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了财务负责人还是我的名字要负责任吗

2024-05-18 11:24

1. 离职了财务负责人还是我的名字要负责任吗

法律分析:在公司挂名的财务负责人,不论是否任职,都需要担当财务负责人之责。挂名财务负责人的害处有:公司的税务风险,以及公司高层在开票中的不规范引致的发票风险,合同签署中的财务责任,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风险,以及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都是财务负责人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离职了财务负责人还是我的名字要负责任吗

2. 离职了财务负责人还是我的名字要负责任吗

在公司挂名的财务负责人,不论是否任职,都需要担当财务负责人之责。挂名财务负责人的害处有:公司的税务风险,以及公司高层在开票中的不规范引致的发票风险,合同签署中的财务责任,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风险,以及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都是财务负责人的风险。因此离职时,千万要记得去税局变更财务负责人的信息,如果企业不办变更财务负责人,那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3. 离职了财务负责人还是我的名字要负责任吗

在公司挂名的财务负责人,不论是否任职,都需要担当财务负责人之责。挂名财务负责人的害处有:公司的税务风险,以及公司高层在开票中的不规范引致的发票风险,合同签署中的财务责任,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风险,以及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都是财务负责人的风险。
一、企业地址异常罚款多少
企业一旦被认定“地址异常”,就有可能被工商局认定为“走逃户”,会引起不良的后果。
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开发票等所有功能都被限制,系统直接被锁。
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会被评为D级,而且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其他企业,一律都是D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财务负责人等都会被列入税务黑名单,这些人想要在全国范围内成立新公司,就必须回到原公司的注册地,把遗留的税务问题处理好。同样,这些人也不能办理贷款、不能领养老保险等等。
一般解异常就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地址变更,将注册地址移到实际经营的地址,让工商解除异常。一般不需要什么费用处罚。
二、公司现行反保险欺诈管理制度
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以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监会。负责人应由能够承担欺诈风险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职责包括:(一)分解欺诈风险管理责任,明晰风险责任链条;(二)组织落实风险管理措施与内控建设措施;(三)监督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实施;(四)为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政策和程序提出建议;(五)审核反欺诈职能部门出具的欺诈风险年度报告等文件;(六)向保监会报告,接受监管质询等。保险机构应当为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人未能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应当向保监会提供书面说明。负责人因岗位或者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保险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负责人并向保监会报告变更。保险机构应在总部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并设立专职的反欺诈管理岗位,负责欺诈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三、挂靠有哪些风险?
1、挂靠经营之法律风险由于挂靠合作对外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对内他们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挂靠企业利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品牌、信誉等优势,对外承揽工程,并最大程度地为自己谋取利益。挂靠企业除了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给被挂靠企业外,一切施工活动都由其自主进行,被挂靠企业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一旦对外担责时,依法应由被挂靠企业承担法律责任。2、挂靠经营之财务风险由于挂靠企业对外纳入被挂靠企业的统一核算,对内则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会提供不实的会计信息。如挂靠企业为了对外举债,它可能会给被挂靠企业提供比实际财务状况好得多的虚假信息,以达到被挂靠企业为其举债的目的,而财务风险则完全由被挂靠企业承担。3、挂靠经营之税收风险在会计核算上,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各有自己的帐目,按各自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挂靠企业向被挂靠企业报送内部会计报表,由被挂靠企业合并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建筑业的营业税交纳时间和工程款的实际决算时间往往会出现一定的时间差,必然给被挂靠企业的会计实务操作和纳税申报等带来困难。而挂靠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金甚至不缴税的目的,它会尽可能地增大支出、隐瞒收入,甚至不惜伪造、毁灭会计凭证和资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离职了财务负责人还是我的名字要负责任吗

4. 会计人员离职后需要对单位财务负责吗

永久负责。

会计工作交接的移交内容

移交人员将其会计工作及所经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及其物品等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具体移交如下: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2、各类会计印章、文件资料;

3、未使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票证;

4、现金等其他实物资产;

5、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存储介质及相关资料;

6、未了事项和疑难、特殊问题说明;

