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融自保什么意思?

2024-05-04 02:42

1. 自融自保什么意思?

遇到平台自融自保自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这是一起民事经济纠纷,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
 
 一、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是连带责任;
 
 二、出借人既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或借款人,也可以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应当提前查明对方的财产线索,最好是对二者的财产都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银行帐户等)。
 
  
  一个中介融资平台有融资资格,利用一空壳公司和自己的担保公司进行自融自保业务,而且老板都是一个人。老  
 您好,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这里的子公司已经涵盖了法人相同,关联控股公司。您提的涉及违规,会受到处罚,不违法。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 *** 制定。
  监管政策对p2p,到底是杀手鐗还是一块敲门砖  
 10月13日,P2P行业迎来了久违的热闹。当天下午,多家媒体报道称“国务院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后各大门户网站便登出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文。
 
 严格意义说来,《方案》与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存在着一个本质的区别,即《方案》是针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和股权众筹三大业务领域提出的,而非只面向P2P这一种业态。就P2P网贷的部分来看,监管思路及整治意见与《暂行办法》大致相同。在P2P行业忙着自我整改的关键时期,银监会再下这么一步棋,用意已是十分明显,无非是想加速落实监管细则,更全面、深入地推动行业整治。
 
 一、重申P2P平台的业务边界和经营红线
 
 《方案》在“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一章的第一部分就提到,“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基本上是重述了《暂行办法》中“P2P平台13项禁止从事行为”的内容,提炼出来就是要求P2P平台做好“确立平台的中介性质”和“明晰平台的业务底线”两件事。
 
 监管层之所以要三令五申P2P要坚持平台功能,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从源头上防控风险。P2P行业高速发展的几年间,监管缺失导致市场乱象丛生,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做着吸储、放贷的“影子银行”式生意的P2P平台不在少数。一方面,原则上P2P模式的核心是金融脱媒,P2P平台的中介功能可以帮助投融双方直接匹配,减少中间环节。但是国内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导致P2P平台无法胜任“信息中介”而只能充当“信用中介”,在未取得金融牌照的前提下,P2P平台以自身信用介入投融过程,已经完全背离了P2P的原有模式。另一方面,监管反复强调的资金池、拆标、承诺本息保障等禁止行为,恰恰就是部分P2P平台作为“信用中介”必然会产生的行为。即便是早期法无禁止的时期,就有不少平台栽在了资金池、拆标、刚兑上,这些行为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说是扼住P2P平台咽喉的“魔鬼之手”也不为过,足见前述行为对P2P平台长久生存的巨大伤害。
 
 二、强调P2P银行资金存管的必要性
 
 《方案》在“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中明确规定P2P平台要“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在“强化资金监测”一节指出会“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从去年7月的《指导意见》开始,银行存管似乎就成了政策文件的“标配”,也足够说明监管层对P2P平台资金安全保障的重视程度。
 
 然而,银行存管成为监管“标配”并不意味着它也能成为P2P平台的“标配”。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仅有291家平台已经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而完成了银行存管系统上线的平台仅有95家,占比不超过5%。事实上,现阶段P2P平台对接银行存管之所以会存在这么大的难度,一方面是银行的“兴致平平”,在P2P行业的自由发展时期,银行压根就看不上这个“野孩子”;到了监管关注的时期,P2P行业却又进入了内外交困的整改阶段,平台的合规程度参差不齐,银行难以对P2P存管业务的成本和风险进行准确测算和预判,进而必然会影响其在存管业务上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P2P行业的监管相关配套措施还没有到位,平台很多时候是在“跟风”办事,例如此前的ICP、ED......>>
  “巴铁”在6年前就被否了,之后它是怎么重新包装上线的  
 曾被叫做“立体快巴”的巴铁,六年前就被否了
 
 巴铁,在六年前叫“立体快巴”,由宋有洲发明,不过在中国专利信息查询网上并没有这个专利名称。根据巴铁科技项目总监宋友江(据说是宋有洲的弟弟)的说法,它的专利名字叫作“宽体高架电车”。然后,查到了:
 
 2009年5月申请,申请人为中联运(北京)立体快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类型为发明专利,案件状态为:驳回失败。为了理解的顺畅,我们来了解一些专利知识。
 
 常见的专利类型有三种:
 
 第一种是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步,技术含量最高,需要2-3年的审查期;
 
