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2024-05-17 00:23

1. 作为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作为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受他人之托、以他人名义参加行政复议的人,因其所表达的意志不属于自己的意志,所代表的利益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因此不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而只能是复议代理人。
第二,必须是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这里的“认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一定事实根据作出的一种主观判断,至于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确实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其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侵犯,均不影响其作为申请人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必须是海关行政执法关系中的管理相对人,实践中,这里的管理相对人并不仅指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明确指示的当事人,那些海关虽未直接针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有关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复议请求。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里只是申请人自己“认为”就可以,事实上这种“认为”可能有对有错,但不影响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3、通常情况下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应当是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本人,但有两种情况,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本人不能亲自提出复议申请时,也可以由其他特定的公民代为申请。第一种是该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第二种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由于该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就是申请人。
4、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申请行政复议的多是法定代表人,当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复议申请。
二、司法行政复议申请要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至于在客观上是否受到侵害,则需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法进行审理,申请人的请求也无法实现;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是申请人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
4、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司法行政复议。

作为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2. 对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1、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5、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6、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7、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的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9、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10、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11、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2、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13、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14、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15、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6、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17、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8、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 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5、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6、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7、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9、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10、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11、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2、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13、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14、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15、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6、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17、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8、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4. 哪些情况下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5、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6、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7、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9、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10、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11、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2、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13、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14、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15、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6、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17、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8、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 可以申请复议的海关行政行为有哪些

(1)海关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处罚是海关依法对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惩罚性制裁的具体行政为。
(2)海关行政强制措施海关行政强制措施是海关所采取的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予以扣留、封存或冻结等行政强制手段。
(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5)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7)海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争议)海关税收征管行为是海关基于税收征管职能所实施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具体包括海关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纳税义务人银行帐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以及其他税收征管行为。
一、关税怎么算啊
关税的数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套用不同的公式进行计算,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可以申请复议的海关行政行为有哪些

6. 当事人可以就哪些事由向海关提起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不得超过多少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起算时间,可分为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者未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之日起计算。
二、超行政复议期限如何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涉及行政机关能否正确地行使其权力,而且还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充分地行使其行政复议申请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计算。
三、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区别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是指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哪些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海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海关行政处罚;海关强制措施;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等。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理事项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裁决可否申请复议
行政裁决可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哪些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8. 哪些情况下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5、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6、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7、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9、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10、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11、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2、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13、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14、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15、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6、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17、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8、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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