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修正)

2024-05-16 03:17

1.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最高科技创新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市科技合作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学技术奖是指市人民政府奖励从事科学技术活动,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而设立的奖项。第四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和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六条 设立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第九条 市最高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或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市最高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一项,可以空缺。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市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奖励项目分别不超过参评项目总数的5%、10%、15%,可以空缺。第十一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在市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二个等级,奖励项目不超过参评项目总数的30%,可以空缺。第十二条 市科技合作奖授予在双边或多边科技合作中对贵阳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本市区域外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专家或组织。

  市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3项,可以空缺。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两年推荐、评审和授予一次。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本市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社会团体及市级有关单位;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媒体上公示。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市最高科技创新奖奖金金额每项为50万元;市科技进步奖奖金金额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金金额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市科技合作奖奖金金额为5万元。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修正)

2.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本省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只限于自然科学领域。包括: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的成果;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标准、计量以及科学技术基础等工作的成果。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以下简称省科技进步奖):
  (一)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属国内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或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取得同行或同学科专家的公认,或为社会公用者;
  (二)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三)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标准、计量及科学技术基础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第四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
   一等奖 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五千元;
   二等奖 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三千元;
   三等奖 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一千元;
   四等奖 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五百元。第五条 省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和办理日常工作。第六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省内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黔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并在我省实际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我省委托国务院各部门在黔单位和委托外省(市)完成的项目或与我省合作项目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均可申请贵州省科技进步奖。
  (二)请奖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行业归口逐级审查、申报。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所属单位(含双重领导单位)请奖项目,直接向有关主管委、办、厅、局申报。
  各地(州、市)所属单位的请奖项目,报地(州市)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地(州、市)主管部门审报。
  县(市)所属基层单位的请奖项目,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县科委申报,县科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地(州、市)科委申报。
  高等院校的请奖项目,向省教育委员会申报。医学院校的请奖项目,也可向省卫生厅申报。
  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黔单位(或个人)的请奖项目,向所在地(州、市)科委或政府有关、办、厅、局申报。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三)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和各地(州、市)科委,应根据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和条件,对收到的请奖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省科委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省科委定时发送成果登记公报,自公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争议的项目,由省科委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省科委专业组或有关委、办、厅、局进行初评。初评入选的项目,由省科委根据项目涉及的专业、行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当年省科学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评出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四)经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奖励项目和等级,由省科委审核批准,并在贵州日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在一个月内无争议的项目,报省政府授奖。如有异议,由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省科委裁决。第七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第八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奖金,应按项目参加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第九条 省科技进步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3.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最高科技创新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学技术奖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奖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活动,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而设立的奖项。第四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和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六条 设立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第九条 市最高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或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市最高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一项。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市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40项。第十一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在市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10项。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推荐、评审和授予一次。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媒体上公示。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市最高科技创新奖奖金金额每项为50万元;市科技进步奖奖金金额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金金额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评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四章 罚则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

4.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含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或省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第九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六)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第十一条 省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同贵州省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贵州省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贵州省与其他国家在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驻黔单位;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第十六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应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0万元。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5.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14)

一、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最高科技创新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市科技合作奖”。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市科学技术奖是指市人民政府奖励从事科学技术活动,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而设立的奖项”。三、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最高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一项,可以空缺”。四、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市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奖励项目分别不超过参评项目总数的5%、10%、15%,可以空缺”。五、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二个等级,奖励项目不超过参评项目总数的30%,可以空缺”。六、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市科技合作奖授予在双边或多边科技合作中对贵阳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本市区域外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专家或组织。市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3项,可以空缺”。七、原第十二条顺延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两年推荐、评审和授予一次”。八、原第十三条顺延为第十四条,其中第二项修改为“(二)本市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社会团体及市级有关单位”。九、原第十五条顺延为第十六条,其中第二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市最高科技创新奖奖金金额每项为50万元;市科技进步奖奖金金额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金金额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市科技合作奖奖金金额为5万元”。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14)

