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为何要结合合作社补助资金?举例说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24-05-18 19:04

1. 国家财政为何要结合合作社补助资金?举例说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特点,政府补助会计核算:
1、合作社取得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自相关资产转入使用时,把“专项应付款”科目结转到“专项基金”科目。
2、基地产品损失、资产损失政府补助,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合作社收到政府补助金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同时,将专项应付款结转到“其他收入”科目。
3、对项目资助补助,政府部门有的要先预拨资金,有的直接在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款。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并把形成资产部分的金额从“专项应付款”科目结转到“专项基金”科目。未形成资产部分的专项应付款,结转到“在建工程”科目。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国家财政为何要结合合作社补助资金?举例说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 合作社取得的政府补助怎么做会计粉绿

我国补助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总额法是指在确认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
一、与收益相关的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发生期间计入损益。
用于补偿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与资产相关的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人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取得与资产的补助时,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
1.取得货币性资产
这是与资产相关的补助的最常见形式。
(1)一般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②购建长期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等
③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
递延收益的分摊采用的是平均分配的方法。
(2)相关资产处置时递延收益的处理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其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取得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直接取得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相关资产。
(1)公允价值的确定
①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
②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量;
③公允价值不能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

(2)一般会计处理
①收到补助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递延收益
②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补助,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递延收益进行后续分摊。
注意:综合性项目取得补助的处理
因综合性项目取得的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难以区分的,全部作为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处理。

3. 有没有合作社先出资后收到财政补助的情况

合作社都是先出资后收到财政补助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各级财政要逐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合作社获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越来越多,加强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显得越来越迫切。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财政补助资金,既要按项目申报的要求,坚持专款专用,确保发挥应有的作用,更要按财务制度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严防财政补助资金落入个人腰包。

有没有合作社先出资后收到财政补助的情况

4. 哪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可以得到资金补助

一、哪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可以得到资金补助?1.农民种植类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水果、蔬菜、茶叶、花卉等农产品的种植,主要生产模式是联合农民来进行大规模种植,这样就起到了规模经营的目的。2.农产品专业批发类的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帮助农民找到市场,同时建立起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以打造农产品冷链系统等,特别是帮助中国农产品走出国门、开展国际市场对接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3.农产品加工类的合作社。农产品价值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产品的加工链条(初加工和精加工)的链条过短从而导致农产品的附加价值很小。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加工基地或是购买农产品设施这些也可以获得资金支持。4.农业基地开发项目。例如在干旱地区建设灌溉设施以及修建农业基地基础设施等都是可以得到资金支持的。
二、可以获得多少资金支持?如果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比如基地建设,批发市场改造可以得到80-100万元的资金补助。若是种植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机械改造和林产品加工等项目可以获得100-200万元的资金补助。若是用于建立营销渠道为了打通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则每亩农村土地可以得到600元的资金补助。如果重点打造水果蔬菜生产基地且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可以获得300万以内的资金补助。如果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比如研发新型农业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研究农产品精加工技术,可以获得5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持。
三、去哪里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资金的申请一般是到当地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科技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农业部、农业局、财政部、各级扶贫办公室、发改委以及商务厅等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资金补助前一定要记得及时关注信息发布。同时还要记得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到底符合政策补贴的哪个项目,然后按照项目要求仔细准备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这样才能更快的申请到国家及各级政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补助。

5.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受的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如何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不得拆分给成员,均按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但成员在中途退社时不能带走这部分资金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受的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如何处理?

6. 财政资金主要在哪些方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0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5条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税收、科技、人才、用地、供水、供电、交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予以扶持。

7.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受的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如何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不得拆分给成员,均按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但成员在中途退社时不能带走这部分资金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受的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如何处理?

8.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受的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如何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不得拆分给成员,均按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但成员在中途退社时不能带走这部分资金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