7、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项。

移交准备

①已受理的会计事项,还未填制记账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账簿的,应当登记完毕,并在各账户最后一笔余额上加改移交人名章;

③核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余额,若不一致,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就未达账项逐一说明情况;

④核对账目,做到账账、账证、账实(指直接经管实物)相符;

⑤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⑥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

⑦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具体事项(移交清册应包括:企业名称,工作交接原因,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姓名、职务,交接基准日,具体移交事项,需说明的问题,移交清册及附件的页数,交接完毕时间等)。【摘要】
会计人员离职后需要对单位财务负责吗【提问】
永久负责。

会计工作交接的移交内容

移交人员将其会计工作及所经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及其物品等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具体移交如下: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2、各类会计印章、文件资料;

3、未使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票证;

4、现金等其他实物资产;

5、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存储介质及相关资料;

6、未了事项和疑难、特殊问题说明;

7、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项。

移交准备

①已受理的会计事项,还未填制记账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账簿的,应当登记完毕,并在各账户最后一笔余额上加改移交人名章;

③核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余额,若不一致,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就未达账项逐一说明情况;

④核对账目,做到账账、账证、账实(指直接经管实物)相符;

⑤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⑥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

⑦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具体事项(移交清册应包括:企业名称,工作交接原因,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姓名、职务,交接基准日,具体移交事项,需说明的问题,移交清册及附件的页数,交接完毕时间等)。【回答】
具体交接

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按移交清册列明的具体事项,由移交人员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收。具体要求:

①现金、有价证券应当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出现账实不符的,由移交人员负责限期查清;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完整无缺。若有短缺、不完整,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③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的各会计账簿的账簿启用及交接记录规定栏次内签名盖章;

④检查账账、账证、账实(指直接经管实物)是否相符;

⑤进行会计电算化核算的情况下,对会计数据应当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接替人员应当将书面会计资料与数据存储介质内容进行检查核对;

⑥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和特殊的财务收支及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为保证交接的顺利完成,避免影响正常的会计工作,移交人员未履行完交接工作前,不得离岗,公司人事部门也不为其办理调离或离职手续。

接替人员应在年度内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以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完整。

交接事项:

1.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

2.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企业帐要与银行帐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保管帐与实务是否相符。要清点仓库。固定资产也要盘点。【回答】

5. 财务负责人离职了是否还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作为财务人员,只需要把自己离职这个事实,光明正大的告诉税务局就行了。企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更换财务负责人而不办理变更手续,那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既然属于违法行为,那税务机关就有责任去纠正去处罚,作为财务人员,只需要把自己离职这个事实,光明正大的告诉税务局就行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财务人一定要明白,财务工作本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会计人员在离职的时候必须要到税局办理好财务负责人变更。

财务负责人离职了是否还承担责任

6. 财务负责人离职了是否还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作为财务人员,只需要把自己离职这个事实,光明正大的告诉税务局就行了。企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更换财务负责人而不办理变更手续,那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既然属于违法行为,那税务机关就有责任去纠正去处罚,作为财务人员,只需要把自己离职这个事实,光明正大的告诉税务局就行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财务人一定要明白,财务工作本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会计人员在离职的时候必须要到税局办理好财务负责人变更。

7. 财务负责人离职了是否还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作为财务人员,只需要把自己离职这个事实,光明正大的告诉税务局就行了。
企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更换财务负责人而不办理变更手续,那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既然属于违法行为,那税务机关就有责任去纠正去处罚,作为财务人员,只需要把自己离职这个事实,光明正大的告诉税务局就行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财务人一定要明白,财务工作本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会计人员在离职的时候必须要到税局办理好财务负责人变更。

财务负责人离职了是否还承担责任

8. 财务负责人离职了是否还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作为财务人员,只需要把自己离职这个事实,光明正大的告诉税务局就行了。
企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更换财务负责人而不办理变更手续,那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既然属于违法行为,那税务机关就有责任去纠正去处罚,作为财务人员,只需要把自己离职这个事实,光明正大的告诉税务局就行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财务人一定要明白,财务工作本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会计人员在离职的时候必须要到税局办理好财务负责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