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急

2024-05-06 02:03

1.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急

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很广泛,每年都会有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可以通过关注最高院和地方法院的新闻来了解相关案例,其中也包含很多与网络知识产权、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的案例。知识产权法属于保护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法律,隶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对于知识产权类案例,要判断案例属于哪种范畴的知识产权,是与著作权法、商标法还是专利法有关的权益,如发表他人文学作品,侵犯其著作权,作品又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摄影作品等。由于不断加强国内外交流,知识产权法对于国内外不同情况也做了相应规定。对知识的保护并非单纯采用法律形式,即知识产权法并不承担对所有知识的保护. 所以,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对知识生产、交换市场进行干预,如直接由政府生产并提供信息或者对私人提供的知识给予奖励等方式。如需要采取法律手段,因为司法讼诉是一个复杂的事,没有特殊的情况,建议聘请专业人员寻求帮助。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根据第九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急

2. 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分析

  1.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应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从实际情况看,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初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知。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那么这一标志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

3. 知识产权法案例

首先,手稿的财产权应由甲的继承人享有.因为手稿不过是作品的载体,不是著作权财产权的本身,甲赠与乙手稿如无特别说明,并不意味着将财产权也赠与给乙,只是手稿本身赠与乙,如手稿具有收藏价值,则该价值属于乙,而作品的财产权仍按法定继承由甲的继承人继承.
其次,侵权人是丙,杂志社是共同的侵权人.侵犯的是乙的发表权,甲的继承人的财产权.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所以乙可以行使发表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

4. 知识产权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1)叶与影视公司签署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叶是《商贾将军》一书的著作权人,《商贾将军》的内容侵权,应由作者承担侵权责任,影视公司只是提供创作素材,不是作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2)出版社出版抄袭书籍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出版合同是相对叶和出版社之间的,不能因合同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免责。出版社可以根据著作权保证的条款主张叶违约。
(3)叶的抄袭行为是侵权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出版社出版抄袭他人的书籍,承担次要责任,书城虽然销售行为属于侵权,但如能证明书籍是来自合法来源,并且自己不应当知道书籍为侵权书籍,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案例二:
(1)有效。A网站是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委托开发的双方可以约定著作权归属。
(2)不成立。甲不是著作权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B网站使用A网站的著作权,应当取得A网站同意并支付报酬,B网站公开让网友下载而未告知A网站支付报酬,已经构成侵权。
(3)B是侵权行为人,甲将A网站的著作权擅自交由第三人使用,A网站的赔偿由甲和B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5. 知识产权 案例分析

1、产品既然是全球性的发售,那涉外部分必须做全,才能更好的保护商标和技术。
2、以“长江”商标注册,基本无望。
3、应该与张明签订职务发明协议,确定该技术为公司所有。
4、德国专利必须在国内做好申请,不然即便国内有人侵权,公司也没权告他。

知识产权 案例分析

6. 知识产权法,案例

1、不成立
2、杜莎莎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北京前景力量承担法律责任
3、理由:关于1---由于《红袖生香》是委托作品,所以其著作权应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没有约定、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此处即《前门世家》,所以黎明不能主张。
         关于2---杜莎莎是北京前景力量的签约歌手,所以杜莎莎的侵权行为由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

7. 知识产权法案例

著作权法协调作品创作和传播过程中产生的相应权利义务关系。在所述情况中,甲乙丙丁构成作品创作者和不同层次的传播者的关系。其中,甲是作品的创作者,享有完整和全部的歌曲著作权,他人使用他的作品,无论是演唱、录制(复制)、传播发行,都需要取得其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除非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乙丙丁为作品的传播者,需要尊重甲的著作权,同时自己又以在作品传播中付出的劳动和付出而享有相应的权利,如乙对自己在取得甲的许可后进行的演唱曲目,依法享有标明表演者身份、禁止歪曲篡改、许可或禁止他人转播、录制、发行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

8. 知识产权法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甲公司生产行为不侵犯张某的专利权。

甲公司生产日期在张某申请专利之前,这个可以证明这个技术并非张某的创造,属于无效专利。
而甲公司并未将该技术申请专利,所以该技术应该属于公知技术。大家都可以使用。
可以继续生产并扩大生产规模,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