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怎么考?

2024-05-11 23:46

1. 董事会秘书怎么考?

难点是报名,需要公司董事会推荐函。考试前一天交易所老师会划重点的,不用担心,我考的那一场将近80%通过率,只要认真看书都能过。考试范围就是:70%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剩下的看看董监高减持规则,熟记关联交易和应披露事项就行。
有关董秘资格考试的最新规定 2009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相关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实行资格管理和淘汰制度。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可解聘。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总体规定
上证所规定,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合规性为重点,对董事会秘书的年度履职情况或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董事会秘书应向上证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考核不合格的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连续两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以及出现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等情况的,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被注销。
深交所规定,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最近3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连续两年未参加深交所董事秘书培训,深交所可取消其董事会秘书资格。
上证所规定,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人员,事前参加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6课时。参考人员通过考试后,上证所给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依据资格培训出勤率和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等情况综合评定,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证所相关业务规则;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规则等。
上证所强调,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规者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如出现代考,则代考者与被代考者都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永久不得参加该类资格考试。深交所对此也作了类似规定。
督促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续提高业务素质、强化后续培训并后续培训制度化是本次办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沪深交易所均规定,已通过资格培训的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上证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深交所还要求,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被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须参加深交所拟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培训。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董事会秘书怎么考?

2.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介绍

上证所公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和深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均要求,上市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都应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以下举个例子关于深交所的董秘考试要求及内容:

一、参加培训资格
1、“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点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班”的报名条件:
1)学员在”拟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培训意向报名系统“所填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果报名信息为虚假信息,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资格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的要求取消董秘资格证书,并根据二十一条的要求公布上述取消资格名单。
 2)学员是重点拟上市公司的现任或拟任董事会秘书,每公司限报1人。(重点拟上市公司是指各项财务指标已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公司)
3)学员所属公司必须在具体培训举办日前1个月完成股份制改造。
  
2、在“拟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培训意向报名系统”中报名的有效人数超过具体培训场所的人员数量限制,本所将根据如下原则进行优先选取(以下简称“筛选原则”):
1)本身的培训意愿。学员在“拟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培训意向报名表”的“备注”栏中,可根据我所年度的规划,选择意愿培训地点。本所在填报时间接近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培训意愿在本区域的学员参加培训。
2)企业的注册地点。本所各年度的培训基本分布在拟上市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为了方便企业参加培训,也为了降低企业参训的成本,本所优先选择培训举办区域附近的企业参加培训。
3)企业首次完整填报时间。在综合其他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培训意向第一次完整填报的时间顺序,本所优先选择第一次完整填报时间较早的学员参加培训。
注:如学员未能入选当期培训,其在“拟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培训意向报名表”中填报的数据依然有效。学员所有信息自动顺延到下期,本所将重新根据上述原则进行筛选。

 二、参加培训程序
确定具体的培训日期及培训场所后,会务组将根据培训场所的接待能力,从意向报名表中按既定的原则选择相应的备选对象。
1、通知方式。会务组至少在开班前两周,通过向备选对象发送电子邮件(参训学员的电子邮件信箱)发送具体的培训通知,并通过手机短信提醒。
2、学员按通知的要求,填写回执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董事会推荐函,并在规定的时间传真到会务组。
3、会务组将至少在开班前一周公布经确认的参加培训名单(各期参训学员以此名单为准)。经确认后,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提前3 个工作日告知会务组。

 三、培训时间与内容
培训时间约为三天,训班拟邀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与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授课。培训的内容是:资本市场主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股权激励、并购、企业改制上市操作实务等相关业务知识。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间餐费、外请专家授课费、住宿费、会议场地租赁费用与会议材料费。具体费用将根据酒店的收费标准来计算,基本原则将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与服务意识。


五、考试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获取董事会秘书资格将采取考试的方式。
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的内容,考试主要范围包括:
1、《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规;
3、本所《上市规则》、《股票交易规则》;
4、中小企业板颁布的相关规则、指引、细则;
5、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
6、其他证券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注:有待商榷。查阅上述相关文件电子版,可登陆深交所拟上市服务专区。

六、考试形式
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考试现场不能相互交流、查阅资料、使用电脑与无线通信设备,否则取消考试资格。培训班采取结业考试的方式,只对考试合格者颁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对参加培训未通过考试的学员,均可再次参加考试,但事先要与会务组联系并填写回执。

3.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介绍

董秘属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董秘一般以公司高管的身份参与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关董秘资格考试的最新规定 2009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相关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实行资格管理和淘汰制度。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上证所公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和深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均要求,上市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都应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介绍

4.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总体规定

上证所规定,将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合规性为重点,对董事会秘书的年度履职情况或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董事会秘书应向上证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考核不合格的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连续两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以及出现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等情况的,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将被注销。深交所规定,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最近3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连续两年未参加深交所董事秘书培训,深交所可取消其董事会秘书资格。上证所规定,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人员,事前参加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6课时。参考人员通过考试后,上证所给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依据资格培训出勤率和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等情况综合评定,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证所相关业务规则;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规则等。上证所强调,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规者将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如出现代考,则代考者与被代考者都将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永久不得参加该类资格考试。深交所对此也作了类似规定。督促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续提高业务素质、强化后续培训并将后续培训制度化是本次办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沪深交易所均规定,已通过资格培训的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上证所将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深交所还要求,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被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须参加深交所拟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培训。

5. 求告知董事会秘书职业资格考试相关细节

考试主要范围包括:
(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
( 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规;
(三)本所《上市规则》、《股票交易规则》;
( 四) 中小企业板颁布的相关规则、指引、细则;
(五)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证券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求告知董事会秘书职业资格考试相关细节

6.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概述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可解聘。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7. 请教董秘资格考试

1、何谓拟上市公司,也就是已经券商辅导,或是已经上报材料的公司。当然证监会是有备案的。
2、要参加培训和考试,要上市公司董事会推荐。备案的拟上市公司也有机会,但是机会不如上市公司多。
3、董秘资格考试2011年深交所将会举办4期。每季度一期,将分别在北京、江苏、四川与广东举办。
4、培训一般是周末的两天,由交易所负责,1.5天培训,最后的半天是考试(已取得董秘资格的就不用参加考试)。
5、深交所与上交所应该是不能互相承认的,因为考试的内容不一样。
6、拿到资格证书后,如要离职,资格证书应该没有问题的。
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获取董事会秘书资格将采取考试的方式。
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的内容,考试主要范围包括:
(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规;
(三)本所《上市规则》、《股票交易规则》;
(四)中小企业板颁布的相关规则、指引、细则;
(五)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证券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请教董秘资格考试

8. 董秘资格考试相关事宜

1、何谓拟上市公司,也就是已经券商辅导,或是已经上报材料的公司。当然证监会是有备案的。
2、要参加培训和考试,要上市公司董事会推荐。备案的拟上市公司也有机会,但是机会不如上市公司多。
3、董秘资格考试2011年深交所将会举办4期。每季度一期,将分别在北京、江苏、四川与广东举办。
4、培训一般是周末的两天,由交易所负责,1.5天培训,最后的半天是考试(已取得董秘资格的就不用参加考试)。
5、深交所与上交所应该是不能互相承认的,因为考试的内容不一样。
6、拿到资格证书后,如要离职,资格证书应该没有问题的。
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获取董事会秘书资格将采取考试的方式。
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的内容,考试主要范围包括:
(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规;
(三)本所《上市规则》、《股票交易规则》;
(四)中小企业板颁布的相关规则、指引、细则;
(五)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证券金融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