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和立项暂行办法

2024-05-17 11:51

1.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和立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领导,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和科学发展的趋势,国家在以指导性的方式支持基础性研究中科学家自选课题、学科发展重点课题的同时,设立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第二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是基础性研究中对国家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需要国家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重要项目。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是国家基础性研究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科学家充分论证,由国家以指令性的方式推动实施。第三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由国家科委主持,会同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有关部委共同遴选。坚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专家评议,多方协商,择优支持。第二章 计划编制第二章 计划编制第四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由国家科委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为指导,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由上而下、由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统一规划。第五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要与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发展计划、其它研究发展计划及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工作相互协调和衔接。第六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一)学科前沿性基础研究项目,已有较好基础,估计在本世纪末有可能取得重大突破的;
  (二)具有重要应用背景的基础研究项目,为我国经济建设所急需,国际上很活跃,预计在本世纪内有可能做出优异成绩的;
  (三)能发挥我国自然地理和资源特点的基础研究项目,预计在本世纪内有可能得到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工作成果的;
  (四)我国已在国际上有优势,居领先地位的基础研究项目,预计在本世纪末将继续取得重大进展的。第七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应由学术水平高、成就突出并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协作精神的科学家主持,同时要有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研究骨干和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学术队伍。要充分发挥中青年优秀科学家的作用,研究集体中的青年人才应占相当比例(至少占1/3)。项目承担单位应有良好的学风,工作环境和研究条件。第八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的组织,鼓励跨学科、跨单位间的合作研究,规模适度。为保证必要的投资强度,项目包含的专题或课题必须审慎选择,专题范围不能过宽,课题之间必须相互联系,共同形成有机的整体。第九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要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有先进、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条件。第十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经费主要来自国家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经费预算、决算,由国家科委编制。第三章 立项程序第十一条 国家科委发出通知,公布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和立项办法,明确遴选项目的原则及具体要求。第十二条 有关部委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遴选原则的要求,组织科学家提出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建议,科学家个人或集体也可直接提出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建议,报送国家科委。第十三条 国家科委会同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有关部委组织多学科领域科学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高层次的“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的评审工作。第十四条 立项评审工作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由立项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一专家工作小组。专家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的宏观要求,通过通讯评议等形式,进一步征求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建议进行科学、公正的分析、筛选、综合和项目分解,向立项评审委员会提出包括目标、研究内容和配套条件等内容的立项计划草案。
  第二步,立项评审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对立项计划草案进行逐项预审。
  第三步,进行总体综合评审。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将评选出的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发至有关部委广泛征求意见,并请中国科学院各学部进行咨询,最后由国家科委批准。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有关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的管理问题,国家科委已另制定《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和立项暂行办法

2.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当代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的发展,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和科学发展的趋势,国家在以指导性的方式支持基础性研究中科学家自选课题、学科发展重点课题的同时,部署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第二条 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是基础性研究中对国家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相对比较成熟、需要国家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重要项目。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计划是国家基础性研究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科学家充分论证,由国家以指令性的方式推动实施。第三条 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由国家科委主持,会同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有关部委会同遴选。第四条 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由国家科委负责,委托有关部委(以下简称项目实施部委)进行。第五条 参加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树立求实、献身、公正、协作、创新的作风,坚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专家评议,多方协商,择优支持。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第六条 国家科委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计划、规划;
  2.制定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3.协商确定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实施部委;
  4.批准项目实施部委组建的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专家委员会,选聘首席科学家,审核项目总体计划;
  5.确定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总经费,分年度核定拨款;
  6.协助项目实施部委组织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国际交流、国际合作及出国培训;
  7.督促和检查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对首席科学家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考核;
  8.组织对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成果进行评审和鉴定,促进阶段成果的应用;
  9.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简报、年报等编辑出版工作。第七条 项目实施部委受国家科委的委托指定职能司、局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将受委托实施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纳入本部委重点科研计划或专项;
  2.组建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专家委员会,遴选首席科学家,报国家科委审批;
  3.负责审核专家委员会制定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总体计划和课题计划,报国家科委审批;
  4.审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及课题主要承担单位,负责审议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5.审议专家委员会制定的年度研究计划及经费分配方案,负责经费拨款等管理工作;
  6.督促和帮助落实必要的行政、后勤支撑条件,确保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顺利进行;
  7.负责督促和定期检查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执行情况,审批计划实施过程中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课题滚动、调整意见;
  8.根据国家科委的委托,组织对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成果进行评审和鉴定;
  9.在一个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委托二个以上的部委共同组织实施的情况下,各部委承担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部分应分别纳入本部委科研计划或专项;项目第一实施部委应负责部委之间的协商工作,如各部委对项目实施的具体问题有争议,由国家科委裁决。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和首席科学家第八条 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学术组织工作,由专家委员会主持,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第九条 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专家委员会由项目实施部委负责组织,首席科学家由项目实施部委提议,由国家科委聘任。
  专家委员会应由科技界公认的从事本项目研究的主要有代表性的优秀专家和一名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一般为5-7人,特殊情况可增至9人。专家委员会成员不一定直接承担课题。
  首席科学家和专家委员会的任期一般暂定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任期期满前,国家科委会同项目实施部委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不参加该项目的专家进行一次评议,并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和评议意见,决定续聘或部分调整首席科学家和专家委员会成员。
  必要时,可聘请有名望的老科学家担任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顾问。顾问的职责是列席专家委员会会议,对项目的整体计划和研究方案提出建议。顾问不参加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3.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4.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的十五规划

 一方面对先进制造、城市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问题、生命科学和信息科学同相关学科领域的交叉研究等方面进行了重点部署;另一方面对脑与认知科学、非线性科学、超强超短激光、非编码RNA、生物膜和膜蛋白、创造新物质的分子工程学、天体物理、古生物学、大陆科学钻探、新型人工电磁介质的理论等重大前沿科学问题进行了部署。973计划实施以来,在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深层次科学问题方面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突出进展,与863计划等紧密衔接,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正日益凸显;重要基础科学前沿取得的一批创新成果令人瞩目,并已在国际学术界产生重要影响;一批在研项目进展顺利,孕育着重大突破的良好势头。973计划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基础研究与国家目标的结合,激发了我国基础研究工作者服务于国家目标的主动意识和攀登科学高峰的信心,凝聚和培养了一批战略科学家和优秀科学研究团队,引导和促进了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引领和推动了我国基础研究的发展,提升了我国原始创新能力。

5.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国科发财字[1999]280号)同时废止。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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