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9 00:52

1.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是国有资产的合法收益。为确保合理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当年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上交中央金库,年终按规定分成比例,中央分成所得部分于下一年度安排使用。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第四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安排本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预算,以及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对象为中央直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国有独立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主要用于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矿种和战略储备需要的重大地质普查找矿工作。矿产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国有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作。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管理及人员经费。第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一般性详查、勘探项目以及其他非地质项目费用。第八条 国家计委、地矿部根据财政部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预算共同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计划。具体程序是: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承担单位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申请,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主报国家计委,抄报地矿部;由国家计委与地矿部共同组织审定后,由国家计委纳入国家计划下达。财政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办理拨款。各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计划组织实施。第九条 国有矿山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经费使用申请,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核定,并实行专款专用。第十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由地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上报的征收部门补助经费申请,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附矿管经费安排情况说明)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批、下达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支出预算,由地矿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在“1996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六类“专项支出”中增设第284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下设“矿产资源勘查支出”和“其它支出”两个项级科目,反映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办理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十三条 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和国家计划,并按财政部规定编报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实施财政监督。第十四条 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其预算科目也按本办法规定列支。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地矿部、国家计委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勘探拨款监督工作,促进地质勘探工作计划的完成,提高地质勘探的工作效果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质矿产、冶金、煤炭、石油、核工业、轻工、化工部及建材局等部门的地质勘探拨款,以及地质勘探二级主管机构和附属企、事业的财务拨款均应通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管理,实行财政监督。第三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以地质找矿为中心,按照地质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 注重经济核算和科学管理
, 遵守财经纪律,保证完成地质勘探工作任务。第四条 建设银行在财政确定的地质勘探拨款范围内,分别对各部门成立年度地质勘探费支出预算。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拨款制度,按照地质勘探工作计划、预算、程序和工作进度拨款。监督资金合理使用。第二章 拨 款 依 据第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必须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提送下列文件作为拨款依据:
  1.经批准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包括矿产储量计划;
  2.地质勘探设计批准文件及设计预算;
  3.经建行有关行核准的主管部门、二级主管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4.劳动工资、奖金、主要材料、设备、仪器采购及更新改造等有关计划文件;
  5.实行承发包体制的经济合同付本。第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合理安排用款。
  建设银行按照地质勘探工作计划拨款。在年度计划未经批准前,可先按主管部下达的年、季度计划控制数办理拨款。待计划批准后,再行调整。
  年度计划的变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建设银行经办行。第七条 地质勘探拨款一律实行限额管理。地质勘探单位应在拨款限额范围内,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用和转移资金。第八条 地质勘探工作项目,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案,按照部门、二级主管机构批准的设计和定额,编制设计预算;普查阶段的项目,一般只编概算或计划;详查、勘探阶段要编总体预算和阶段设计预算;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先按年度编制设计预算;没有批准的设计,不能施工;没有设计预算和计划,不得拨付工作(工程)价款。第三章 拨 款 与 结 算第九条 地质勘探单位一般在建设银行开立下列帐户;
  1.地质勘探拨款户;
  2.地质勘探存款户;
  3.专用基金户。第十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实行分月预支,季未结算。有条件的应实行月初预支,月未结算。实行终孔结算的,可分次预支,终孔结算(预支款结算帐单附后)。
  预支款项的额度,由建设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用款计划分别确定。预支款和工作(工程)结算价款及有关费用,均应从拨款户转入存款户支付,不得直接从拨款户支付。第十一条 地质勘探工作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拨款和结算:
  1.凡能以实物工作量体现工作(工程)进度的项目,如地质调查(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化探、槽探、浅井,坑(硐)探、钻探、抽压水试验、固井及试油、化验及加工试验、工地建筑和其它可以计算工作量的,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单价进行结算。其中个别项目有困难的,应说明原因,同省、市、自治区分行协商按照批准的地质勘探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进行拨款结算。
  2.试行“任务包干、 预算包干和节约分成”的单位, 按规定条件,由主管部门批准,经建设银行省、市分行审查拨款,年终严格区分结余和节约。节余部分可转下年,用于地质勘探工作支出。
  3.实行承发包体制的单位,应按经济合同,由承包单位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并经出包单位签证,办理结算。实行终孔结算的钻探工程,年末尚未终孔的,可按当年钻孔实际进度、预算单价,进行核算。
  4.科研、文教和管理机构及实行差额、定额补助的单位,按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办理拨款。
  5.半永久性的工地建筑物、简易公路、桥梁、购置帐篷、活动房子、蒙古包、水池水塔、敷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通讯线路应划为有实物工作量部分,并按完成工作量进度和计划单价拨款结算,其余部分按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拨款。
  半永久性的建筑限于野外地质分队,单项面积在300平米以下,投资2万元以下,每平米造价参照当地半永久性建筑标准,不得任意提高。建筑项目和总面积,要严格执行计划。严禁以工地建筑为名,搞基本建设。大队部基地永久性建筑,不得在工地建筑项目下列支。