 第二种是实用新型专利:只需要进行初步审查,技术含量较低,即我们常说的小发明,一般几个月就可以审查下来;
 
 第三种是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主要是对外观的改变。
 
 发明专利驳回失效是指,专利在审查过程中,由于实质上的缺陷,不具备授权条件,因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
 
 换句话说,宋有洲的“立体快巴”申请发明专利失败。
 
 根据百度词条对宋有洲的介绍,宋有洲共有50多项专利(360词条中显示有200多条介绍)。经过在“中国专利信息查询”系统的查询,里面署名宋有洲的“发明专利”共有7项,目前只有2项有效;此外记录在案的还有40多项“实用新型”专利,比如一种空气过滤门窗,一种医用或防护用过滤口罩,一种便携式微米颗粒物防护盔和一种滤液过滤式微米颗粒物防护头罩。
 
 宋有洲虽有口罩、防护盔等发明,但是,他能够发明前沿科技,我是十分怀疑的。
 
 随着巴铁事件的发酵,宋有洲被曝只有小学文化。宋有洲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巴铁,我作为发明人,只是提出了一个概念,具体的技术和研发有各个领域的专有人才和团队在做,并不是我一个人在做。所以质疑我的学历和本人,根本没有意义。”
 
 不管宋有洲怎么说,最后巴铁的专利依旧没有通过,不过我们根据当时的申请记录看下当初巴铁的技术到底是啥。
 
 讲真,这真的不是一个龙门吊么?
 
 一毛一样好吗。
 
 也许“动力系统”、“驾驶系统”和“制动系统”无法在图中表现出来。在旁边的专利介绍中“动力系统通过连接导电线和外接电源线连接”,我怎么觉得这就是已经被我们淘汰的有轨电车的运行方式呢。
 
 这一“科技”最大的亮点的介绍,关于车辆架构的问题,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大车下面可以走小车”。
 
 在“宽体高架电车”专利提交审核的过程中,宋有洲并没有闲著,他去了上海。他想找权威机构来认证,来增加自己的“新科技”的说服力。
 
 2009年,他找到了上海交通大学汽车研究院的张建武教授,请他为自己的“立体快巴”项目进行评估。张教授接手了,并且由喻凡和王丽亚两位教授分别担任车辆和基础设施的论证。结果于2010年出炉:从车辆本身看,立体快巴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可行性为“基本可行”。
 
 张建武在面对南都记者的采访时说:“基本可行有很多前提。比如,要同时保证巴铁的16个电动轮骨同步运行。”也就是说,当时“立体快巴”的技术是不完善的。
 
 当时同样受到邀请的还有同济大学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研究院的沈钢教授,在他看来,这根本就是“瞎搞,为了创新而创新”。并且表示,快巴在整改之后还是可以运行的,但只是作为观光车,放在景点比较新奇有趣。想要作为适合城市的公共交通工具,是不可能的。
 
 然而,就连这份水分不少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后来都几乎被否定了。在宋有洲多次拿着这份报告证明自己的“新技术”时,上海交通大学表示,我们学校不承认,这只是某些教授的个人行为。
 
 好吧,姑且不论他有没有像坊间传的那样花了钱,到2010年“......>>
  P2P网贷危险专项整治计划落地 哪些平台或将被取消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正式下发,报道引述未具名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高层人士称,网贷平台将实现“一户一档”,将根据网贷机构是否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及是否有非法集资等违法情况等,而被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和取缔类三类;对于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取缔类平台,将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承担兜底责任
 
 P2P行业从2016年开始到4月份意见出现将近三百多家平台出现问题,一方面由于监管的力度加大,一方面由于网贷平台之前存在的问题现在已经兜不住,资金窟窿出现严重缺口,导致现在问题集中爆发。
 
 某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高层人士透露,网贷平台将实现“一户一档”,“我们下一步会对本地网贷平台逐一排查,摸底的内容很细,除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还要看实际控制人,也看平台的产品情况、标的真实性、资金来去,涉及资金池、自融、虚假标的的平台,基本上要被严打了。”
 
 实现“一户一档”后,网贷机构将依据其是否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以及在业务过程中是否踩“红线”、是否有非法集资等违法情结等,而被分为三个档次: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
 
 到底是如何划分这三类呢?有什么具体依据呢?据内部人士透露:一看踩不踩“红线”,二看定性,三看业务。
 
 1、从“红线”方面,即网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
 
 2、从定性方面来考察,“主要看平台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的性质了”。正规的网贷平台是单纯的信息中介本质,网贷平台不可以为客户提供增信。北京联盟
 
 3、从业务方面来审核,看是否是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的直接借贷。此外,据悉,平台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则也要看合作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互联网跨界过程中是否有监管套利。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方案落地 哪些平台或将被取缔?
 
