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物资接收使用管理办法

2024-05-04 02:21

1. 捐赠物资接收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1、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残助弱等困难群体;2、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3、用于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用于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规定:1、捐赠的物资实行分级使用管理,各级捐赠物资接收机构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或协议,按照规定使用管理捐赠物资。2、各接收机构对使用不了或不便于储存的受赠物资,可交上级民政部门。对不能使用的捐赠物资,经报请民政部门审查后,进行销毁处理。3、各级民政部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物资,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捐赠物资接收使用管理办法

2. 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捐赠赞助资金是筹措教育经费的渠道之一,学校鼓励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种关系争取海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学校进行捐赠和赞助。学校将按照捐赠赞助方的意愿,安排资金使用方向,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相关文章: 法学文献1篇1次)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3. 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捐赠赞助资金是筹措教育经费的渠道之一,学校鼓励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种关系争取海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学校进行捐赠和赞助。学校将按照捐赠赞助方的意愿,安排资金使用方向,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相关文章: 法学文献1篇1次)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4. 捐赠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法律分析:捐赠赞助资金是筹措教育经费的渠道之一,学校鼓励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种关系争取海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学校进行捐赠和赞助。学校将按照捐赠赞助方的意愿,安排资金使用方向,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5. 捐赠收入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是指市内外热心于助残、扶老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资助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助残、养老事业而捐赠的资金和物品。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1.?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遵循捐赠自愿原则,不得索要或强行摊派;3.?遵循捐赠无偿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4.?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5.?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捐赠收入管理办法

6. 事业单位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无形资产资产开发过程中接受捐赠、赞助资产管理,确保捐赠、赞助资产的安全与高效使用,充分发挥捐赠、赞助资产对体育事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体育局系统事业单位接受的捐赠、赞助资产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中捐赠资产是社会各界无偿捐赠给各单位的现金和实物资产,赞助资产是指各单位在市场开发活动中获得赞助的现金和实物资产。第四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归国家统一所有,由各单位占有和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第五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资产包括消耗性物品和固定资产两类。根据体育工作特点,将下列捐赠、赞助资产作为消耗性物品管理。【摘要】
事业单位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问】
捐款可以给临时工开工资?【提问】
事业单位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无形资产资产开发过程中接受捐赠、赞助资产管理,确保捐赠、赞助资产的安全与高效使用,充分发挥捐赠、赞助资产对体育事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体育局系统事业单位接受的捐赠、赞助资产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中捐赠资产是社会各界无偿捐赠给各单位的现金和实物资产,赞助资产是指各单位在市场开发活动中获得赞助的现金和实物资产。第四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归国家统一所有,由各单位占有和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第五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资产包括消耗性物品和固定资产两类。根据体育工作特点,将下列捐赠、赞助资产作为消耗性物品管理。【回答】
好谢谢您【提问】
您好亲   不能  捐款不能给临时工开工资,捐款要转款专用,不能随意挪作他用。要严格按照捐款当初的用途使用。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回答】

7. 药品捐赠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对捐赠药品的管理规定,捐赠药品、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受赠人应为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其各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受赠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制度和分发记录,并指导、监督使用单位使用。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七条 国家实行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公布药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进行必要的说明,避免误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

药品捐赠管理办法

8. 红十字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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