3. 中央级地质勘探拨款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勘探(即地质勘查,下同)拨款管理工作,促进地质勘探工作计划的完成,提高地质工作成果和经济效益,增强地质工作的后劲,同国家重点建设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质勘探行业的财务拨款工作以及各部门、单位有关地质勘探的各项资金,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地质勘探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都应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以地质找矿为中心,保证基础地质,加强普查,择优详查,对口勘探,按照地质规律和程序办事。必须强化管理,建立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节约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完成地质勘探任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 建设银行在国家财政确定的地质勘探费支出预算范围内,分别对各地质勘探主管部门成立年度地质勘探费支出预算。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拨款制度,按照地质勘探工作的计划、程序、预算和进度拨款,切实保证资金供应,为地质勘探服务;同时要监督资金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促进和监督作用。第二章 地质勘探拨款管理的范围第五条 地质勘探行业下列各项资金,都应通过建设银行管理:
  一、国家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探费预算拨款;
  二、国家按矿种建立的各类地质勘探基金;
  三、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用于地质勘探工作的自筹资金;
  四、由地方财政拨入的列入国家地质工作计划的资金;
  五、国内合营的地质项目,其他部门、单位投入的资金;
  六、承包其他部门、单位的地质勘探工作和工程勘察而收入的资金;
  七、纳入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范围的工程勘察单位、附属企业、多种经营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各项资金。第六条 各地质勘探主管部门和所属管理机构、地质勘探单位,经批准在地质勘探费列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以及纳入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范围的工程勘察单位、附属企业、多种经营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资金性质,在建设银行开立相应的帐户:
  一、中央地质勘探限额存款户,即拨款户;
  二、中央地质勘探基金存款户;
  三、地质勘探单位存款户,即结算户;
  四、专用基金存款户;
  五、其他资金存款户。指工程勘察单位、附属企业、多种经营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除专用基金外的各项资金,都通过本存款户办理收支和结算。第三章 拨款依据第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必须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提送下列文件:
  一、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登记的地质项目,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二、批准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包括储量计划、工地建筑计划);
  三、地质项目设计的批准文件和设计预算;
  四、批准的在地质勘探费列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包括修缮计划);
  五、批准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地质勘探单位据此编制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六、批准的更新改造、设备购置、劳动工资、奖金等计划和文件;
  七、实行承发包的地质项目的经济合同副本。
  附属企业、多种经营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除提送第六项文件外,可在存款余额范围通过建设银行办理收支和结算。第八条 主管部门在国家批准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和地质勘探费预算范围内,批准下达管理机构、地质勘探单位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和事业行政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等文件时,应当抄送建设银行总行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经办行。
  实行分级管理的部门,其管理机构审核汇总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等文件,应送同级建设银行审查签证后,再上报主管部门;批准下达时,管理机构也应抄送同级建设银行和经办行。第九条 建设银行在审查签证年度地质勘探财务计划和事业行政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等文件时,发现问题应退回编制单位进行修正。如单位不同意修正时,建设银行应在签证时签注具体意见,同时上报总行、分行,与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第十条 建设银行应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拨款依据文件,在地质勘探拨款限额和其他有关资金存款额度内,办理拨款。没有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没有提送勘查许可证复印件的地质项目,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银行不得拨款。
  年度开始时,国家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尚未下达前,可以按照隶属关系,暂凭各主管部门下达的季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拨款。

中央级地质勘探拨款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