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职责有哪些

2024-05-18 11:15

1. 法律援助职责有哪些

法律援助的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非诉讼调解等,那么法律援助职责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下由为大家具体解答这个问题,并带您了解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的学习和实际应用有所帮助。      一、法律援助职责有哪些      一是负责受理、审查、批准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接收公安、检察院、法院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二是组织、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三是监督案件办理质量。      四是组织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五是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二、法律援助只负责开庭辩护吗      不是的。还要负责以下内容: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五)劳动仲裁代理;      (六)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七)公证法律援助;      (八)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九)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等,这些都是法律援助服务的内容。      三、什么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根据该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律援助职责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对于法律援助,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进行选择,

法律援助职责有哪些

2. 法律援助职责是什么

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国家责任,其责任主体不应仅限于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政府,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以及所有的行政机关。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民心工程,它为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开辟了维权的绿色通道,架起了一座公平、正义的桥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确定因素的增加,弱势群体的维权路实属艰难。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践行者,肩负的使命任重道远。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主体作用,履行援助义务,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关规定:
一是保障律师依法援助,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援助工作各环节办理流程,及时指派;根据律师特长,结合当事人意愿确定办案律师;落实工作责任与案件监督管理,做好投诉处罚工作。
二是引导律师参与非诉业务,打造多样性法援服务。引导律师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法治讲座、法律咨询等惠民活动;提高律师参与维稳案件调解,担任政府、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推动律师参与信访值班及代理信访案件的发展。
三是加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加强经费保障,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合理确定办案补贴;加强政策引导,加大业务培训,完善激励措施,提升社会影响力。确保律师在援助工作中的主力军位置。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市及各区、县均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二、法律援助的主体
法律援助的主体包括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和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中国法律援助的三个专业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主要提供诉讼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和民事诉讼代理等)和非诉讼法律援助;公证员主要提供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基层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普通非诉讼事项的帮助等简易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国家责任,其责任主体不应仅限于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政府,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以及所有的行政机关,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只能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规定,因而也只能将之明确为政府责任。

3. 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职责
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援助,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根据案件情况,经审查核实,决定法律援助终止或完成。

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

4. 司法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有哪些

法律援助中心职能
1、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指导、监督地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开展情况;
3、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4、管理法律援助经费;
5、组织开展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研究;
6、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7、负责指导全国“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8、监督管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及其资金使用;
9、承办司法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综合处负责文秘工作及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局域网建设、行政后勤管理以及综合性的服务与保障工作,维护中心机构正常有序地运转。组织编写《法援快报》、《法律援助工作半月报》、《中国法律援助年鉴》,负责法律援助统计工作。业务指导处:负责起草有关法律援助的工作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各地依法正确开展各项法律援助业务工作;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社团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及组织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组织交流各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经验;组织编写《中国法律援助》月刊。调研处负责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政策探讨;研究法律援助工作动态,调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出现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指导法律援助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拟定由司法部委托的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地方法律援助立法工作;负责协调、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法律援助提案、议案的答复工作;审核中心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培训处负责制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编写和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和培养法律援助培训工作的师资力量;负责对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及地、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的培训;指导各地对基层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工作。宣传处负责运用各种形式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法律援助各项工作;起草中心年度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负责与有关宣传部门和中央新闻媒体的联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法律援助系统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负责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负责法律援助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定对外交流与合作计划;指导、监督法律援助系统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收集、国外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资料等。

5.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

1、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指导、监督地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开展情况;3、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4、管理法律援助经费;5、组织开展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研究;6、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7、负责指导全国“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8、监督管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及其资金使用;9、承办司法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

6. 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7.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责包括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责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的对象如下:1、有本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法律援助:(1)案件或事件发生在本省并且依法由本省法律服务机构或仲裁机构受理的;(2)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3)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2、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3、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获得法律援助;4、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责包括

8.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机构职责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内设综合处、业务指导处、调研处、培训处、宣传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综合处:负责文秘工作及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局域网建设、行政后勤管理以及综合性的服务与保障工作,维护中心机构正常有序地运转。组织编写《法援快报》、《法律援助工作半月报》、《中国法律援助年鉴》,负责法律援助统计工作。业务指导处:负责起草有关法律援助的工作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各地依法正确开展各项法律援助业务工作;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社团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及组织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 组织交流各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经验;组织编写《中国法律援助》月刊。调研处:负责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政策探讨;研究法律援助工作动态,调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出现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指导法律援助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拟定由司法部委托的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地方法律援助立法工作;负责协调、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法律援助提案、议案的答复工作;审核中心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培训处:负责制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编写和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和培养法律援助培训工作的师资力量; 负责对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及地、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的培训;指导各地对基层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工作。宣传处:负责运用各种形式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法律援助各项工作;起草中心年度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负责与有关宣传部门和中央新闻媒体的联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法律援助系统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负责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负责法律援助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定对外交流与合作计划;指导、监督法律援助系统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收集、编辑国外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资料;参与研究国外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实践,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国外经验和信息支持;负责与国外相关机构的联系,参与对外合作项目的谈判与协调,拟定合作协议;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国外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办理中心所邀请外方人员签证及法律援助出国人员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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