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事业单位干部做过肾移植后,除工资照发外,还有什么经济照顾?

2024-05-09 04:03

1. 行事业单位干部做过肾移植后,除工资照发外,还有什么经济照顾?

没有其他硬性的规定了。地方财政要是有钱,还能申请点大病救助。单位要是比较有人情味,也许会补助些。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政策文件能照顾了。

行事业单位干部做过肾移植后,除工资照发外,还有什么经济照顾?

2. 我是河南省的事业单位中级经济师考过,需要人事部门套工资,河南省对这方面怎么规定?

一般由你们单位主管人事工作人员,统一帮你上报,一般要带上你资格证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然后到人社局岗位编制部门备案审核。要由单位人员去办理哦,除非公司给你开具证明,让你自己办理。

3. 事业单位办理病退需要什么条件

所谓病退,很好理解,就是因病退休的意思,那么病退需要些什么条件呢?以前病退的条件很简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第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第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第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到目前为止更具体些:?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事业单位办理病退需要什么条件

4. 河南省1997年全省统考聘任制干部能不能过度公务员

近来百度知道上突然出现了一些关于聘干的问题。这里说的聘干,大约指的“聘任制干部”尤其是事业单位里的本单位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干部。其实我对人事政策也是一知半解,又没经过系统学习,就算就此说几句,能说对多少还是未知数。

  中国的人事制度,历史上向来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分的,大体上分为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渐按照单位的性质,实行不同的人事政策。现在,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人事制度,已成定局;国家对企业的人事控制也采取了企业化的宽松方式。唯有中间的事业单位的人事上上未完全定型。现在,各省都在按照人事部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在事业单位中破除干部终身制。

  但是,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改革还有一个大的背景,就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就是说,应该先进行单位性质的评判,再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才具有实际意义。

  聘干是一个历史问题,与乡镇“招聘干部”“竞聘上岗”等不完全相同同,更不能等同于现在执行的“全员聘用制”。根据我手头掌握的资料,以山东省为例,1988年05月30日山东省出台《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授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非农业户口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中聘用干部。”这里实际上把招聘干部和本单位工人聘干混为一谈。同时规定“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和待遇。”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认为“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缩小了可聘任为干部的人员范围即限定为本企业工人;由于该文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事实上把事业单位的“聘干”也纳入了管理范围。

  可能是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事业单位不向现在这么复杂;或者当时的立法者根本没有意识到,部分事业单位如同行政机关一样,是不适宜使用聘干的。因此这一点并没有在人事部文件中明文指出。稍后,1993年8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制度随之确立;1994年12月30日,广东省在《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则明文指出“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不需要国家拨给经费,并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为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其招聘干部不适用本规定。”这才有了一点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意思。应该说这样的规定是符合聘干政策本意的。

  但是其他地方似乎并没有出台这样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在“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也出现了聘干;还有些则是在 “非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单位办理聘干手续后调入的。我理解,“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聘干是违反有关文件精神的,应予清退,回复其原身份;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规定“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按此,如果接收单位是无权签订聘用合同的前述事业单位,该聘干也应该自动恢复其工人身份。

  200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在职五大毕业生需要调整工作的,要一律按照规定条件,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进行,不再搞身份转干及相应的工作安排。政府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再进行以工代干和转干的审批工作。虽然聘干的本质实际上还是以工代干,但这个文件停止的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代干和转干审批,而对聘干工作则没有明文规定,从而导致各地方对于聘干宽严不一。

  实际上此文之前,福建省与2001年2月21日即下文决定“从即日起事止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工作”,江西2001年初也停止了这项工作。据悉, 2002年11月,人事部召开的全国人才市场建设会议强调不得再开展聘用制干部的行政审批工作,也不能将已取消的聘用制干部行政审批工作转移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中心办理(此会议未见行文)。但是江苏等省市直到推行全员聘用制试点后,才停止聘用制干部的审批。而山东和山西等省份,之后很长一段时间还在违反中央政策,办理聘干审批;甚至有的地方居然规定工人“必须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这种藐视中央权威,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局面,在一个单一制国家,颇为值得忧虑。

  2006年的《公务员法》将一部分原参照管理的单位划入公务员,原参照试行和参照管理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并且还有继续缩小的趋势。这一部分事业单位的聘干,能否过渡为公务员或者重新参照公务员管理?我预计,还是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其实际聘干的时间予以决定。很可能是某个时间点为界限(例如《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原参照管理单位的聘干可以过渡或者重新参照。之后聘用或者调入的,不予承认。

  现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员聘用制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推行。套用网上的一句话:“实际上,改革才刚刚开始。”

5. 河南省事业单位的遗属补助金额是多少?

312元。
说明
(1)河南省省直机关单位职工遗属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将在低保标准基础上提高20%执行,郑州市的补助标准将调整为312元。
(2)符合条件遗属不分农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亡故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执行;多人符合补助条件的,其每月享受遗属补助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亡故者生前月工资总额。
(3)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城乡低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一些地方反映现行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求对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适当修订调整。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其遗属的基本生活。
(4)亡故者配偶有固定收人的,每月扣除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的金额作为个人生活费用,其余部分作为其子女的生活费,达不到本通知规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从事其他职业有经济收入的,亦照此执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的遗属补助金额是多少?

6.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经商怎么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相关规定。
1、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扩展资料
公务员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7.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8.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收费是否合理? 是必须的吗?不学今后对工作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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