年成为证监会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具英文名称原为“TAIPEI-CHINA”,中国证监会入会后,其英文名称改为“CHINESE-TAIPEI”。台湾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成为IOSCO附属会中国证监会代表团曾参加了1995年第20届年会(巴黎)。1996年第21届年会(加拿大蒙特利尔)及1997年第22届年会(中国台北)。此外,中国证监会还派遣代表团出席了1996年在华沙、1997年在南非举行的两届新兴市场委员会会议。并于1997年4月在北京承办了国际证监会组织亚大地区委员会及其执行会议。国际证监会组织作为专业性国际组织,强调非政治原则.所有会议不悬挂国旗、小奏国歌。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简写为FIBV(取之于法文词头),成立于1961年,永久会址设在巴黎。其前身是1957年欧共体8个成员国成立的“欧洲证券交易所协会”,随着伦敦及其他证券交易所的加入,1961年该协会重组为“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 1966年和1970年纽约和东京证券交易所分别加入该协会后,该联合会成为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的国际性组织,FIBV对会员的市场规模、法制化建设等诸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取得FIBV会员资格被备国证券监管机构及市场参与者作为其证券市场达到国际认可标准的二种认同,FIBV的宗旨是:促进成员之间的紧密合作:为跨国证券交易和公开发售建立统一标准;宣传交易所自肄在整个监管体系中的重要性;支持新兴市场的发展,使之最后达到FIBV的会员标准;促进圭球证券市场规范化的进程。FIBV的决策机构为执行委员会,负责政策拟定、专案选定、会员大会准备及主要管理上的决策,14位执行委员会成员采用轮流制,两年一任,依地区代表性和发达市场与新兴市场综合考虑而定,但纽约、伦敦、巴黎、东京、德国证交所是永久会员。会费的缴纳依各交易所的中值及交易值的综合排行大小收取。在1996年香港年会之前,FIBV规定一个国家仅能有一个证券交易所成为正式会员,其他交易所为正式会员的联系会员已大投票权,1996年11月在香港举行的年会则取消了每个同家只有一个会员的限制。到1997年底FIBV有51个会员,来自51个证券交易所,其涵盖的证券市值占全球证券总市值的97%。此外,FIBV还有16个待正式人会的附属会员和30个联系会员(联系会员均来自新兴证券市场)。香港联合交易所于1986年、台湾证券交易所于1989年成为FIBV的成员。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与FIBV有些业务上的接脑但目前尚未完全。FIBV第36届年会曾于1996年11月在北京举行过国际研讨会。

3. 中国证监会哪一年加入世界证监会的?

2009年2月15日至17日,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会议。经技术委员会和执委会讨论决定,批准中国、巴西和印度等三个新兴市场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加入技术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于1995年7月加入IOSCO。自1998年以来,中国证监会连续6届当选为IOSCO实际决策核心——执委会的成员, 2008年6月,尚福林再次当选IOSCO执委会唯一副主席。本次华盛顿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与巴西、印度的证券监管机构顺利加入技术委员会。至此,中国证监会已加入IOSCO的全部委员会,并参与其相关工作组的事务。

中国证监会哪一年加入世界证监会的?

4.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证监会吗?

法律分析: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就是中国证监会,最早国务院下面有一个中国证券委员会(国家证券委),证券委下面管辖中国证监会,后来证监会升格为国务院副部级单位,直接管理证券期货市场,对国务院负责。中国证监会属于事业单位,但工作人员(主管领导除外)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具体来说,内幕交易行为应包含三个构成要件:内幕信息、内幕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和内幕交易行为。如果某一行为满足了上述三个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5.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区别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证券监督监督管理机构,所以二者是一个机构,性质一样。
在法律法规中经常可以看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原因是便于法律条文的描述,避免因机构名称变更而修改法律。另一个,早期还有一个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委),而中国证监会成立时间较晚。所以两者没有根本区别。

拓展资料:
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监管机构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由国家或政府组建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依法设置的对证券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主管机构既有证券专管机构又有证券兼管机构。如国务院证券委就是证券专管机构,证券兼管机构则有国家计委、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国家机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证券监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区别

6. 国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实施什么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以及参与风险处置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3、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保障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4、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
5、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6、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7. 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区别

两者没有根本区别,原因如下:
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在法律法规中经常可以看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原因是便于法律条文的描述,避免因机构名称变更而修改法律。
另一个,早期还有一个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委),而中国证监会成立时间较晚。

扩展资料:
1、为了保证证券监管机构顺利履行其法定职责证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执法措施:《证券法》第168条特别规定
1.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鉴于该条款没有使用“违法行为地”概念,而采“违法行为发生地”术语,故在严格意义上,本条款仅指违法行为发生地或发生场所,如从事违规交易的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不应包括违法行为之结果地。
2.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耷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证券监管机构在询问和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3.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等文件不仅是关于某种事实的证明文件,而且是财产权利的载体,证券监管机构仅得在可能发生文件转移或隐匿情况下予以封存,但不影响资料和文件的所有权归属。
4.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此属关于“查询权”和“冻结建议权”的规定。本条款关于冻结建议权的规定最为重要。
按照规定,
(1)证券监管机构只具有冻结建议权,而无权对违法资金、证券进行直接冻结,即证券监管机构不享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2)冻结建议权以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为前提,而不以确知违法行为人将转移或隐匿资金及证券为条件,至于何种情况构成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之迹象,应依具体环境而定;
(3)鉴于证券市场流动性强,证券投资风险大,受请求之司法机关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合理申请只需进行形式审查,但无权拒绝或拖延采取冻结措施。
根据《证券法》第171条,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区别

8. 国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实施什么监督管理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证券法》第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