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最新政策

2024-05-17 05:55

1. 出口退税的最新政策

近日,国家对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从2012年7月1日(报关出口日期)起,影响我市出口退(免)税政策主要为:一、企业申报退(免)税申报期限:生产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外贸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一)增加免税范围:1.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2.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3.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三)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四)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并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一)适用范围。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3.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六、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七、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财税字(2012)39号附件4: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九、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十、已废止的规定:(一)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审批的规定;(二)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三)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批准的规定;(四)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出口退税的最新政策

2. 出口退税的政策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至5%、13%、15%、17%四档。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2009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中国纺织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的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1. 部分钢材;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3. 银粉;4. 酒精、玉米淀粉;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国务院2003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决定强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有效地化解退税不及时的难题,截至2004年11月20日,全国累计办理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1669亿元人民币,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出口退税老账已全部还清,2004年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企业基本都可以在年底前拿到退税款,应该说新政策比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大量的历史遗留欠退税的问题,实现了短期政策调整目标,无论是从地方政府还是外贸企业,对此的反映都是积极的,总体上都给予了肯定的评价。出口退税新机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2005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特点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先后在1994年、1999年和去年三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根据去年10月最新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与前两次调整比较,按现行出口结构,这次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左右。 研读新的出口退税规则,有五大鲜明特点。第一,借市场的力量培育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列为主题。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说正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题中应有之意。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之一,在某些行业诸如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降低其出口退税率,并不会影响到这些行业的出口竞争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多地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与发展它们的竞争力,尽管短期是有损的,长期则是有利的。第二,借国际规则扩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出口退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特别是对农产品的政策支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当仁不让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农产品的各种政策支持尚未纳入WTO的框架之内。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出口关爱有加,《通知》规定“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维持原有的退税率。除此之外,对部分农产品的加工行业的产品还提高了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就由5%调高到13%。第三,借地方优势调整区域间的利益分配。据今年初外经贸部提供的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外贸十强省(市)分别是广东、上海、江苏、北京、浙江、山东、福建、天津、辽宁和河北。其中,广东进出口总额高达2211亿美元,占去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35%。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的92%为十强省市所占有。毫无疑问这些省市占有全国退税总额的绝大部分,换句话说,强省从中央财政中通过退税渠道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财政在退税资金方面则倍受压力,全国尚欠出口退税额到年底将达到3000亿之巨。新政策规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此项规定可谓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财政压力减轻;其二,出口多的省市在超基数之上负担部分退税额并不会影响其财政能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分配。第四,借税收杠杆调节国内资源性产品的供求。新政策根据不同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国内需求情况,采取了大致三类措施予以调节。一是维持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不变。二是下调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特别是在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中,资源性产品为多,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木浆、纸板等等。下调出口退税率的产品也有类似的情况,如焦炭、煤、铜、铝、磷、铁合金等产品的退税率有较大幅度的下调。近几年这些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相对旺盛的需求增长有缺口,通过税收政策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出口,改善相关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最后,借非汇率的手段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尽管我国政府多次在各种场合都明确地表达了人民币稳定对国内经济、亚洲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币升值的实际压力依然存在。至8月底我国外汇储备总额达到3647亿美元。进一步说,多年来的进出口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高速增长,使国际社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主要理由并没有被改变。因此,新出口退税政策是巧借非汇率的手段,力求减少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以缓解国际社会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

3. 出口退税政策

一、正面回答出口退税三大政策指的是:1、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又免又退,是对本道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对出口前道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退还,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国家遵循征多少退多少;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政策只免不退,就是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但是对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政策不免不退,就是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照常征税,也叫出口征税政策,适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二、分析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作为国际通行惯例,出口退税可以使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有效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三、为什么要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出口退税政策

4. 关于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5. 关于出口退税

出口含税价117万,退税率15%的情况下,应该退15万的退税款

小规模贸易公司也可以做退税,只要上游工厂能够开具17%的增值税票,个人做外贸业同样可以做退税,让上游工厂开17%增值税发票就可以了

免抵退是与贸易公司无关的,只针对以工厂名义为经营单位的出口

退税有3个条件:
1.正规报关
2.开17%增值税发票
3.收回外汇

退税有两种选择:
正常流程退税,一般4个月拿到全额的退税款
提前拿退税款,一般3-5天拿到退税款的96%,这种是银行提前垫付的,需要收取退税部分的4%作为融资费

关于出口退税

6. 关于出口退税

下面是必须的流程

一,核销和退税申报所需资料:
收汇核销所需资料:
1,        核销单
2,        报关单(出口收汇专用联),前提已以电子口岸交单
3,        银行结汇水单
4,        出口收汇核销表(一式两份)
退税申报所需资料:
1,        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已核销过)
2,        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前提是在电子口岸下的出口退税子栏目下已交单
3,        进项发票(已认证)
4,        出口发票(有些地方不用附此单证)
以上四种资料把报关单顺序,外加封皮封底装订
另外所需三表一盘:
此步操作,可看另外一置顶贴,外贸退税9。0系统的操作方法,操作完成后,可以打印出以后表格和导出U盘
1,        出口退税汇总表(一份)
2,        出口退税出口明细表(三份)
3,        出口退税进货明细表(三份)
4,        转为正式申报后生成的资料导入U盘
二,出口的大概流程
1,        申领核销单
2,        核销单网上进行口岸备案,做报关资料(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一般贸易的报关单,核销单等给货代,以便报关)
3,        拖箱,工厂装柜(在这里要特提一点,大多数的是FOB成交价,客户指定货代,一般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不要用指定货代来拖柜,他们的费用高的吓死人,你可以自行拖柜)
4,        起运
5,        在中间的这一段时间内,为了退税能及进行,可以让工厂及时开票,认证,催汇,催单等操作
6,        单证退回后,先进行核销单和报关单电子口岸交单工作(也可以不等退回,先行操作,企业可自行选择)
7,        核销
8,        退税
三,出口退税的时间和单证之间的联系
一般正常的操作流程是认证发票---银行结汇(出具水单)---核销----退税
但是在现实过程中总是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造成不能按这个步骤走,比如说:
1,        不能及时收汇
这里面有多种操作方法,大概说一下,
一个是没有及时收汇可以从别的水单进行拆借,
二个是大多数地方在没有核销的情况下,是可以在90天内先行进行退税申报,以免超期,这叫单证不全申报,等以后核销单核过之后再补上,也是可行的
要注意一点:核销的期限是报关出口后180天内,如果180天没有及时收汇,就算你前期进行退税申报,也是余事无补,也要视同内销征税,所以及时收汇,催汇也是比较重要的
时间关系:
1退税申报期:90天
2核销期:180天
3发票认证期:90天,但是外贸企业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是开票后30天内要进行发票认证
四,单证备案
退税申报后,在15天内要及时进行单证备案,所需单证如下:
1单证备案明细表
2提单
3托单
4场站收据
5购货合同
有些地方特别要求外加两样东西:一个是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明细表
然后外加封皮装订,放司备查

7. 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法律分析:出口退税对象的范围:1、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均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但是一般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是否符合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一律以FOB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入账。2、视同出口,不完全符合上述4个条件,但是比照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2。(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3。(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出口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3、加工修理修配。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4、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项服务、财政部和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法律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_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_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第三条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8. 出口退税新政策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规范地方出口 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 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 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 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改进出口 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 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规范地方出口 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 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 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 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改进出口 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 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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