 此次整改行动中,哪些类型的平台将会被重点关注整改?
 
 根据《实施方案》中,知情人士透露,在各种问题里,最值得“重点排查”的是“业务扩张过快”、“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涉及校园网贷”,另外从事股票场外配资,从事股权众筹或事物众的也被视为“主要问题”,如果现在有投资在有这些现象的平台中,投资者应该及时警觉,以防财产受到意外波及。北京联盟
 
 除了大量设立线下门店的平台会被重点关注,加以整改之外,主要还是上述“红线”范围的平台也会受到重点关注,比如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向借款人承诺保本保息、虚构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违规转让债权等。
 
 对于不同问题的平台,监管层将会如何“分类处置”?
 
 1、对于进入“合规类”的平台,监管会继续支持甚至鼓励其发展,过程中做好督促。
 
 2、对于进入“整改类”的平台,或为“大约异化成信用中介”,有些触“红线”但并未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则监管态度为“限期整改”,如果到期后仍然整改效果不明显,就有可能面临淘汰或整合
 
 3、对于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取缔类”的平台,有关部门将进行严厉打击,这些平台除了将退出市场外,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其中, *** 不承担兜底责任。
 
 “本月内将完成部署培训,7月底前将完成行业摸底排查,11月底前分类处置就要做完,明年1月前银监会将赴各地督导,各地进行情况汇总并由银监会形成最后的报告。”上述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人士称。...>>
  股权众筹是互联网变相乱集资吗  
 随着人口红利、社交红利、资本红利逐渐“退烧”,这两年风风火火的互联网行业开始颇有些“三春去后诸芳尽”的萧瑟意味。未来的发展该由何驱动?创新的下一个“风口”又在哪里?是为摆在所有创业者和决策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自去年7月以来,围绕规范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的监管政策及行业协会规范意见频出;10月13日,由人民银行等17部委联合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与之同时公布的还有人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机构分别印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针对不同方向业务的整改要求。
 
 近日,太原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主要整治范围包括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专项整治从即日起到2017年3月15日结束。
 
 《方案》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互联网保险方面,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
 
 《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将做到“三个不”:一是在专项整治期间,坚决不停止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登记,并欢迎全国各地互联网金融企业落户太原;二是轻易不取消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资质;三是轻易不采取停业整顿措施。
 
 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是钻监管的空子进行政策套利甚至欺诈投资者,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认为,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数据优势,最大程度地优化现有金融服务,创造过往无法实现的服务方式,最终服务到传统金融之前难以覆盖到的广大小微企业以及普通投资者。
  P2P系统征信有什么相关法律政策吗  
 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巖岫已经表明网贷监管的“十项监管原则”,相关部门要求不得触碰“四条红线”。 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我们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七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业内专家称,上述四条红线的设定对于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将起到很强的监管和约束作用,这不仅会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得以在今后健康的运转,还会给我国对新兴金融业态监管方面的工作设立了一个标杆。
  p2p网贷平台为什么不能大规模线下营销和发放贷款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进行期限错配、期限拆分,不得虚构标的,不得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不得进行违规债权转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等金融业务
  解读互联网金融“专整”方案 P2P平台应关注哪些点  
 应关注哪些点?
 
 一、禁止行为参照“基本法” 重点关注地产金融。
 
 在《实施方案》关于P2P网络借贷的重点整治内容中,继续强调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定位,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同时提出,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二、综合整治措施,再提存管要求。
 
 在此次公布的《实施方案》中,提出了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的要求,涵盖了严格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加强内控管理、用好技术手段等内容。

自融自保什么意思?

2. 遇到平台自融自保自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这是一起民事经济纠纷,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
  一、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是连带责任;
  二、出借人既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或借款人,也可以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应当提前查明对方的财产线索,最好是对二者的财产都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银行帐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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