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构建什么样的反垄断政策体系

2024-05-21 03:27

1. 我国应构建什么样的反垄断政策体系

一、构建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系的原则
  (一)外国体例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
  反垄断法是现代商品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自其诞生以来,已被世界各国所广泛接纳。尤其是美、英、德、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更是在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行方面形成了成熟的机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反垄断法是为了克服市场走向垄断,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而制定的,是市场机制内在需求的产物,是与市场自身的特性紧密相关的。因而,与反垄断法内容的一致性相对应,各国的反垄断法执行体系与法律自身相比,由于受到一国政治、经济体制和社会文化心理的影响,有着较大的差异。我们说,一国的反垄断法执行体系只有与本国的政治、经济乃至法制相衔接,才能够有效地克服制度“嫁接”的“排异反应”,我国对于反垄断法的立法反思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进行的,在立法和执行体系的构建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迟发展”的优势,少走弯路。另外,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等基本国情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这就决定了我国在设计反垄断法的执行体系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才能使反垄断法在我国的有效运作成为可能。
  (二)兼顾制度的实效与成本。
  在经济学的视野里,制度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小交易成本,以获取最大的实效。但是,制度本身的运行也是有成本的。如果制度供给的边际成本超过其所减小的交易成本,制度供给将丧失其价值。因此可以说,判断制度价值的尺度便是以最小的制度成本去换取最大的制度实效。法律的实效是通过立法目的的实现来体现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结构,保障市场主体间的自由竞争。由于反垄断法在宏观上具有以上功能,使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进而言之,反垄断法执行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国家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转以及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命运,而且事关竞争者、消费者等市场参与主体的个体利益的实现。为了充分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结构,应该设立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执行机构,配置专业人员,投入大量的资金,设计精密的执行程序,从而保障个案查处的公正性,通过对市场微观经济主体行为的正当约束。来保障市场充分竞争。从理论上讲,多设执行机构,复杂的程序,专业化的人员,有利于保障个案的公正。但是庞大的人员,冗长的程序以及高额的培训费用却意味着社会要为此付出更大的成本。如果社会为执行制度所需的成本超出了社会因此而获得的收益,那么,设计该项制度的目的就“落空了”。因而,对反垄断法执行体系的设计既要保障该法的有效实施,又要避免付出过大的制度成本,应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
  (三)弘扬程序理念。
  在一定意义上讲,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实际上,反垄断法的执行体系是落实反垄断实体法的程序体系,是反垄断法得以落实的根本保障。目前,人们已经开始逐渐摆脱过去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程序的价值受到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重视,程序正义的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现代程序法中,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蕴含着平等、参与诸价值,具体表现在反垄断法的执行过程中便是执行机构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地处理各种争议。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保障市场主体充分参与、表达自己的意见、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反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专横与独断。

我国应构建什么样的反垄断政策体系

2. 竞争法规制的垄断仅仅指排斥和破坏竞争的非法垄断对吗

竞争法规制的垄断仅仅指排斥和破坏竞争的非法垄断是不全面的:
第一、竞争法还包括企业规范的竞争取向。
第二、竞争法包括垄断规模机制的限制。
第三、竞争法对于非垄断机制的计划要求。
上面三个方面也是竞争法的内容、

3.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哪些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哪些垄断协议?

4. 国家坚持什么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5. 国家坚持什么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8月1日起施行,为新时代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奠定坚实的法治根基。我们要深入领会反垄断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竞争治理效能,促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深刻认识修改反垄断法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度者,正之至也。’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法治建设。”进入新发展阶段,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积极响应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和数字经济新趋势,及时对反垄断法作出修改完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做好反垄断工作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不断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体系,持续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执法,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在反垄断法中明确“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确保反垄断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公平竞争制度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筑牢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石。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发展实践,及时修改反垄断法,明确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则,有利于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同台竞技、公平竞争。

推动高质量发展必然要求高水平竞争,只有高水平竞争才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拥有超大规模经济体优势。要及时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有效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和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的垄断障碍,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构建繁荣的国内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创新激励和优胜劣汰功能,增强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公平竞争是国际经贸往来的重要基础,公平竞争制度是国际经贸规则的重要内容。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积极主动适应国际开放规则的演变逻辑和趋势,不断深化竞争领域制度型开放,构建既立足我国发展实际、又与国际高标准通行规则对接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以公平竞争增强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吸引力,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源和要素进入中国,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多增长机会。

准确把握反垄断法实施的战略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我们要更加深刻把握反垄断的政治性、政策性、复杂性和系统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反垄断法全面有效实施。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此次修改明确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既完善了市场垄断的监管规则,又明确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细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相关规定,为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执法奠定了坚实基础。要坚持防止市场垄断和打破行政性垄断并重,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创造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更加优良的竞争环境,提高市场经济整体竞争质量和水平。

正确处理监管和发展的关系,以更加科学有效的反垄断监管促进更高质量发展。要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牢固树立“监管是为了促进更高质量的发展,发展也离不开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意识,更加善于在发展中加强监管、在监管中促进发展,瞄准堵点和痛点,选准切入点、把握时度效,不断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执法,促进贯通国民经济循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振各类企业发展信心和能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正确处理竞争和创新的关系,持续激发经济发展新动能。此次修改将“鼓励创新”纳入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对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规则。要深入理解竞争规律和创新规律,不断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执法,充分发挥大企业的创新实力,有效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实现竞争和创新的良性互动,促使企业创新源泉充分涌流。

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和增进民生福祉。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时预防和制止企业在逐利冲动下挤压中小企业发展空间、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全力抓好反垄断法贯彻落实

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全力贯彻实施反垄断法,为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着力健全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竞争法治环境。加快完善反垄断配套立法,抓紧修订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标准等法规、规章,在关系国计民生、竞争问题多发、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反垄断指南,构建科学完备、系统规范、运行高效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体系,打造全球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新高地。

着力强化重点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不断优化市场竞争生态。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依法加强反垄断监管执法,有效打通制约我国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垄断堵点,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

着力深化竞争领域制度型开放,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多双边自贸协定高水平竞争政策体系,加强同“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地区)的反垄断交流合作,打造高层次公平竞争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参与全球竞争治理,逐步从高标准竞争规则的接受者、跟随者向贡献者、制定者转变。完善企业境外竞争维权援助体系,维护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着力完善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增强竞争治理效能。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公平竞争政策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竞争政策与宏观调控、产业发展、行业监管等政策统筹协同,更加注重从个案对接转向规则对接。完善与鼓励创新、及时监管、有效处置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和工具,增强监管前瞻性。

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担当作为,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的反垄断法为契机,不断增强工作本领、提升工作能力,奋力开创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新局面,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作者为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反垄断局局长)

国家坚持什么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6. 反垄断政策的实施,通常是以法律手段实现的,最为典型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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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反垄断政策的实施,通常是以法律手段实现的,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它是由《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交易委员会法》等三部法典为主体,加上一系列补充法规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