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需要哪些文件

2024-05-18 22:11

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需要哪些文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是企业参与军工产品生产需要办理的军工四证之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时需要征求解放军总装备部意见。
一、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以下附件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保密资格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三)消防达标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环保验收或达标文件; 
(六)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七)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八)近五年内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证明材料;
(九)土地使用证明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所的租赁合同; 
其中,非国有独资企业应提供公司章程,并且需要说明各出资方的经济性质。 消防、安全生产和环保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将另条说明。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需要哪些文件

2. 如何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3.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需要哪些文件

一、             申请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条件
²  申请GJB9001认证的组织可以是从事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
²  初次认证申请组织,《申请书》需请军方用户签署认证推荐意见并盖章确认,同时填写《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如该申请组织是部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对地方企业申请时,需有相关军代表出具《推荐意见书》,其内容包括:企业人员、技术、设备情况;产品质量状况;对配套企业,要注明产品与装备的关系(用在什么地方);说明申请认证产品与推荐单位的关系。
²  申请认证前须按GJB9001标准建立管理体系,运行3个月以上,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运行期间有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生产。
 
二、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²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法人;
²  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²  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佣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²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
²  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²  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²  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²  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三、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²  独立法人资格; 
²  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²  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²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²  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²  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²  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四、             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基本条件
²  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特殊装备承制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²  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
²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²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²  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纪、违法行为。
²  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等级。
²  总装备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需要哪些文件

4.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是怎样的?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
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什么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其中,申请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5.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是怎样的

导读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是指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对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申请取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资格证书。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受理标准是什么?
1. 质量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2. 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
3. 初次申请和延续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都应当提供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通过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且应当覆盖生产或适应所申请的科研专业(产品)。
保密资格的受理标准是什么?
1. 保密资格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2. 保密资格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
3. 如申请单位暂不能提供保密资格证书,可提供保密资格批准文件或通过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也视为有效。
消防达标文件的受理标准是什么?
申请单位提供下列文件之一的,视为有效:
1. 近两年内所在地消防队出具的消防达标证明文件;
2. 近两年内消防管理评比证明材料;
3. 有自行管理专职消防队的,提供两年内消防管理情况说明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4. 近2年内的消防检查记录,并且检查结果合格;
5.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消防检测报告;
6. 对于租赁场所的单位,提供租赁场所的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包括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和两年内单位消防管理情况说明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7. 覆盖所有军品科研生产场所的单项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包括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和两年内单位消防管理情况说明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安全生产达标文件的受理标准是什么?
1. 对于申请矿山、危险化学品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对于从事枪支、弹药、军用火炸药以及其他火工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3. 对于其他不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所列范围的单位,应当提供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可自行说明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环保验收达标文件的受理标准是什么?
申请单位提供下列文件之一的,视为有效:
1. 近两年内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文件;
2. 申请单位书面说明整体环保管理情况,并经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确认盖章;
3. 近两年内环境监测结果合格文件;
4. 对于租赁场所的单位,提供租赁场所的环保验收证明文件和两年内单位环保管理情况说明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5. 覆盖所有军品科研生产场所的单项环保验收证明文件和两年内单位环保管理情况说明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需要申请军工相关资质的企业可添加微信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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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军地网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是怎样的

6.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是什么东西

贰 什么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许可证认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许可证备案是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生产任务后3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
叁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备案,应提交哪些资料?
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申请书》(附件1)一份,填写有关信息,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所填报内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对应备案专业(产品)的供货合同或研制任务书(协议)等能够证明承担任务情况的文件,如合同和研制任务书过多,可提供产品清单,注明合同编号、任务来源等;
(四)保密资格证书或与用户部门(单位)签订的保密责任书;
(五)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备案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质量管理体系适应供货要求的国家标准的质量体系证书或证明文件;
(六)备案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
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开展《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可只提供第(一)(三)款要求的材料,备案的专业(产品)应在本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所列专业(产品)以外。
已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条件的单位,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时,可同时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申请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申请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检测检验和试验手段;             4.具有申请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肆 审核认证机构或部门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备案,应向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伍 哪些单位需要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备案?
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生产任务后3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

7.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确保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的质量,提高科研生产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军工电子装备的范围包括军用总体及系统、整机、配套设备、软件、元器件及电子材料、专用设备及电子测量仪器、技术基础。第三条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第四条 凡申请承担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经审查合格,取得《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承担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可享受国家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的优惠政策。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与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相关的制度;
  (二)制定《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专业目录》和《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单位目录》;
  (三)受理《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许可证》,并办理《许可证》的变更、续发及注销的手续。第六条 根据需要,信息产业部成立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开展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资格评审工作,并提供咨询。第三章 审查程序第七条 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通过国家制定的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认证;
  (四)具有与所承担的科研生产任务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技术保障能力和持续供货能力;
  (五)具有能按期、按质完成科研生产任务的良好信誉;
  (六)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具有健全的科研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八条 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军工保密资格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除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高等院校外,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第九条 申请单位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的推荐意见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专家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
  信息产业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 《许可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注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
  (五)承担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专业类别;
  (六)有效期限和发证时间。第十五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第十六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内容的变更,应在三十日之内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变更申请。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8.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许可。
  第二类:武器装备的一般分系统及其他专用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许可。
  国防科工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第一类许可实行数量限制。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的政策、规章;
  (二)编制并发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
  (三)受理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查、颁发许可证,办理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手续;
  (四)监督检查许可证的审查、颁发以及使用情况。
  国防科工委设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国防科工委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地区第二类许可的申请;
  (二)组织本地区第二类许可申请事项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协助国防科工委组织本地区第一类许可申请事项的现场审查;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许可证的使用情况。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三)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四)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及电子版文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式二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三)保密资格证书;
  (四)消防达标文件;
  (五)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六)环保验收达标文件;
  (七)国防科工委认为需要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八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遵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的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申请第一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委提出;
  (二)申请第二类许可的,向所在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
  (三)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第九条 收到许可证申请的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第十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国防科工委。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防科工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许可证审查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审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书面审查。
  现场审查应当在60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现场审查规则和专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对第一类许可事项有多个申请人提出相同申请的,国防科工委对其中部分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其他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