6. 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政府应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科教兴市”是本市经济振兴、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技体制,建立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效结合的机制。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重视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本市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全社会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扶持,增加科技投入,培养技术人才。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第二章 农业科技进步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实施“科教兴农”,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第八条 加强市、区、县(市)、乡、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农村科技培训体系,发挥农村各级各类学校的作用,实行农业、科技、教育相结合。加强农民的技术培训,培养乡土人才,扩大农业科技队伍,搞好评定职称工作。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科技示范户、示范村、示范乡。第十条 鼓励科研机构、推广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为农村经济服务。创办各种技农贸、技工贸相结合的经济实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科技开发机构、推广服务机构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可销售自己培育或引进的优良种子、苗木和动植物繁殖材料等,但必须经过检疫、试验或鉴定。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要重视科技进步,培养和引进人才、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的管理经验。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科技团体和科技人员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科技服务;应用先进技术为乡镇企业在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培训技术人员等方面提供服务。第十三条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巩固和发展农村科技队伍,改善农业第一线科技人员的工作、学习条件和生活待遇,在工资、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第三章 企业科技进步第十四条 实施“科技兴企”。企业应根据市场需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应有科技进步规划或计划,制定科技进步指标,建立科技进步考核制度。第十五条 大中型企业应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开发和管理体系。
    不设总工程师的企业,应设技术负责人。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厂办研究所,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也应有相应的技术开发依托。
    厂办研究所在完成本企业规定任务的前提下,按规定可对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企业技术改造应注重推广应用微电子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关键工艺、关键设备,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技术水平和技术含量,提高产品质量和艺术含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经过咨询论证,有利于发挥资源优势和其他优势,重视专利技术和技术软件的引进,做好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及广大职工开展技术改进、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和其他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技术文化素质。第四章 社会事业科技进步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重视社会事业的科技进步,制定发展方针和政策。社会事业各主管部门应把科技进步工作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依靠科技进步,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综合治理水、气、声等污染源,对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7. 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政府应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科教兴市”是本市经济振兴、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技体制,建立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效结合的机制。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重视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本市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全社会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扶持,增加科技投入,培养技术人才。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第二章 农业科技进步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实施“科教兴农”,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第八条 加强市、区、乡、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农村科技培训体系,发挥农村各级各类学校的作用,实行农业、科技、教育相结合。加强农民的技术培训,培养乡土人才,扩大农业科技队伍,搞好评定职称工作。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科技示范户、示范村、示范乡。第十条 鼓励科研机构、推广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为农村经济服务。创办各种技农贸、技工贸相结合的经济实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科技开发机构、推广服务机构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可销售自己培育或引进的优良种子、苗木和动植物繁殖材料等,但必须经过检疫、试验或鉴定。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要重视科技进步,培养和引进人才、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的管理经验。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科技团体和科技人员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科技服务;应用先进技术为乡镇企业在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培训技术人员等方面提供服务。第十三条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巩固和发展农村科技队伍,改善农业第一线科技人员的工作、学习条件和生活待遇,在工资、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第三章 企业科技进步第十四条 实施“科技兴企”。企业应根据市场需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应有科技进步规划或计划,制定科技进步指标,建立科技进步考核制度。第十五条 大中型企业应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开发和管理体系。
  不设总工程师的企业,应设技术负责人。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厂办研究所,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也应有相应的技术开发依托。
  厂办研究所在完成本企业规定任务的前提下,按规定可对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企业技术改造应注重推广应用微电子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关键工艺、关键设备,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技术水平和技术含量,提高产品质量和艺术含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经过咨询论证,有利于发挥资源优势和其他优势,重视专利技术和技术软件的引进,做好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及广大职工开展技术改进、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和其他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技术文化素质。第四章 社会事业科技进步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重视社会事业的科技进步,制定发展方针和政策。社会事业各主管部门应把科技进步工作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依靠科技进步,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综合治理水、气、声等污染源,对固定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8.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或省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第九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反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
  (三)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六)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在省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第十二条 省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或外国组织:
  (一)同贵州省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贵州省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贵州省与其他国家在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驻黔有关单位;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和或科学技术专家。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第十七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应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0万元。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