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产品承诺保修一年,但由于某些原因我们想拒绝维修,请问这是否会违反什么法律?

2024-05-19 01:17

1. 公司产品承诺保修一年,但由于某些原因我们想拒绝维修,请问这是否会违反什么法律?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因为正常来说,对方欠款是对方违约可以起诉,不能因此自己也违约,无论何方违约均要承担违约责任,这等于给了对方一个理由.但不可否认,你说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也挺有效,所以需要律师全面分析案件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公司产品承诺保修一年,但由于某些原因我们想拒绝维修,请问这是否会违反什么法律?

2. 我的还款计划和承诺是否符合法律根据?

你这种情况不属于可以将你拘留的情形,因为只有在被执行人有能力清偿而不清偿的情况下,才能够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这种强制措施。但你并不符合上述的规定。

3. 认购未上市公司的股份认购协议书怎么草拟?

股份认购协议书格式

  标题——股份认购(协议)书

  正文——包括引文(简要介绍双方企业情况),投资认购目的,认购条件、数额,权利和责任等内容

  落款——甲、乙双方名称和公章,法人或代表的签字及签署日期

股份认购协议书适用范围

  本文书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企业发展需要,就出让部分股份而与相关联企事业单位签署的有关股份认购条件、方式、数量等相关事项达成的协议书。

股份认购协议书范文

股份认购书

  甲方:上海x x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苏州x x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均系依照注册地相关法律之规定成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是由深圳x x集团、广东x x投资有限公司、江苏x x股份公司等五家股东参股共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于高科技产业、国际贸易等方面在业内享有一定的声誉,曾成功地承建或参与在x x项目、x x软件等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开发,企业经济发展迅速。因此,2002年第二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对公司增资扩股的决议,现正在招募增资扩股股东。

  3.甲方已经详细阅览乙方的增资扩股计划书,并进一步对甲方进行了考察和了解,愿意参与乙方的增资扩股活动。

  据此,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促进彼此企业的高速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参与并认购乙方增资扩股股份协议如下:

  第一条 认股及投资目的:

  甲、乙双方同意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为基础,建立全方位、多功能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保证双方在长期的战略合作中利益共享,促进发展。

  第二条 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

  1.增资扩股额度规定: 乙方计划本次增资扩股总额为5000万股整。增资扩股后公司股本总额达到10000万股。

  2.认购份额规定:除原有老股东以外,参与本次增资扩股的新股东,以占乙方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1%的比例为份额进行认购,但认购总份额不得超过乙方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25%。

  3.认购价格规定:参与本次增资扩股的新股东认购的股份价格,以乙方经审计后的2001年年度会计报表中每股净资产为基数进行适当溢价认购。最高认购价不得高于每股净资产的20%。最终认购每股价格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确认为准。

  4.认购方式规定:本次增资扩股全部以现金认购,如用外币认购则以外币到达乙方开户银行账上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当日挂牌外汇价格进行兑换折算为人民币。

  5.认购时间规定:新老股东的认购资金必须在2002年12月30日之前到位,过期不再办理股东入股手续。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认购1000万股整,计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人民币)。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用于认购股份的全部资金于2002年12月30日之前汇至乙方指定的开户银行账上。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收到下方汇入的认购款项后的当日,向甲方开出认购股份资金收据,并电传给甲方。

  第六条 双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正当,符合甲方公司章程和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乙方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文件清单附后)。

  2.遵守乙方关于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增资扩股活动。

  二、乙方承诺:

  1.对于甲方向乙方汇入的认购股份的资金,在没有完成对甲方股东资格审查前,保证不动用甲方资金。

  2.在本次认购股份的资金全部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开新老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等工作程序及必办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正在执行本合同计划受到中止执行或造成重大损失时,由乙方全面承担损失,并按项目总额的5%计算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2.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正在执行本合同计划受到中止执行或造成重大损失时,由甲方全面承担损失,并按项目总额的5%计算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 由于非人力因素而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 自然灾害等等,致使双方合作项目中止执行或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本协议未及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乙双方可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上海x x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杨某某

  2002年7月20日

  乙方:苏州x x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丁某

  2002年7月20日

可以参考一下

认购未上市公司的股份认购协议书怎么草拟?

4.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规定的有( )。

选择A、B、C。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则:D项不对,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出资。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C项正确,公司法只是规定了半数以上在中国有住所,未规定国籍。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项正确,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应该先认购35%的股份。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项正确。


PS:::A项在2014年3月1日之前是错误的,当时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元人民币。

5.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领的股份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股份发行总额的一定比例是多少?

35%。
《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即在向社会公开募股前,发起人确定其所认定的股份额必须占总股份的35%以上,发起人须填写有关书面文件,确认股份数和股款,达到法定要求。
《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必须先获得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发起人还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指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经过批准,才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募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至少有1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4、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领的股份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股份发行总额的一定比例是多少?

6. 为什么新三板要规定优先认购权

  我国最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规定了新股认购优先权制度,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但是,《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股东优先认购权规定却比较模糊,只在第133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不同人对该条有不同理解。有学者由此推断《公司法》肯定了股份公司股东具有新股认购优先权,不过,该条文只要求股东大会在公司发行新股时考虑“向原有股东发行”,并没有直接强制规定股东大会必须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因此,股份公司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在法律上还不是很明确。

7. 股份认购协议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吗?

股份认购协议一般是不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但是要根据公司法规定进行投票。
根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认购协议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吗?

8. 募集设立发起人是不是至少认购公司的35%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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